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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理念基础与反思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09-27 共67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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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法官遴选制度问题探究
【引言 第一章】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概述
【第二章】科层化行政管理体制影响下的法官遴选制度
【第三章】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理念基础与反思
【第四章】对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评价——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视角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法官选拔任用制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理念基础与反思
  
  根据对上文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由于我国法院的管理受制于科层化行政管理体制,包含在其中的法官遴选制度就无可避免的受科层制的影响。实践中,在科层制的形塑下,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日益呈现出从“党政干部”选拔理念向“司法职业”遴选理念转变的趋势。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前期,“党政干部”选拔理念占据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后,“司法职业”遴选理念逐步占据支配性地位,当然,至今为止,“司法职业”遴选理念也未完全取代“党政干部”选拔理念。
  
  (一)“党政干部”选拔理念
  
  “党政干部”选拔理念是指“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采用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选任各类干部,并根据党的需要统一分配至各个岗位的人事任用观念。”在我国,“党管干部”原则是逐渐形成的。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逐步产生了党的各级组织及领导机关,这必然会产生一大批被称之为“干部”的职业革命家,从此,开始了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长期探索。
  
  之后,为了适应对敌斗争形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成为一切的核心,而共产党又是通过强大和严密的组织来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本身具有严密的体系性和科层性。中央决定对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基本实行自上而下的任命制,从而形成共产党对干部一元化管理的单一管理体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工作与对敌专政工具融为一体,成为革命斗争的重要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唯一的执政党,但其思维方式仍延续了革命时期革命党的传统,战争年代形成的“党管干部”模式得以延续。对于法院和党政关系上,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社会各种物质资源和行政权力,完全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党员广泛任职于各级国家机构,这其中当然包括司法机关,形成了法院对国家绝对服从和被支配的关系。当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关都成立了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干部的管理工作。除军队干部外,各国家机关的干部都采用了统一的选任方式,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在党的领导下配合政治运动,他们作为政策的执行者,只有分工上的差异。“党管干部”成了国家公职人员标准而统一的称谓。
  
  直至改革开放前,法官都是采用行政干部的选任方式进行任用。由于当时审判工作的核心是配合政治运动,在进行法官选任时,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受到突出注意。根据当时的社会主义法律观以及时代背景,法律是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存在,法院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机构,作为“政法干部”的法官是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和保驾护航的形象出现的。虽然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有解决纠纷、保障权利的功能,但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敌专政、执行政策、发展生产、教育民众的政治功能,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从事审判工作的法院组织仿效行政组织结构建立控制严密的、集权化的科层结构,在等级森严的科层化法院组织中,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被分解为简单的任务,每一部分都由不同层次的党政干部负责,每一部门既被具体规则加以限定,也要融入上级党政领导意志的色彩。在这种科层化法院组织背景下,泛政治化的生活方式,使得选任法官的方式和选拔其他行政官员没有区别,都是在“党管干部”的任用理念下,以候选人员“政治素质是否过硬”为根本标准而忽视候选人的专业素养,使得具有良好法律功底的旧司法人员因为政治立场问题被淘汰。
  
  文革期间推行极端形式的大民主,党管干部原则遭到极大的破坏,党不管党,党不管党员、干部,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管干部原则才得以恢复。在遴选法官方面,即便是改革开放后经历了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一些改革措施突出了法官区别于其他政府官员的特性,但司法机关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角色并未改变,其政治职能尽管在范围与作用形式方面有所变化,其基本与重要地位依然如故。原因在于以共产党为主线的中国政治结构中,共产党组织和人大、行政、法院等机构之间的横向上领导关系,下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的纵向上领导关系,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网状政治结构。从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来看,这种网状结构呈现出明显的科层化特征。虽然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人大之间是法律监督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但中国共产党作为整个国家政权和全国政治活动的实际控制者,其融入司法领域的方式是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党组织--对法官的选任、升迁、惩戒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院外,还有各级党委、政法委对法院的领导和监督,法官的任免虽由同级人大批准,但提名权则掌握在地方党委、政法委和法院党组织手中。通过党组织在法院内外的运行,法院仍呈现出高度科层化的取向。
  
  (二)“司法职业”遴选理念
  
  “司法职业”遴选理念指的是明确认知法院是“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地位”的专门性群体,并且由此出发选拔专业人士充实法官队伍的理念。
  
  在中国古代,司法附属于行政,并无司法理念,直至中国国民政府时期,才对法官任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经两次司法官考试合格,方可任用。新中国的成立抛弃了职业的法官这一司法理念,取而代之的是奉行“党管干部”原则选任法官。1979 年党和政府提出改革开放的方略后,随着法治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与法制的完善,与之相应的法治理论获得了全社会的共识。人们司法的信念发生了根本转变,国家具备了现代社会的司法承诺,并从容应付着转型社会的变迁。党和政府科学理性地分离了政法和司法的不当关系,提出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职业化的科学意义。这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来说,无疑意义非凡。
  
  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治理模式由革命走向常规,要求司法与行政的相对分离,相对独立化、专业化的司法机构开始出现。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保持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实行党政分开,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至此之后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报告都着重笔墨强调了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辅之以配到措施。与此同时,这些党中央文件中,在强调司法队伍传统政治坚定性的同时,对司法队伍职业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贯主题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司法职业”遴选理念的形成与发展因此获得了政治支撑条件,呼唤着有所不同于行政官员的遴选标准和任用程序。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政治、社会、经济生活步入常态,案件日益精细、纠纷类型日益复杂,为了应对日益精细复杂的案件,法院系统设立了专门的海事1律专业素养,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了法院在法官任用方面的自主权力,要求对法官根据“宁缺毋滥,统一考试,择优录用,高级法院把关”的原则进行任用。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司法职业”遴选理念地位的逐步凸显以及职业理念作用对司法实践的逐步渗透,要求构建符合现代司法运行规律的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呼声愈加强烈并发展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途径。但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并没有改变法院资源获取的基本体制,法院制度以及包含在其中的法官遴选制度仍然受制于科层化行政管理体制,法治国家的提出并没有实质影响法院的人事任免制度,多数法官还是牢牢依附于法院,主要依靠法院为他们提供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而法院对国家强度依赖,导致了法院对资源提供机关的命令的服从和向权力的积极靠拢。此时,法院本应遵循的司法运行规律也许就显得不那么重要,法院作为一种现代制度设计丧失其本质的现代性的要素,行政化渗透到法院的各个角落。直至开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对“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这一项的要求,仍然把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虽然报告中也提出了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规范法官任用条件,展开法官培训机制等体现司法职业遴选理念的举措,但这些措施是在强调司法队伍政治坚定性的同时,明确的对法官专业素质的要求。显然,司法职业遴选理念仍深受科层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
  
  (三)两种法官遴选理念的冲突与调和
  
  1. 两种理念间的冲突
  
  首先,在任用对象方面,任用具有审判权但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法官时,法官遴选关注的是候选人法律专业知识的储备以及司法经验的积累,近年来更是对资格考试以及学历的要求不断提升。这体现了在普通法官职业准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司法职业”遴选理念正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但在遴选院长等领导职位时,“党政干部”选拔理念处于优越地位。具体说来,这些职位的任用不是以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为必要条件,遴选时关注的是他们是否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政治素养,甚至同级党政机关干部可以直接调任同级法院院长等所谓的“领导职务”.
  
  其次,在任用标准方面,“司法职业”遴选理念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基本理念,看重的是候选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党政干部”选拔理念则更多的表现为政治性要求。用人自主权不属于法院,不仅法院的人员编制掌握在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手中,法院人员的招录权限也由地方各级党委组织掌控,这就反映了我国法官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公务员一样都是“党政干部”.
  
  最后,在法官逐级遴选方面,从目前颁布的四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均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法官晋升和提拔的必要条件,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这表明在理论上“司法职业”遴选理念主导着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但多年来,法官的逐级遴选只停留在宣传阶段,虽然一些地方进行过局部试点,却收效甚微,远未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选人标准和程序。在实践中,在法官的逐级晋升方面,一直是“党政干部”选拔理念处于支配地位。无论是法官法律职务的晋升,如法官从庭长提升为副院长,还是法官从低审级法院升迁到高审级法院任职,均由统一的政治部门负责考察,地方党委组织在法官法律事务晋升中的作用远远大于法院内部人事部门的考察,其结果是,具有自身特殊技艺和理性的法官的选任,与一般行政工作人员无任何实质性差异。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会促使部分法官以追权逐利为目标而相对忽视了自身的职业化建设,使得法官之间的人际关系复杂化。
  
  2.两种理念间的调和
  
  “司法职业”遴选理念和“党政干部”选拔理念在微观运作中的妥协体现在初任法官审核制度的施行,它在法官遴选程序中,添加进了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要求,这就在实际上变更了低审级法院在任用法官时受制于地方党委的情形及在遴选上的权力结构关系。初任法官审核制度打破了地方组织在法官遴选上的“一意孤行”,法院通过参与初任法官的审核开始掌握一部分用人权,在此问题上,两种理念并行,共同影响着法官的选任。
  
  法官的政治素质已经不是遴选法官的首选,遴选标准的视线更多地聚焦在候选人的法律职业素养上。比如以往法院的院长由党组织直接任用,而不考虑候选人是否具有司法职业素质,但现在,那些即无法律教育背景、也无法律专业知识、更无法律工作经历的“三无干部”在直接选任的法院院长中所占的大大降低了。“司法职业”遴选理念在法官遴选过程中的话语地位逐步上升,在法官遴选标准和任用程序上,都越来越重视法律知识的储备及法律职业经验的积累,开始独立于录用一般公务员的标准,“司法职业”遴选理念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在任用程序方面,逐步淡化法官任用中的政治性色彩,外界专业人士的声音在地方组织部门遴选领导型法官时开始发挥作用,出现了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方式,地方组织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的过问,法院的用人自主权逐步增强。
  
  (四)我国法官遴选理念的中国图景
  
  两种理念作用下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呈现出非常鲜明的中国图景:在遴选标准上,既体现现代司法职业规律的专业化要求,又要求无论哪一级别法官的选任,“政治评价”都是一道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在遴选程序上,各级法官遴选的核心权力一直牢牢掌握在各级党委及法院内部的党组织中,“党管干部”日益呈现出民主化的特征。其实,遴选标准国际化与遴选程序本土化这种独特、悖反的模式,与我国奉行的司法改革理论息息相关。
  
  “政党作为现代政治的产物,其基本目的是通过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控制政治过程,实现自己的纲领,体现一定阶级、集团或阶层的利益。政党领导是现代国家政治过程中的基本特征,在现代国家的政治过程中,政党是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政治主体。”
  
  执政是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占据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治国主张贯彻于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活动,其表现形式为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遵循的制度和典范,进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
  
  党通过国家政权以国家意志的法律来实施领导,是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执政党,它的领导包括对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在其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认为司法权不仅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执行党的执政权、执政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与西方国家认为的执政党的执政范围仅限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活动完全不同。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是围绕执政党的中心工作来服务的,执政党比较看重司法的专政工具和保驾护航的功能。
  
  具体来说,受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类型划分的理论影响,新中国初期的司法建设,沿袭了新类型司法代替旧类型司法的基本思路。为构建符合国家需要的新类型的司法,国家在对新中国建立前既有司法体制进行改造的同时,也加紧了司法意识形态的改造。在思想上,对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观点进行清理,抛弃了旧的司法技术观、司法独立,扭转司法脱离群众等倾向等;在组织上,把大量政治素质过硬的工农兵干部补充进了司法系统,注重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以巩固新创的国家政权。这些意识形态化的司法改革,整顿和纯洁了各级人民法院旧有的司法观点和司法作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以及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奠定了基础。此后,中国的司法发展不仅清理了旧式的司法理念,还逐步摒弃了苏联的阶级法学理论。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司法呈现出向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民主法治要求司法告别大众化的非专业化时代,要求司法的职能从阶级专政的工具转化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了中国经济与社会的重大变革,从而使新中国发生了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会转型,中国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使得社会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的陌生人社会转变,道德的约束力减弱,司法的作用面扩大;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要求改革和完善党领导司法的方式,党领导司法的方式从过去的侧重司法的专政、镇压、惩罚功能转向强调司法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和谐司法等功能;随着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要求中国的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更多地依靠法律的手段,社会矛盾基本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这个时期的司法发展模式,在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的前提下,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欧陆的司法体制与方法。
  
  然而,西方国家主张的先完成政治体制改革,再推进司法改革、司法独立、法官职业化、法律至上等主张在与中国的现实土壤相碰撞时,不可避免的形成了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张力。主张中国司法发展模式的西化论者否认制度实行的国情,甚至认为法律制度引进后会有一个相互改造的双向变异和本土化的过程,因而主张再强调国情没有意义;主张学习西方国家,以西方化为蓝本设计司法独立原则;借鉴西方的权力制约原则,设立宪法法院以便将政治纠纷纳入司法范围等。
  
  坚持中国司法发展模式以国情为基础的论者坚持在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主张司法改革应当与当前中国的实践相契合,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特点相吻合。
  
  其实,要理解司法制度变革的问题,就必须要与司法制度扎根的土壤相结合,与我国特有的文化、理念社会和政治紧密联系起来。因为理念是实践的先导,没有理念支撑的制度改进是盲目的,反之,没有制度为载体的理念是空洞的。我国司法改革的制度和理念的现实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是整个国家政权和全国政治生活的实际控制者,其对司法的领导仍主要是政治领导,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的任用都始终坚持“党管干部”机制;中国语境下司法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法院作为“政法机关”仍然牢牢定位于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地位,司法仍附属于政治。出于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之间竞争的考量,为了防控自身在西方的影响力下陷入被动,中国按照自己的方式推进民主政治和法制现代化。中国的现实土壤与现代司法文明的碰撞导致了在法官遴选方面出现遴选标准国际化与遴选程序本土化这种独特、悖反的模式,职业化的法官按照职业标准做出的判决可能会与政治机构的期待相背离。
  
  此种情况下的西化论与国情论主张的交织与分歧提醒人们谨慎对待不同的声音,吸收每一理论的合理因素,构建真正符合中国实际并契合司法发展规律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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