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同志(1907-1999年),湖南江华人,曾任杭州市市长、市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文化大革命”后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业务的恢复和重建工作,主持对江青、林彪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审判,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作出了“拨乱反正”的贡献。作为老一辈无产阶级法律工作者的杰出代表,江华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学术价值。本文拟从法科教学的视角阐述其思想在宪法教学中的运用。
一、江华法律思想在宪法教学中的意义
江华从1975年1月到1983年6月,连任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八年多来的司法实践工作中,忠实地履行了宪法赋予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职责。其学习法学和运用法律的经历,以及在此期间主持起草的文件报告,承载着共和国的法治文明,构成了宪法教学的部分内容。
从中国宪法史的角度看,江华法律思想是共和国宪法发展历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现行宪法建立在老一辈无产阶级法律工作者思考和实践的基础之上,共和国成立以降各个历史阶段的宪法理论与实践积淀构成当下的宪法文本及其实现状况。
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部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加上‘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致使它存在着严重的‘左’倾错误和缺陷。”[1]
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产生于纠正“左”倾错误的坚定决心和勇气,正是这种坚定的决心和勇气使得“七八宪法”在内容上与“七五宪法”相比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并深刻地影响到“八二宪法”的制定。[2]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规定了中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步入正规,也宣告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江华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时间恰好是我国宪法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期,其司法工作文献反映、回应乃至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变革,例如,1975年提出“砸烂公检法,取消人民法院,是错误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公开”;“人民法院还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3]1978年又在“文化大革命”后的全国性司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认真学习新宪法,积极宣传新宪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认真贯彻实行新宪法有关人民法院的规定”等内容。[3]1982年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经验概括为“坚定信念,实事求是,依法办事”.[3]这些思想构成中国现代宪法史学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认识和理解现行宪法的历史素材。
从中国宪法内容的角度看,江华法律思想涉及宪法内容的多个方面,贯穿宪法教学的始终。其一,宪法教学在观念层面要确立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美国学者埃尔曼对现代法律文化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之后,受法律影响的人类利害关系将会逐渐变得更加广泛。
通过社会公共机构,法律系统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将渐渐克服其分散状态,最终结果是统一性、一致性、普遍性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特征。”[4]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就是通过法律职业活动,扞卫并推进统一而普遍的法律文化,因此,法学教育应当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江华强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人都不能凌驾在宪法和法律之上。”[3]276其二,宪法教学在内容层面要阐述公民基本权利,彰显宪法对各项基本权利的保障。例如,在言论自由方面,江华强调要区分错误和犯罪。“对错误言论应该批评。但这是思想领域中的是非问题,可以通过批评教育加以解决。不要把错误同犯罪混淆起来,决不能用法律手段惩治有错误思想的人。”[3]其三,宪法教学在内容层面还涉及对国家机构的介绍,包括人民法院的职能。在“文化大革命”后各级人民法院的恢复和重建工作中,江华清晰地认识到:“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要真正加强司法工作,必须真正实行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3]153只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才能避免全局性、长时间的政治上的严重错误,才能避免冤假错案。江华对我国法律实践中各种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有助于加强对现行宪法内容的理解,是宪法教学不可多得的实证材料。
二、江华法律思想在宪法教学中的运用
江华法律思想与我国宪法教学中的宪法基础理论、宪法发展历史和宪法基本规定都有密切联系。如何在宪法教学中运作这份素材,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也可能成为宪法学课堂教学模式改革的一个例证性尝试。
客观地说,相对于民法学、经济法学和刑法学等其他法学的二级学科而言,宪法学的课堂教学在理念、模式和方法上都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究其原因,大概包括四个方面:(1)学科因素。法学大体上可以分为基础理论法学(如法理学、法史学)和实践应用法学(如诉讼法学)两大门类,基础理论法学以研究法律的概念、本质、性质、运行规律等抽象的问题为主,侧重于基本知识的传授,课堂教学模式相对固定;而实践应用法学则侧重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尤其是偏向于法官如何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课堂教学模式多样,甚至可以采用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等课外实践的方式加以补充。宪法学就是属于典型的基础理论学科,其课堂教学改革难度较大,进展相对缓慢。(2)教材因素。自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教材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内容、重点都鲜有变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等为各地高校法学院系采用的《宪法(学)》教材大多包含两块内容,即宪法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宪法具体规定。然而,民法学、商法学等学科的教材出版了配套的案例分析教程和诊所式教学用书。教材的单一化也使得宪法学难以开展诸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式改革。(3)学生因素。学科的基础性和教材的单一性又使得学生对宪法学学习兴趣淡薄,参与课堂互动的积极性不高,在客观上影响了宪法学课堂教学的质量。宪法学课堂教学方式的落后导致学生参与有限,而学生参与的有限又阻碍宪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4)意识形态因素。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长期受意识形态的宰制,教学改革困难,影响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和社会主义宪法观念的培养。
传统的宪法学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和学生识记为主,教师通过解释概念和分析法条的方式,将宪法学基本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主要条文展示给学生,在宪法制度方面停留于内容介绍,忽视制度的运行状况,而学生通过课堂和课后的记忆实现对知识的掌握。概念、法条和制度始终是宪法学教学的支撑点,因此,江华法律思想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也包含这三个层面。第一,在概念方面,从侧重定义范畴到侧重背景分析。任何一个宪法学概念的形成都有其特殊的背景,而这些背景知识往往以掌故轶事的方式流传下来,不为教科书所记载,但又恰恰是这种文字外的感性知识能够成为学生理解概念的捷径。例如,宪法学重要范畴人权,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品,在理论上对人权持排斥态度,在实践中也并未将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及其运行的要求。在无产阶级法律工作者群体中,江华较早地从意识形态改革的层面倡导人权。“民主、平等、自由、博爱、人权等口号,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而是人类的精神财富。资产阶级用了,我认为无产阶级也要用,应该拿过来为社会主义服务。”[3]这个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到2004年宪法第24条修正案中得以正式转化为宪法文本,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第二,在法条方面,从侧重字面语义到侧重法理解释。任何一个宪法条文的形成都有其特殊的法理依据,而这些法理思想引领着宪法文本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成为学生解读法条的理论基础。例如,《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款的含义不仅应当包括人民法院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应当说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关系问题。“人民法院的这个特殊性决定了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这个关系在法律上做了明确规定。这种关系与国家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同。国家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决定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来进行活动。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则主要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行审判监督。”[3]这个表述有助于正确理解人民法院内部关系。第三,在制度方面,从侧重内容介绍到侧重实效评价。任何一项宪法制度最终都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予以落实,对制度实效的分析是宪法学不可或缺的教学内容。
从1975年到1982年的我国宪法制度不断成熟完善,宪法实施的效果也取得明显进步,江华在历届人民司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反映了这个变化。
对这些讲话稿的解读和分析,有助于使学生系统掌握宪法学的基础知识,加强对国情的认识,理解国家所处的历史阶段和所面临的时代任务,从而树立法治报国的职业理想。
在具体操作层面,江华法律思想在宪法教学中的运用可以采用主题阅读、小组讨论和专题论文等方法。主题阅读就是设定某一个主题,由学生事先收集相关资料,通过对资料的课外阅读,来加深对该主题的理解。江华法律思想集中于人民司法领域,因此,在讲授人民法院的章节时,可以将“文化大革命”后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业务的恢复和重建工作作为一个主题,进行专题阅读。随着高考考生人数历年递减,师生比随之扩大,小班化课堂教学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学生围绕教学内容所涉及的某些现象和问题进行辨析和讨论,可以促使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课堂活动,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和主张。因此,对江华法律思想展开小组讨论也是宪法教学的具体方法之一。对于有一定学术兴趣和研究爱好的学生而言,在主题阅读和小组讨论的基础上,整理材料,总结观点,最终可以形成宪法学领域的习作论文。
三、结论与启示
江华法律思想在宪法教学中的运用是当下宪法学课堂教学改革的一个具有操作性的例证。宪法本科教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应当确立为三个方面:(1)引导本科生正确认识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法学是治国之学,不仅要研究治国的方略、目的、模式和体制,还要研究国家权力的组织、功能和运作,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5]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承载着国家治理的总体方针和基本制度。宪法学是治国之学的核心理论。因此,宪法本科教学改革的基本方向,首先应当确立为使本科生能够正确认识当下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并运用宪法学的观念、原理和制度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思考。宪法意识的培养是本科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治素养的基础。(2)提升本科生的自主学习与创新能力。“简单规则、知识结论的传递与接受并不意味着学习,也不构成知识。”[6]充分运用教材以外的素材开展宪法学教学,既能够提升学生的认知精神和认知方法,实现“已有知识-认知过程-学习体验-能力培养-获得新知”的有效循环。因此,宪法教学要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在本科阶段推行研究性学习,使学生更快掌握学习规律,树立新观念、探索新问题、掌握新方法。(3)提高本科生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自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就意味着法学本科生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从毕业取得学历证书后提前到大四第一学期,这项改革在有利于法学本科生就业的同时,给大学阶段法科学习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宪法本科教学改革的任务就是提高课堂效率,使本科生在课堂学习过程中能够准确掌握宪法知识,并加以运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为通过司法考试打下基础。运用各种教材以外的材料扩充知识的厚度,在客观上能够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知识运用的能力,有助于在较短的时间里备考全国司法考试。
事实上,自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颁布以来,无产阶级法律工作者对中国宪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在经验总结、教训吸取、制度创新等维度作出了积极贡献。例如,毛泽东强调宪法的科学性,“搞宪法是搞科学。”[7]
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8]的十六字方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思想。董必武法律思想体现为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权力制约的治理之道和民主参与的发展方向。[9]彭真对共和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作出十大贡献。[10]重新梳理和正确看待无产阶级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既是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主题,又是我国宪法教学的重要内容,更是我国宪法走向成熟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9.
[2]周叶中,江国华。在曲折中前进:中国社会主义立宪评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499.
[3]江华。江华司法文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
[4](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3.
[5]李龙。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4.
[6]张华,等。研究性学习的理想与现实[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29.
[7]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30.
[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7.
[9]汪习根,肖杰文。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早期探索与启示---纪念董必武同志诞辰125周年[J].湖北社会科学,2011(9):154-157.
[10]蔡定剑。论彭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十大贡献[J].法学,2010(2):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