法律推理经常处于外部言说与内部强制所织就的网络结构中,必须考虑小前提与大前提链接过程所关注的预设事实类型与法律规范要件。法律推理最终取决于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关联度,并基于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高盖然度,涉及法律推定、事实推定和经验推定,是一个动态、循环往复的过程。法律的适用并非单纯的逻辑过程,而是包含了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律推理的方法越来越多地融入了价值判断的因素。在法律推理中,大前提和小前提并非就是确定的,而是掺杂着各种价值判断,融入了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对不同价值的取舍。在法律解释时进行价值判断,主要是指考察法律的目的( 法律总是意欲实现某种目的的) 、冲突利益的衡量、社会效果的预测、正义的要求等因素,在不同的文义间进行取舍,选择最符合立法目的、最符合正义要求的理解,而不是仅根据文字的语义来进行理解[11]463.价值判断作为法律解释蕴涵着自由裁量空间。在漏洞填补的情况下,解释者享有较大的空间进行价值取舍。
正是因为加入了价值判断,才充分发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的统一。其潜在的推论是,任何社会事实都存在与其相对应的具体法律规范。法官的任务就是将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到个案之中,而三段论推理是实现这一任务的最有效的途径[4]137 -138.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法律推理通常考量社会效果、公平正义、利益衡量等因素。法律推理关注的重心由立法领域转移到司法领域,由法律本体论转移到方法论,由法律移植转移到制度理性整合,由宏观论证转移到微观论证。
由于现实社会与法律现象的复杂性,法律规范的识别与法律事实的确认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建构法律推理的两个前提就会遇到困难。法律推理关乎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但是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是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从法律事实到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判决,其过程体现了事实、规范、价值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耦合。
五、法律推理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的勾连与协同。
对法的正当性探索拷问法律逻辑自足的假设,法律实践昭示着法的正当性评价难以通过对法律的形式推论与文义解释得以解决,它需要考量法律规则的统一性、确定性、不矛盾性。在复杂的法律活动中,经常涉及社会学解释、目的论还原、实质推理等法律方法。法律的开放性昭示着法律思维模式的多元化,法律活动不再限于一个封闭的环境,实践理性具有填补逻辑推理和科学论证方法带来的现实不足。法律推理活动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如果在形式上具有矛盾的情形,那么必须依托实质推理对案件事实本身进行分析、研判,依照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展开,促成法律推理在形式与内容上的一致。
形式逻辑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只能解决一致性问题,难以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实质矛盾,因而需要考量政策、政治、社会理想、心理、价值等因素,综合利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达到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确定性、普遍性、一致性的要求。逻辑关系制约要素涉及逻辑基本规律,但法律推理还涉及相当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从一般事实命题到法律事实判断,法律推理需要提炼一般规则,建立独立规则和分类范畴,考量范畴的不同性和相似性,考量解释与归类的普遍模式和特殊情形,以适应各种个案事实。
法律推理通过规则得出结论,①涉及正义、理性、利益与人权,涉及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评价尺度。法律推理中涉及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程序和内容都离不开法律体系中相应的原则与规则。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必须彰显其合法性与正当性,体现为说服中的正当理由。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包括运用规则体系的合理性,也包括程序适用过程的合理性,还涉及与社会的道义观念的结合,个中蕴含多元主体对于正当性的需求,考量法律制度中普遍承认的预设规则。
此外,还须考量政策、正义、习俗、常识等非规则因素,当然最终必须围绕规则和制度。法律推理基于法律规范的识别与法律事实的认定,涉及个案事实的特殊性与规则具体的应用。在此意义上,法律推理既涉及认识论范畴,也涉及本体论范畴,还涉及方法论范畴。
法律推理方法包括简单涵摄模式、复杂涵摄模式与对话选择性模式,不仅涉及前提到结论的推导,更为重要的是对两个前提间的关联也即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正当性论证,关涉个案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考量这种规则运作下的有效性与明确性。法律的发展证明其自治性并不能阻隔社会的影响,必须考量法律现象、法律规则,放眼扩张的现实,给出开放的解释。人的理性选择产生了法律,法律制约着人的理性选择。
法律对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需求决定法律活动中逻辑理性的必要性,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形成一个命题或判断,法律规则正是对法律命题或判断进行哲学意义上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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