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理念主要是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式。到现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趋势,许多国家把发展绿色产业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突出绿色的理念和内涵。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探讨绿色发展理念课题的论文,供给大家探讨。
绿色发展理念论文范文第一篇:绿色发展理念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机制研究
作者:刘佳敏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快以及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我国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处在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发展国内产业经济与满足人民对高质量生态环境需求的矛盾亟待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一环,不仅与民生息息相关,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进程。从法律角度厘清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发展高质量绿色产业、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与实现真正的绿色发展等具有深刻意义。
关键词:绿色发展;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律机制;
作者简介:刘佳敏(1996-),女,汉族,湖南娄底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1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机制研究的必要性
绿色发展理念是依托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实施而提出的重大理论创新,反映了我国从传统发展观到绿色和谐共享现代发展观的重大调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我国五大发展理念之一,进一步把绿色发展理念上升为统筹实践的重要抓手。
大气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的类型、标准均作了清晰的界定,从理论上形成了针对大气污染从预防、识别到管控的完整闭环[1].探索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与大气污染防治所依托的法律机制,对于实现绿色发展理念和促进高效、绿色产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能有效改善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低效能产业发展局面,实现"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的完美结合。
2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现状
2.1 大气污染防治意识明显增强
近年来,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层面所作出的有效努力,表现为社会各界大气污染防治意识的显著提升。全国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中,针对大气污染的专门防控工作部署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严格,预防的类别越来越细致,这从侧面反映出大气污染防控在领导班子中越来越得到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许多地方被视为拉动绿色产业经济高质量转型的重要抓手。在中央号召与政策支持下,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重要性的企业越来越多。民众依法监督大气污染治理的主动性大幅提高,公益性环保组织与志愿者队伍日益壮大,这些均是普通民众生态环保意识与大气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升的表现[2,3,4].
2.2 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强化
截至2020年12月5日,我国各级政府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共出台202项地方性法规、14项政府规章与286项地方规范性文件、947项地方工作文件、2项行政批复,覆盖全国多个重点管控区域。其中,多地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考核办法,提出多项创新举措,例如驻马店市实行的网格化大气污染监管措施、合肥市发布的以科技为支撑的大气污染防控手段等。
这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文件从各方面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划与局部重点管控,从司法层面推动了大气污染的行政执法与污染行为诉讼化的有效衔接;落实环境污染主体责任,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展开,强化公民对于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的监督意识,严肃追究对于大气污染有直接责任的主体刑事责任,形成了"不敢污染、不能污染"的大气污染防控新局面。
2.3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力度加大
2019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全国337个城市中,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天数总计占全年度天数的82%,严重污染仅占0.4%,这个数据反映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成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需达到80%,这一任务已提前完成。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大幅下降,空气质量相较往年有较大提升。针对复杂且重点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各级政府对症下药,对秋冬季易产生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实行联防联控,加快绿色清洁能源体系建设,针对"散乱污"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对于露天矿山、扬尘、工业窑炉等传统能耗型小微企业开展综合整治[5,6].这些举措对于推动经济与环境协同良好发展、全面优化我国产业布局具有利好作用,有助于推动我国建立绿色、健康、循环、有序的经济发展体系。
3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配套法规制定工作不及时
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大气污染的责任主体,以及依法在生产中进行排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而获得排污许可的要求与步骤,均由国务院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内,获得排污许可的要求与步骤在法律上仍存在空白。
直到2018年,国务院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才使相关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上有法可依。很长一段时间内,因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出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而无法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法律问责。同时,许多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尚未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而这些大气污染程度较高的重点城市恰恰需要地方性法规予以重点与针对性治理[7].
3.2 防治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体系不完善,体现在部分标准缺失、防治标准体系不完善上。标准缺失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监管部门在监管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进口、出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而判断所燃用的煤炭究竟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有多项指标对其进行界定与区分。第三十七条条款规定,不得进口、出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可是究竟是什么类型、什么成分的石油焦不符合质量标准,现今仍无具体规定。在工业涂装企业方面,关于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涂料的规定,直到2020年5月才发布相关限值标准。当前执行的许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其制定时间已经距离现在长达20年,修订工作与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3.3 大气污染监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针对大气污染的监管措施主要依托于环境监测制度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大气环境质量与污染排放展开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网络,并对该区域内的大气质量公开发布监测信息。但我国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部分城市设立的大气污染源监控点寥寥无几,监测网络的布局设立不合理且公布的信息存疑。
近年频繁发生大气环境质量数据涉嫌造假的案例。这种极端个例的发生,不仅容易导致区域内部大气污染情况得不到真实反映,妨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也对该区域内民众的生活环境产生极大潜在威胁。目前联防联控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有力措施,但环境监测部门与污染源监控部门之间缺乏融合与信息共享。因此,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制度尤为迫切。
4 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机制的策略
4.1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数据显示,我国针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得到完善,但防治考核办法仍有待细化。大气污染防治事关每一个公民的生存环境与生命健康,不能仅在重点城市进行防治与监管,而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气污染防治,保证公民拥有优良的空气质量。要达到这一点,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细化与完善,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支持与政策支持[8].
同时,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宣传与普及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意识与理念。从政府层面到企业、个人层面,都应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撑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防治效果。
4.2 建立预防大气污染的长效法律机制
与过去相比,我国近年来在大气污染防治层面作出了有效努力,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显著提升,空气质量改善,人民幸福感提升。在大气污染治理中,我国多地在治理层面涌现多项创新举措。这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文件从多个方面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划与局部重点管控。在法律视野下,这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文件侧重于对大气污染的点治理,而建立预防大气污染的长效法律机制更应得到重视。应宣传与普及排放大气污染的危害与违法性,丰富大气污染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渠道,加强重点企业对大气污染相关法律责任的学习,从大气污染的现实入手,建立从预防到惩处再到有效治理的长效法律机制[9].
4.3 加强大气污染的执法监管与司法保障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询我国关于大气污染的司法诉讼活动结果。截至2020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大气污染的诉讼判决、裁判共有30 401件。这些文书中,刑事案由278件,民事案由18 654件,执行案由401件,国家赔偿案由22件,行政案由11 046件。在这些诉讼活动中,与大气污染直接相关的不多,大部分属于民事领域的合同纠纷,大气污染并非主要诉讼内容。在278项刑事判决中,被起诉方涉及污染环境、环境监测信息数据造假情况的只占一小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大气污染的执法监管力度还存在欠缺,对于涉及大气污染的环境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在大气污染执法与监管过程中,多部门协同联动作用不足,存在部门职能不清晰等问题。这直接导致了在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管控时,各部门职能分散,无法有力打击大气污染犯罪行为。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机制,明确监管与防治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做到联防联控。与此同时,基层对于大气污染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与效率低。由于财政资金不足,不少地区大气污染监管能力与水平呈现出递减趋势,而针对大气污染的执法任务日益增多,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大气污染的执法监管与司法保障[10].
5 结束语
在经济建设中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不仅有助于大气污染的有效防治,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也至关重要。现代化不仅是经济腾飞的现代化,也是经济与环境、人与经济、人与环境彼此共生,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应探索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防治大气污染,助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最终实现真正的绿色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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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刘佳敏。绿色发展理念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机制研究[J].山西农经,2021(06):3-5.
绿色发展理念论文范文第二篇:绿色发展理念下乡村生态扶贫的法治保障
作者:宋金华 张维娅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精准扶贫是改善贫困乡村经济发展状况的有效途径,生态环境保护是实现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生态扶贫是乡村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融合。应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发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参与主体的协同机制,调节多方利益关系确保农村生态补偿与生态扶贫有序进行,优化乡村企业引进政策促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配套措施,将乡村生态扶贫纳入到法治体系之中。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乡村生态扶贫;精准扶贫;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宋金华(1974-),女,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张维娅(1995-),女,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近年来,中共中央制定了各种扶持政策对不同贫困区域、不同贫困农户实施精准扶贫。精准扶贫成为了新时期党和国家扶贫工作的重点,其任务一方面既要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贫困户的生活状况,另一方面还要创新扶贫开发方式,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扶贫开发之中,对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目的[1].乡村生态扶贫创造性地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倡导因地制宜地进行扶贫开发建设,能极大地促进贫困乡村经济的发展和推进精准扶贫政策的施行。
但从目前的乡村扶贫工作来看,由于乡村生态扶贫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障,产生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绿色发展理念难以在乡村扶贫工作中得到践行,在传统"先污染后治理"或"边污染边治理"发展模式中自然生态是人们获得财富的工具,但由于法律上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地方政府为追求政治上的业绩与地方税收的增长,在扶贫的过程中引进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超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第二,经济落后的乡村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缺乏,绿色发展理念与乡村传统思想易发生冲突,这不利于乡村生态扶贫建立广泛的群众支持,也不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导致脱贫后返贫现象也时有发生。第三,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生态补偿目的在于通过资金投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为了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贫困乡村需要在限制开发生态资源的基础上发展地区经济,但是由于农村生态补偿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生态扶贫主体不能较好的融入到扶贫开发建设中。广大的扶贫工作者在不断的实践中认识到生态环境的有限性特点:破坏式的发展方式不能成为贫困地区脱贫的长久策略。因此,为了缩小城乡发展差距,需要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乡村扶贫开发之中,对乡村扶贫建设进行法治保障与约束,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贫困农村地区脱贫致富的重要资源。
一、绿色发展理念下乡村生态扶贫的基本内涵与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发展目标之一,传统发展模式已不能适应现阶段经济的发展需求,地方政府不仅肩负发展地区经济的任务,需要落实扶贫政策、做好扶贫工作,还承担着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需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划。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整个精准扶贫的过程中,以促进精准扶贫的开展和提高精准脱贫的质量[2].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发达地区的治理难题,而且由于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和粗放型的资源利用,乡村贫困地区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乡村生态扶贫作为一种新型的扶贫方式,应在明确其内涵的基础上,认识到其对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运用到乡村扶贫工作之中,激发乡村经济发展的活力,实现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乡村生态扶贫的基本内涵
生态扶贫是指国家通过实施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和发展生态农业,将扶贫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从而实现两者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的一项精准扶贫措施[3].它充分地体现了生态与扶贫的有机融合,将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开发扶贫和生态保护、发展经济与生态保护相统一,是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在乡村扶贫工作的具体体现。这一扶贫方式在价值取向上,既稳妥地推进扶贫工作的开展,寻求适合乡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又兼顾乡村的生态效益,发展乡村经济的同时注重对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乡村生存质量,避免乡村的生态环境遭受损害。
第一,乡村生态扶贫立足于将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建设相衔接。如果将生态建设和扶贫开发建设作为两条平行线,难以实现贫困乡村的持续脱贫和生态环境的持续保护,生态扶贫的基本要求是要实现生态保护和扶贫开发的融合。在生态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通过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乡村生态扶贫注重把握"绿色",在扶贫开发发展乡村经济的过程中更多地发展绿色经济,充分发掘乡村的生态环境优势,如发展绿色旅游、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绿色养殖产业等,最大限度的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变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不可突破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不可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是《宪法》等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是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
第三,乡村生态扶贫要求在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达到平衡。相比较传统的扶贫开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作为一种新的扶贫模式,生态扶贫集经济性与生态性于一体,经济性在于合理持续利用好生态资源发展经济,生态性在于改善生态环境,以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的均衡发展来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自觉保护。
(二)乡村生态扶贫的意义
贫困乡村生态环境的破坏,与传统扶贫下没有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息息相关。乡村经济是在贫困与脱贫之间发展变化的,在经济落后的情况下需要寻找正确的经济发展方向改善经济状况,使地区经济得到较大的发展。[4]生态扶贫是精准扶贫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新时代脱贫攻坚的理论创新。因此,实施生态扶贫,协调好乡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用良好的生态环境推进贫困乡村经济的发展,在乡村扶贫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乡村丰富的生态环境资源来看,乡村生态扶贫既是精准扶贫精准的重要方式,也是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乡村经济优势的一项创新举措。对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将生态环境优势变为地区经济发展新态势,促进生态环境良好的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构建生态环境保护与地区经济改善的衔接机制。
从推进乡村经济发展效果上看,乡村生态式扶贫不同于其他的扶贫手段,其一方面有助于对乡村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将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优势利用起来,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改善乡村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发展绿色经济,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考虑到经济发展之中,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减贫的过程中保证脱贫之后不返贫。
从乡村经济发展范式上看,乡村生态扶贫是适合乡村经济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乡村经济的发展不同于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大机器、大企业的发展模式,也不同于需牺牲环境换取经济效益的早期经济发展模式。将绿色发展理念与乡村扶贫工作结合起来,认识到扶贫不仅在于提升贫困地区的经济状况,还在于对乡村原有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最大限度的促进乡村的环境资源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相互融合,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思想运用到扶贫工作之中。
二、绿色发展理念下乡村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耦合
精准扶贫是当前实现脱贫攻坚的现实所需,将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的生态扶贫思想注入到精准扶贫的过程中,既是对精准扶贫方式的创新,又为精准扶贫提供了新思路,实现了乡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耦合。破坏资源式的无限开采不仅无法对贫困地区的经济进行改善,反而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无可逆的损害。面对在乡村生态扶贫中存在的问题,需对乡村精准扶贫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充分的认识,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乡村生态扶贫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一)精准扶贫是改善贫困乡村经济发展状况的有效途径
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相互联系与贯通,其中精准扶贫以"两不愁,三保障"为内容着重解决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难题,在一定程度上补齐了乡村振兴中乡村经济建设上的短板;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在于实现稳定与可持续脱贫,以"五大核心"为出发点,巩固了精准扶贫的成果[5].精准扶贫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从地缘上看,贫困地区多分布于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多发展满足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与外界交流较少,信息相对闭塞;从思想上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即使有相当的扶贫政策,也不能较好的在乡村地区进行开展;从社会上看,贫困地区劳动力不足,不能较好的支撑乡村经济的发展。精准扶贫在正确把握到贫困地区致贫原因以及资源状态的基础上,认识到贫困乡村经济的发展虽受限于生态环境,但也依托于生态环境。主要从贫困乡村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角度出发,结合地方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了贫困乡村脱贫致富,充分认识到了乡村振兴战略与精准扶贫措施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了贫困乡村可持续脱贫的目标[6].
精准扶贫助推乡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乡村进行扶贫建设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既需要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也需要扶贫干部的创新实践以及村民的广泛支持,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合乡村经济发展的道路。贫困乡村受地理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制约,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单一化的特征,缺乏进行大规模生产的传统。同时,乡村长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一定程度上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坏,与绿色发展理念不相适应。在贫困乡村经济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现实问题下,需对乡村的经济发展方式进行转变。精准扶贫政策为乡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了契机,其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对贫困乡村的人口状况、生态环境、发展需求等因素进行整合,倡导绿色发展理念运用精准化的扶贫手段发展乡村特色农业,将分散的农业生产集中起来开展集中连片生产,并借助互联网等网络平台推介农副产品,促进乡村旅游经济的发展,提升了贫困乡村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是实现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经济差距较明显,加之政策性的限制开发与部分乡村地区资源本身上的匮乏使得乡村经济得不到良好的发展[7].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破坏最直接的受害者在于农民,贫困地区的经济技术水平较为落后,在扶贫的过程中若不对乡村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改造,将进一步对乡村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乡村社会也会存在贫富差距,经济发展遗留下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将对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实现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应重视和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从法律政策层面上看,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性的利用是《宪法》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实施的内在要求,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在于构建美丽、整洁的乡村生活环境。从促进乡村经济长远发展角度上看,在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乡村经济长远发展的自然环境基础,其既能获得优质的生态环境,也能留住人才,引进资金,发展产业,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的循环发展[8].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不仅需要在政策层面进行规制,还需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乡村的经济建设之中,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促进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扶贫是乡村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融合
乡村扶贫建设致力于发展乡村经济,实现乡村地区的脱贫,生态环境保护致力于避免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不可逆的环境污染,实现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故两者具有相互结合的共通点。
对乡村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并不意味着限制乡村经济的发展,也不意味着会阻碍扶贫工作的顺利推进,相反其会进一步的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预防返贫风险的发生。生态扶贫将生态环境保护与脱贫攻坚整合起来,通过发挥贫困地区在生态建设中的作用,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促进贫困地区人口的经济状况的改善。生态扶贫以改善贫困乡村的经济状况和生态质量为终极指向,更具有长远的效益。生态扶贫将生态环境保护与脱贫攻坚整合起来,通过发挥贫困地区在生态建设中的作用,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促进贫困地区人口的经济状况的改善。它一方面创新了乡村扶贫的方式,另一方面在乡村生态环境资源与扶贫产业之间达到平衡,将有利于脱贫攻坚战的开展。
三、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乡村生态扶贫法治建设
在当前生态扶贫实践中,其主要的执法依据是中央政策、地方决策以及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政策性文件有一些内容相互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冲突,很难形成统一合力[9].生态扶贫要有法可依才能有效实施,但在法律规范方面生态扶贫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即使有规范性体系作为其实施的政策制度依据,相较于法律法规其权威性明显不足,且规范性体系政策性、原则性特征比较强,可操作性较低,在生态扶贫实践中不利于生态扶贫实施效果的发挥。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虽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性质,但其中未对扶贫工作人员与扶贫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不能有效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规范性体系在一定时期内保障了扶贫工作的开展,随着精准扶贫政策的逐步纵深推进,全国的贫困乡基本上实现了脱贫,如何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预防和减少返贫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对此,在国家法律层面需要以法治的手段保障生态扶贫机制发挥长期作用。
(一)开展绿色发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
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助于生态扶贫工作的开展,在生态扶贫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政策的扶持,还需要人们观念意识的转变。通过对政策的学习,加强扶贫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选择适用何种形式将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建设将结合时,应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立足本地区的生态环境现实情况,对是否能最大限度的减小生态环境破坏进行科学的评估[10].生态扶贫的目的在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乡村经济的协调发展,企业的经营理念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的方向,政府作为引进企业的牵头人,应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性引导,将发展目标一致的产业,通过政策的扶持鼓励其进行规模化、循环式的生产,增加资源的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优势创新产业类型,把握生态促进发展的潜力,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生态效益。如在绿色养殖业与绿色种植业之间,可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利用技术化的手段将其运用到绿色种植业之中。政策的实施需要群众的参与,贫困地区人们思想较为落后,不能较好的接受生态扶贫的思想,为了将环境保护意识深入到乡村民众的生产生活中,在乡村进行广泛的环境保护宣传学习是必需的动员形式,为更快的转变乡村群众传统观念还需让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获得实际的利益。对此,可发挥积极主动参与到乡村生态扶贫工作中获利的村民对其他村民的号召作用,增强其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推进乡村生态扶贫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参与主体的协同机制
在主观思想上培育参与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客观行动上对于乡村生态扶贫应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政府行使行政职能,在绿色发展理念中进行生态扶贫,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投入鼓励其他主体参与到生态扶贫之中,化解参与主体单一的问题,促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开展。村民是乡村建设的主体,经济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当地村民的参与,通过广泛的生态环境宣传,发挥其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改变其经济状况。贫苦地区要焕然一新就需要政府发挥招商引资的功能,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优势,吸引企业进行资金投入,将企业纳入到生态扶贫的主体范围之中。在了解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开发地方绿色产品,鼓励其将乡村的绿色资源转化为经济产品,形成其特色的产业标志。注重发挥科技的作用,科技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以科技助力乡村生态扶贫工作,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推广企业的绿色生态产品,拓展企业的销售渠道。村委会组织也应作为生态扶贫的主体之一,通过发挥其职能优势,充分动员村民进行扶贫建设,能较好的协调村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辅助政府开展生态扶贫工作。将个人、企业、组织等主体纳入到生态扶贫建设的主体之中,也有利于对政府扶贫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与制约,促使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扶贫建设。
为了预防政府急于达到政绩目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局面的出现,在行政法律制度上明确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与责任,对政府扶贫工作的开展确立生态扶贫的原则,将其扶贫工作纳入到绿色生态的法制轨道中来。同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扶贫参与主体纳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中,增强其环境保护的意识,并可将在扶贫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损害作为赔偿主体进行赔偿的理由,对生态环境进行最大程度的生态修复。
(三)调节多方利益关系确保农村生态补偿与生态扶贫有序进行
片面追求高速度的经济发展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而一味的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将阻碍地区经济发展,拉大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利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乡村扶贫建设致力于通过政策扶持解决乡村贫困问题,生态文明建设致力于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损害问题,应在理清两者关系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调节乡村生态扶贫过程中产生的多方利益纠纷。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会根据地区实际采取适宜的地方扶贫措施;市场具有自我调节功能,会以经济政策为风向标及时对供需进行最优化的设计;乡村企业为使其利润最大化会对其发展模式进行调整,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乡村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个人为保证身体健康和生活需求既需要借助扶贫政策改善其经济收入状况,也需要在此过程中保证生态环境不被过度的破坏。在政府等多方利益主体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将会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发展、企业增产、个人增收与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补偿作为一种调节多方利益关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手段,应充分发挥其促进乡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功能。对此,应强调政府的牵头作用,进一步发挥市场等利益主体的协同作用,加大对乡村生态扶贫建设的财政支持,在对生态脆弱区的贫困乡村为保护生态环境牺牲经济发展机会成本进行补偿的同时对恢复生态环境的成本加以补偿,以农村生态补偿助推生态扶贫。
(四)优化乡村企业引进政策促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配套措施
对乡村生态扶贫进行顶层设计应通过总结扶贫经验,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扶贫体系,以达到理论科学性与现实操作性的统一[11].地方政府在对脱贫攻坚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应综合考察本地区贫困乡村的发展优势,制定适合乡村经济发展的生态扶贫政策,以科学合理的政策助推乡村扶贫工作的开展,促进绿色农业的发展。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在扶贫政策中,还需要引进符合地区经济发展的乡村企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地区发展水平。对此,地方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引进政策,一方面需制定优惠政策引进企业进行产业生产,另一方面应在企业准入的门槛上进行严格把关,对企业的科技能力与利用乡村自然资源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能力进行实质审查,优先引进社会信用高、发展理念先进的企业。政府应践行其环境保护职能,在对乡村进行扶贫的同时在乡村建设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当企业入驻贫困乡村时,政府可对企业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督促企业投入资金尽快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在污染的源头杜绝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引起企业改善乡村贫困落后状况,也需要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企业未建立符合标准的污染处理设备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加以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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