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内对辽金两朝的法律研究相比较以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研究辽金两朝法律制度中的“罪名”和“刑罚”两方面内容的时候,依然没有冲破历史模式的约束力。造成这样的原因是因为历史文献的记载和辽金两朝的法律制度记载有出入,没有办法做到整齐划一,而且很多国内研究都是针对一个朝代进行的,没有体现出辽金两朝法律制度的延续性。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契丹族和女真族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少数民族,学术界在研究的时候更注重种族问题,忽略了少数民族建立政权的特点。最终影响了研究辽金两朝刑法的发展方向。
一、辽金两朝的刑法理念
刑罚理念是建立在立法的基础之上,辽金建立的王朝和中原王朝建立的本质是不一样的,辽金两朝的刑罚制度并非建立在深厚的儒家文化之上,而是通过强大的武力建立,形成一定的统治力。因为和中原地区加深了文化交流,因此辽金两朝建立的每一项制度都体现出很明显的渐进性,那么刑罚的理念也在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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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刑”在辽代时期的变化。907年,辽太祖耶律阿保机通过武力建立了辽朝,并且在中国北方建立了威武的契丹王朝,但王朝建立的初期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刑法,依然是按照民族传统管理国家。由于连年征战,朝廷社会中存在着较多的矛盾。神册初年(916),为治理天下,耶律阿保机命令时任领国子博士、知制诰的耶律突吕不制定《决狱法》,此时建立的刑法虽只权宜之计,但是太祖在执行刑法的时候依然坚持“严刑”,无论是“罪名”和“刑罚”要求都是非常的苛刻。刑法制度发展到辽景宗和辽圣宗时期,已经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两位君王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进行了全新的政治改革,当然刑法制度也包括在内。
伴随着和中原文化交流的逐渐加深,还有就是在本地区的中原人越来越多,辽太祖建立的刑法已经没有办法满足辽景宗时期的社会要求。
比如说在奴隶主擅自杀害奴隶的情况,毕竟辽王朝是通过奴隶主社会过渡到封建制国家的,所以说在辽王朝内依然存在很多的奴隶,那么奴隶制度残余的影响力还是存在的。1006年,为了改良不和谐的社会现象,辽圣宗耶律隆绪颁布诏令:“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不得擅杀。”这样的说法也是为奴隶争得了部分的权利。与此同时,调整了藩汉法律,调整了传统的“同罪异罚”的不利之处。虽然说中国历史上有很多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组织,但是像辽金时期完完全全地保留了民族特性朝代并不多。因为民族理念的特殊性和因民俗统治的政策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契丹族中的习惯法被大量的保留,一直影响着辽王朝的刑法制度。在辽中期虽然出现了宽省刑罚的理念,但是重刑和滥刑的思想一直占据整个辽代发展的始末。辽代有一段时间曾经出现“嗜杀成性”的时期,并且大量的酷刑依然保留在辽代“重刑”的思想理念中。所以说辽王朝刚建立的时候出现乱世的节奏很正常,当然“重刑”的思想理念也成为辽王朝统治潜在危险的一点。[2]72
2.“慎刑”在金朝时期的变化。保大五年(1125),金人完颜娄室等于应州俘获辽天祚帝,消灭辽王朝,建立了以女真族为主的政权,并对本朝的刑法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但由于在女真族建立政权之前,都是用法律制度规范族人的行为,而女真族的刑法制度特点是轻罪重罚,并没有非常具体的罪名区分,杀人赔偿就是那个时期最突出的惩罚手段。金太宗“一切按照本朝制度”的刑法理念,使得完善之后的金王朝刑法制度和辽王朝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在金王朝初期的刑法制度中,大范围的使用了女真族的传统法制内容,在刑法中存在很多残暴的刑罚方式。而但是因为女真族已经建立了封建制度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残暴的刑罚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到了金熙宗的时候,社会慢慢开始稳定下来,和辽王朝一样,也是因为中原文化的影响,改变了金熙宗时期的刑法理念。金熙宗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认识到等级制度和礼乐制度的重要作用,但是前提是想要在行为方面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就需要建立合适的刑法制度才可以,因此女真族从此就走上了封建化的发展道路。金熙宗天眷三年(1140),金熙宗改变了本朝刑法制度中的部分规定,“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宽恕。”并在此基础上,参考唐、宋、辽之法编制了金王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这项制度的建立标志着金代刑法制度的新一页。
金王朝和早期的辽王朝一样,刚建立的时候都处在奴隶制度社会末端,辽王朝的重刑思想也影响着金王朝的刑法制度。但是后来因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建国初期的重刑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中原文化中的儒家文化逐渐传入到金王朝疆域内,儒家思想中的礼仪理念影响着女真族政权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重刑”的思想理念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慎刑”思想,产生慎刑思想是因为儒家文化已经占据了主流文化地位。比如说在大定九年的时候,“以尚书定网捕走兽法,上曰:以走兽之故抵民以徒,重走兽而轻民命也,自今有犯可杖而释之。”而且对于偷盗者的惩罚行为也有所减轻,并且宽宥了不认识法典的人群。种种这些行为都说明了统治者有意识地减轻了刑罚的力度,彻底摆脱了传统的轻罪重罚。
[3]128辽金两朝有非常相近的历史文化背景,都吸收了儒家文化,但是因为金王朝的儒化程度明显高于辽王朝的儒化程度,所以金王朝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得到了更高的认可性。
二、辽金两朝刑法制度的特点
1.辽金刑法中的共性。(1)保留了很多残暴的刑罚方式。因为两个王朝都是通过战争建立了政权,而且在短时间内进入到封建社会,在制定刑法的时候都保留了民族特色。比如说死刑的方式都有 25 种,有投崖、鬼箭等浓厚的契丹族特色,还有大棒、沙袋和木剑等刑罚方式;金王朝除了本民族的一些刑罚方式之外,也继承了很多辽王朝的残暴刑罚方式。在正隆五年的时候,曾经有过这样一段论述“:遣进使高植、刑部侍郎海狗分道监视盗贼,并凌迟处死,用锯灼去皮截手足。”很多肉刑在犯罪者身上被使用,为犯罪者造成了非常大的身体伤害。对于辽金两朝来说,这是一个必然的过渡阶段,因为从本民族粗暴的刑罚方式到封建化的法律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当然也是因为传统刑罚制度的残暴,使得辽金两朝的统治者都进行不同程度的变革和发展。(2)刑法制度的建立都是根据本民族文化创立的,发展过程中吸收了中原法律文化内容,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刑法制度。就像前面所论述的,辽金王朝这些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前期,都没有成形的法典,更谈不上刑法制度,所以辽金王朝在处理部分民事刑事案件的时候,都是通过本民族的传统习俗决定的。比如说辽太祖时期的轻罪重罚,直到发生了叛乱事件之后才认识到法律制度创立的重要作用,在神册六年的时候,制定了刑法,金王朝也是这样。无论是辽王朝还是金王朝,建国之后依然使用本国的民族习惯法,但是在短时间内都得到了很好的改善。(3)辽金两朝都经历了从没有成文法到创立成文法的发展过程。现阶段虽然已经不存在辽王朝的传世法典,但是我们从历史文献中依然可以找到主要的立法文件。其中《辽史》中记录了《咸雍条制》、《决狱法》和《太平更定法令》等,虽然这些记载中都没有非常详细的资料,但是我们从这些法典文件中看出来,在辽王朝已经拥有了相对非常成熟的法律体系。金王朝也有《大定重修制条》、《皇统制》等。这些资料都说明了,辽金两朝的成文法典,虽然不能很客观地反映出其社会的面貌,但是证明了本文需要的一个问题:辽金两朝都出现了成文法典。[4]274
2.辽金刑法中的个性。先从辽王朝的刑法发展历程来说,经历了“马鞍式”的发展曲线,就是说建国早期使用的是民族习惯法,发展中期参考了中原法律制定的形式,到最后还是使用旧法的发展过程。契丹族建立政权之后,实行了南北两院和胡汉分治的统治形式,这对于辽王朝初期的统治非常明智。这个时期创立的《决狱法》就是根据契丹民族习惯法为核心的,然后依据《唐律》的形式修改。到了辽太宗的时候,虽然也继承了民族习惯法内容,但是其中参照了很多汉法的思想内容。经过辽兴宗统一法制的发展历程,虽然说最后由传统的二元法实现了向一元法统一,最后还是回归到习惯法。这个时期的习惯法已经不同于建国初期的习惯法,在社会统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后是金王朝的刑法制度发展历程和辽王朝完全相反,属于直线式发展趋势。金王朝建国初期虽然继承了辽王朝的刑法制度,但是随着儒家文化影响的不断深入,金王朝的每一种刑罚内容逐渐和中原刑罚内容相同,刑法制度也是一样。刑法制度逐渐封建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金王朝刑法法典的出现。《泰和律义》是金王朝发展到鼎盛时期建立的,并且《泰和律义》和《唐律》的内容形式完全相同,这一点说明了金王朝时期已经完全吸收了中原王朝中的法律制度文化。
[5]112通过上述材料的综合分析,我们很难用一句概括的语言总结辽金刑法中的“罪名”和“刑罚”的发展对于历史演变是积极的推动作用,还是消极的阻碍作用。“罪名”和“刑罚”共同存在辽金的刑法制度当中,只是简单的因为外部条件的不同所决定,有可能是强化了存在的力度,也有可能是削弱了存在的必要。但是我们纵观中国古代所有的刑法制度和发展历史来看,辽金法律中的“罪名”和“刑罚”内容一直影响到我国古代元明清时期,并且在此期间不断的发展和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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