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檀香刑》对当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反思
“重典治国”的治国观念在中国可谓根深蒂固,历朝历代备受推崇,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模式甚至延伸到当代中国。每当社会治安不如人意时,又有人迷信于重刑治国之道,其后果是已经建立的某些社会预防措施大多未能得到有效实行。通过本文论述分析,重刑制度虽能在短时间内起到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但时间一久,重刑之效力会呈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即当刑罚作为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唯一手段时,必然导致犯罪情况愈严重、刑罚强度愈严酷的局面,这是一种恶性循环。
当刑罚的严酷程度过大,导致犯罪与刑罚的内在配合比例失衡时,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刑罚效果穷尽,国家在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无能为力。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述:“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大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①因此,作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的重刑制度,在当代法治建设中应该退出已有的观念和实践的空间。
莫言通过《檀香刑》中对酷刑的精雕细琢,不仅仅是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更反映出中国延续了上千年的“看客文化”。当读者对血性描写欲罢不能时,此时的读者与当年菜市口围观行刑的看客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这是人类共同的劣根性,即对鲜血和暴力的向往。刑罚本应该是对触犯刑法、破坏社会秩序之人所执行的一种惩罚,但重刑使刑罚在执行过程中远远超出了惩罚的范畴,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泯灭人性的变态行为,一种对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与杀戮,并成为一种以他人的恐惧和痛苦取乐的游戏。重刑制度之所以能推行,根本上取决于国民对“示众”的偏爱,这种“看戏”的文化心理是重刑制度深厚的文化土壤,是中国文化之痼疾。法律固然有趋利避害的引导作用,但法律的权威不应该靠对违法者人格的践踏来彰显,这是法律理性的要求,也是对违法者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的维护。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就是要克服国民的嗜血心态,规避并这一文化糟粕对人们心理的侵蚀,回归理性、回归客观,倡导法治的人文精神。法治应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以人为本,将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贯穿始终,融入到从理念到制度运行的各个层面。强调给予人们生存生活、人格尊严、价值追求各方面的深切关怀,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