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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31 共55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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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律师职业伦理面临的困境探究
【第一章 - 2.1】律师、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的内涵
【2.2 2.3】 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
【第三章】法律职业伦理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四章】对改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的思考
【结语/参考文献】如何解决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节 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

  林达在他的着作《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指出:"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客户之间只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情感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到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可能使这一职业发生畸变,所以说,直接的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不是律师的职责。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公民的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充分的得到体现了。"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应该作为律师最高、最终的职业伦理要求。法律职业之所以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法律职业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应该以追求和实现公正作为一项共同的、根本的使命。每种特定法律职业角色的职业活动,每个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都在于通过法律职业者个人公正达到司法公正,进而达到法律公正,最终实现社会公正。公正是整个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基石,是确立一切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根本依据。

  2013 年 8 月 26 日,全国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总结了中国律师近年来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和保障民生;积极参政议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多元化公益服务如法律援助和慈善捐助等方式回报社会,展现了中国律师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埃德蒙伯克说"邪恶之所以横行的必要原因,就是因为好人保持了沉默".

  中国法律界,包括司法界、律师界和法学界,最大的问题是良知和社会责任感。

  为维护安定和秩序,一个好律师的影响经常胜过法院的裁令。与繁冗的司法程序相比,律师能更迅速和经济的实现公正。律师是法律的代言人,是与邪恶斗争的先锋,是打破沉默的发声者,更是社会正义的守护人。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能够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我学法律就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当有一日这种事情真的发生了,我们不免觉得凄凉心痛。

  不知还有多少人记得 2008 年倒下的明星律师陈卓伦。在广东省律师界,拥有多个头衔的陈卓伦,是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大名鼎鼎的明星式人物;除此之外,他也是广东省第一个收入过亿的律师。一个与他相熟的欧姓法官曾经评价陈卓伦,说他的业务能力非常好,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非常熟练,对自己接手的案件也很有责任感,在他手上败诉的案件几乎为零,有很多标价上亿的案子找上他。但是就是这样一个被外人看作是明星律师、优秀人才的律师,在 2008 年却因为行贿罪在河北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此这位以前声名赫赫的大律师公关法官、戏弄法律的种种恶行被曝光。在接受审讯的时候,一个侦办此案的检察官问陈卓伦向多名法官行贿,作为一名律师,知不知道国家关于规范律师行为的规定?陈卓伦这样回答到"司法部有规定,律师不能私下和法官接触,不能和法官搞权钱交易".当办案的检察官再问他为什么要给法官行贿以及怎么样看待他的行贿行为和法官的受贿行为时,这位明星律师答道:"我给法官送钱有两个动机,一是希望他们能够为我的当事人利益考虑;二是希望我能和法官建立密切的关系,保持一种长远良好的关系。腐败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在法官队伍中也不例外,律师只能适应环境,不能改变环境。我请法官帮忙从来就不要求他们枉法裁判,这经不起时间的考验和当事人一而再、再而三申请再审的考验,我只要求他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我的忙,我请他们帮忙的事情是灰色的、可左可右的问题,希望法官能够从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作出判决。其实律师每一次送钱给法官,都觉得是一次对心灵的侮辱,是失去人格尊严的表现,但也是一种无奈".

  这样的狡辩无法说服办案的检察人员,更无法说服普通的大众。

  "法学院是不会教授诸如贿赂这样的手段的,法学院不教授这样手段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不是律师应有的工具。他们可能是法律系统外的先锋人士所用的工具,经过目的与手段的权衡之后,他们或许还是一种革命性的、能化解顽垢的手段。

  但是一个律师,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无论其动机如何,是不能采用这种手段的。律师可以指责对手的腐败行为,可以揭露或者指控,甚至可以辞去本行而成为革新者,只有理由正当,原因充分。但是律师不能再争取正义的过程中成为腐败的一部分。"有人说律师是案件当事人的"喉舌",对这样的说法我并不反感。法制教育没有普及的社会中,掌握法律知识的群体毕竟只是少数群体,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辩解都是无可厚非的。法律就是律师最有利的武器,是律师手中唯一的利剑;律师也是法律能够发挥作用的一个有效途径。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严格的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的维护法律的实施,而不是投机取巧,瞄准法律的灰色地带,钻法律的漏洞。

  三、以尊重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使命。

  作为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执业使命。但是有的时候律师办案过程中忠实于自己的职业伦理,尽最大可能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最终却得不到普通大众的理解,甚至招来唾骂。

  在法律界几乎是"家喻户晓"的一件被誉为是"世纪审判"的美国大案辛普森杀妻案,相信大家并不陌生。1994 年 6 月 12 日午夜,O.J.辛普森的前妻妮科尔和她的男朋友罗纳德。戈尔德曼被发现死于洛杉矶南邦大姐 875 号。警方将妮科尔的前夫,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列为头号嫌疑犯。在经过了一场好莱坞式的警匪大追捕之后,1994 年 6 月 17 日傍晚,辛普森在驾车到自己住宅门口时向警方投降。辛普森被洛杉矶地方检察官指控犯有双重谋杀案,而辛普森在被警方抓捕以后坚持申辩自己是无罪的。他花费了数百万美元,聘请了美国最好的律师,打造了美国历史上一个阵容最庞大的律师团----被世人称为"梦之队"的律师辩护团。

  洛杉矶的检察官也不甘示弱,推出了阵容同样强大的公诉人团队。控辩双方围绕辛普森是否有罪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持续了一年零四个月。为了审理此案,洛杉矶地方政府耗资 900 万美元,法庭证词长达 5 万页,出庭证人 126 人次,出具证据 1115 件,采访此案的记者超过 1000 人,此案被新闻媒介称为"世纪审判".

  1995 年 10 月 3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官兰斯。伊藤宣布:加州公民辛普森谋杀案经授权的陪审员裁定,辛普森无罪。

  辛普森杀妻案引起了美国公众和新闻界的极大轰动,经过一年多的审理,陪审团分析了证据和证人证词后作出了辛普森无罪的判决。洛杉矶法庭外支持辛普森的人大声欢呼,但是大多数白人对这样的判决惊讶不已。就连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判决作出后都曾亲自出面要求大家尊重陪审团的决定。

  在辛普森杀妻案件中,大多数的美国人内心认定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他们认为辛普森打造的律师团队是为辛普森开脱罪名,是被金钱所收买的。美国着名的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曾经在《致年轻律师的信》一书中提到:O.J.辛普森案件的后果是,我和我的辩护团的其他成员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攻击,脱口秀主持人、社论作家、甚至一些律师。

  了解美国历史的人都知道,辛普森案件是发生在美国种族歧视主义色彩非常浓厚的社会时期,辛普森作为一个黑人橄榄球明星,虽然被黑人视为英雄;但在大多数白人眼里,辛普森并没有因为他在体育事业上的贡献而改变白色人种对黑人的歧视和鄙夷。比如侦办辛普森案件的警察弗尔曼在见到辛普森时脱口而出就是"黑鬼".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顶住了整个社会的种族歧视的压力,为辛普森据理力争,围绕检方的证据"艰难地"履行律师的职责。律师团指出检方出示的证据令人怀疑。用于检验的血样可能受到污染。警方在现场采集证据时采集到了辛普森的血液。据说采集到的辛普森的这滴血液是放置一夜风干后用一张纸包起来的。而辩方在复检时发现这张纸有一滴鲜血的痕迹,似乎已经被动过手脚。

  警方进入辛普森的住宅搜查时的录像表明卧室床上并没有血袜,后来做记录时却有了。还有一双检方认为是最有证明力的血手套,检方坚持认为这个手套是辛普森作案时戴的。但是辛普森当庭费了半天劲才戴上,辩方认为这很可能说明是警探弗尔曼自己放置在现场和辛普森的家中的。辩方认为检方忽略了现场的一串脚印,这既不是受害人的,也不是辛普森的,那很可能就是凶手的等。最终,辛普森的梦之队辩护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缜密的逻辑推理,以及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坚守,维护了辛普森的权益。

  德肖维茨说"我的委托人差不多都是有罪的,当然也有一些是无辜的。对我来说,我的委托人有罪和无辜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关系,他们锒铛入狱或者无罪开释也无关紧要。我把为确实有罪、被人唾弃且极少胜诉机会的被告人辩护作为一种挑战,真心诚意的把它当做律师的天职来完成".

  通过德肖维茨的这番话,可以说是非常准确的表述了美国律师的职业追求。德肖维茨经常对他的学生讲,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我们暂且不论辛普森是不是真的有罪、是不是这种为世人不齿的人,但是从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身上我们清楚的看到了一个真正的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顾社会甚至整个民众的看法甚至唾骂,敢于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的精神。本文认为这种尊重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下,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的行为是律师职业伦理道德的最重要、最核心的要求。

  第三节 律师职业伦理的现状。

  2002 年 4 月 17 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将刘涌一审判处死刑。后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相同的罪名将刘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终 2003 年 1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庭以(2003)刑提字第 5 号判决书对再审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个案件曾经引起了巨大轰动。同样的罪名由死刑改为死缓,又被最高院改判为死刑,可见刘涌的恶行被认为不死不足以平民愤。不仅如此,对这件曲折的案件的批判也波及到了刘涌的辩护律师和几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学专家。

  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被认为是不务正业,专门走邪路;为二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几名专家也名誉扫地,被认为法学家已经丧失学术良心,指责本应该代表公正的法学意见竟然与金钱挂钩。

  即使是罪犯在面对法律审判的时候也应该有申辩的权利。这个案例反映出了法律人,特别是律师的职业信念伦理与普通大众伦理之间的冲突。我们很难能想象大众伦理的评价平台会让一个追求程序正义和用职业伦理取代责任伦理的律师流芳百世。大众伦理有时候可能失去理性从而堕落为多数人的暴力,在这个层面上,大众伦理需要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的制约。但是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也许只能制衡专制、集权或多数人暴政的价值上止步,而不可能成为人类至高无上的伦理追求,它自身也需要制衡。

  2013 年 2 月 19 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 2013 年 2 月 17 日晚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013 年 3 月 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2013 年 7 月 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 年 8 月 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 10年,其余 4 人分别获刑 3 年至 12 年。北京一中院证实 2013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时依法不公开审理李天一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并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维持原判。至此轰动一时的李天一案终于告一段落。

  李天一案件的审理涉及到未成年人,理应进行不公开审判,但是周翠丽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这等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周翠丽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情。其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另外案件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李天一律师王冉的辩护词已经全文被挂在了网上,其中,涉及到该案受害人杨某的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在其新浪博客上对案件代理律师的策略和行为进行了点评"现在确实很难去查清究竟是谁把辩护词放到网上的,但是至少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而相互推脱的做法是下作的。泄露被害人资料,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这种做法真的是太过分了。"律师群体里的一小部分人在执业过程中确实存在各种各样违反职业伦理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使得普通民众对律师这种职业存在一定的偏见。要想使这种境况得到改善,有必要对律师职业进行研究,并剖析出存在问题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净化律师队伍,解除民众对律师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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