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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网络时代政府法制教育问题探究
【导论】政府如何在网络中开展法制教育导论
【第一章】网络作为政府法制教育载体的依据及必要性
【第二章】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现状和问题
【第三章】加强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对策与思考
【结论/参考文献】基于网络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加强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对策与思考
一、充分认识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一)网络环境下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的既定目标,政府法制教育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起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同百姓的生活结合得越来越紧密,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多,同时人们使用网络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 Web2.0 技术,百姓使用网络的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于单向、被动地接受网络信息,而是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互联网的生活当中,除了接受信息之外,还会主动上传越来越多的信息,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使得人民可以随时随地地同互联网进行交互。
互联网已经逐渐渗透到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百姓同网络的交互日益频繁,而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程度也逐渐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多起贪官被查、冤假错案、热门案件等等,网民一方面对事件的真相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另一方面也非常积极参与者这些案件的讨论。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的特定的司法解释和法制教育,还能有效地增进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效地促进了法律的社会化监督,提高了法律的公信力。在这种条件下,通过占领互联网这个法制教育的阵地,充分结合当前百姓生活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方式对网络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正确的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律知识多方面的教育,往往能够在法律教育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能够有效提高全民守法的意识。
(二)网络环境下加强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为建立法治社会、提高全民守法的意识,法制教育必不可少,而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则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根本保障。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面临很多的新的特点、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提出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的强调,对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为政府法制教育确立了总的目标,而全会提出的“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调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的具体要求,更加明确地强调了政府法制教育的地位、重要意义以及工作的重点以及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建设要求。通过对四中全会的解读,特别是关于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相关要求的解读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形势下,法制教育无论在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面临的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既包括了对法治政府的具体要求,也包括了全民守法的具体要求,在法制教育中既突出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突出了要让公民有法制观念的形成,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培养科学客观的法治理念,这无疑对政府法制教育及其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其次,这是建立法治社会的需要。建立法治社会,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制机构去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执法懂法守法的公民。政府法制教育机构的建立,是法制机构的一部分,也担负着对公民开展法律教育的任务。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通过制度的约束、理念的培养和扎实工作的不断推进,能够从制度上保证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
最后,这也是网络环境下提高法制教育成效的根本保证。在网络环境下,法制教育面临着新的挑战,而相关的法制教育机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法制机制的建立,结合网络环境的实际需求,通过转变法制教育的理念、开辟新的法制教育阵地,增强法制教育的时效性,建立健全法制宣传的组织建设、经费保证、手段措施以及相应的考评机制,对教育的实施进行制度上的约束和规范,能够有效促进法制教育的成效。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教育组织机制建设
(一)政府法制教育组织机制含义
政府法制教育机制,主要体现在“政府法制教育”和“机制”两方面。
“政府法制教育”明确了教育的主体、内容和具体的行为。以政府为主体的行为,意味着政府作为教育的推动者、主导者的主体地位;而“法制教育”的具体要求,则明确了进行对公民进行法治理念的灌输、法制精神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普及,通过综合应用多种教育途径和方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机制”,强调了在政府法制教育中需要建立的一套保障体系,这个保障体系既包括最基本的法制教育机构,还包括相关的保障体制、指导体系和标准规范。我国开展全民法制教育已经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走过了近 30 年的历程,很多老的问题没有解决,而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这也说明法制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没有完善的法制教育机制,只靠个人的热情、靠单打独斗、靠突击性的工作,是不可能很好地完成法制教育这项工作的。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政府法制机制的建立,需要转变法制教育的理念、开辟新的法制教育阵地,增强法制教育的时效性,建立健全法制宣传的组织建设、经费保证、手段措施以及相应的考评机制和标准规范,从制度上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法制教育的体系。
(二)法制教育机制的建设要求
法制教育机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建立法制教育机制应具体落实“五统一”.
1、统一机构
统一的机构,是体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在政府法制教育中,建立了统一、标准、规范的机构,才能保证法制教育制度的健全,才能保证工作的权责分明,才能保证法制教育的有效执行。为了保证更好地履行职能,并做到有据可依,在国务院部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要求进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规定,也就是做到“定岗”、“定员”、“定责”,由政府机关的司法部门主要负责法制教育,并在政法委、人大设立专门的普法办公室;而在基层,则主要由宣传部门、保卫部门配合上级机关,设置专门具备法制教育功能的部门组织,负责实施到具体的法制教育工作,形成上下配合、各司其职、权责分明、齐抓共管的局面。
2、统一名称
当前,全国各地的法制教育机构和名称既没有统一的规范,也没有具体的指导,也就导致名称五花八门,特别是各基层政府的法制教育部门,有的依托司法部门建立,有的依托宣传部门建立,有的则独立建立。
在对法制教育机构的命名上,有采用过“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领导办公室”、“普法办公室”或者“法制建设办公室”.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建议将名称进行统一,直接使用“法制教育办公室”,内容简单明了。
3、统一级格
法制教育,是一项多部门协作开展的工作。在具体的实施层面,通常会由宣传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某一个科室、或者某一位相应的主管或者分管领导来具体负责法制教育的开展,但是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特别是在工作的协调、指导和部署上,可能会出现职务和职权不相匹配,进而影响工作的开展。因此,为更好地解决工作开展中的现实困难,可以根据三中、四中全会的相关要求,按照高配的原则,统一设置法制教育机构以及主管人员的级格,并统一编制,保证工作的落实。
4、统一经费
经费保障,是工作开展的必要前提。当前,各类公共事业和行政开支的使用越来越规范,但很多时候在法制教育上,却缺乏相应的经费预算。此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少数经济欠发达、地方行政收入较少的地区在法制教育经费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规范法制教育的经费,并根据人口数量和行政单位的数量、行政区域的占地面积等指标,指定法制教育经费最低标准,保证经费的落实。
5、统一标准
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和长期的工作,因此工作的开展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不能将部门的目标当成是社会的目标,不能将短期任务当成是工作目标,更不能靠主观臆断,不能单纯地按照某一级别的领导的个人意志来决定。应当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制定法制教育的标准和规范,并依此作为评价工作开展的各项依据。
(三)建设法制教育体制的方法
建立法制教育体制,主要需要在工作理念、组织实施、教育对象、具体运作和教育立法上下功夫,主要表现在:
一是要在工作理念上强调广泛性。在开展法制教育的工作中,需要注重广泛发动各种力量,将法制教育工作向全社会铺开,开展广泛性、群众性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教育活动,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不仅需要注重合理引导,还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个社会组织的力量,在全社会营造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在组织实施上主张大整合。在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需要整合各种资源,充分调动社会上各种团体、组织、机构的力量,并将其整合,将法制教育与各种社会活动相结合,寓教于乐,寓法制教育于日常生活。
三是在教育对象上力求全覆盖。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制教育提出的具体要求中提到,要在法制教育对象上进行全民普法的同时,注重加强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教育。除此之外,对于流动人口、农民以及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法制教育上更应当及时地进行关注和覆盖。
四是具体运作上注重社会化。法制教育虽然由政府主导,但社会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避免,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力量,特别是各律师事务所、各类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律宣传志愿者,通过社会化的运行,提高法制教育工作开展的活力。
五是教育立法上注重全面性。法制教育本身,也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保障,因此在针对法制教育的立法上,要注重全面性,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权责分明,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二是要通过立法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三是要明确各新闻媒体在法制教育中所担负的责任;四是要更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的对象,特别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五是要建立相关的考评制度和评价体系;六是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享受法制教育的权利。
三、建立特色鲜明的政府法制教育网站
(一)建立法制教育网站
网络环境下,为了有效地开展政府法制教育,建立法制教育网站,是最基本的工作。法制教育网站在规模上,即可以是由政府建立的专业的全国性、地方性的政府法治网站,也可以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机及相关的网站进行,还可以将多方面的资源进行结合,结合不同类别网站的定位、用户群体和覆盖面,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深化法制教育的成果。
在对象上,需要在全面覆盖网络上用户的同时,还需要针对不同网站的各自特点,做到各有侧重,突出重点教育对象,特别是上网比较多、思想比较活跃、社会阅历不够丰富的青少年;在内容上,既要注重普及法制知识,也要注重宣扬法制精神,上到国家的大政方针,下到生活的点点滴滴,都要保证既要能够推出吸引网络用户的内容,又要保证内容的权威性;在形式上,可以充分采用灵活多样的媒体形式,例如可以综合采用在线答疑和咨询、精彩讲座、生活案例讲解、Flash 和动漫作品展示、在线课堂、网络小测试等方式,通过这些灵活多样的方式,既贴近百姓的生活的实际,也能够更好地吸引网络用户更加积极主动地参加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教育的成效。
(二)扩展新媒体的教育渠道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和社会网络的发展,人们在使用网络的同时,除了对传统网络内容的获取之外,也越来越多地使用新媒体。特别是在网络不断普及的情况下,人们使用网络进行交互也越来越多,网络用户的年龄、身份、职业、文化程度也逐渐普及,不再具有互联网发展初期的年轻化、高学历化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在传统报刊、广播、电视三大媒体开展法制教育以及通过网站进行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广泛使用电子杂志、网络电视、博客等交互式的网络应用,并针对不同层次的用户需求,推出移动互联网络平台,配合各种手机应用,将法制教育融入到多样化的网络生活中。
(三)辅助性措施
为保证网络法制教育的效果,在不断推出各种法制教育平台的同时,还需要适当开展各类辅助性的措施,更进一步地吸引用户。可以通过当前热门的 QQ 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平台等,推出各种社区化、基于朋友圈关系的各种网络服务,可以 在比较热门、人气较高的网站,设立法制论坛,并通过适当建立舆情引导员,适时根据当前社会热点抛出话题,在引导网民进行讨论的过程中,通过权威、专业的解读,进而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作为集中式法制教育的补充。
四、构建网络内外政府法制教育的联动机制
(一)网络内外联动机制的概念
政府法制教育的联动机制,可以理解在政府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资源,通过将网络法制教育同线下法制教育相结合,通过教育主体的延伸、教育内容的扩展和教育形式的丰富,从多个维度进行联动,注重发挥不同部门、不同方式开展法制教育的特点和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进而完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提升法制教育的成效。
(二)网络内外联动机制的发展现状
网络内外法制教育联动机制,本质上讲就是在政府法制教育同社会36法制教育的结合,传统法制教育同网络法制教育的结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接受信息的手段也在不断丰富。当前,在传统法制教育领域,特别是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活动的开展以来,政府法制教育的手段日益丰富,内容也在不断完善。通过一系列的法制教育活动开展,当前在各类公共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公告宣传栏目以及各类地方广播、电视、电台、地方性官方网站和生活类网络媒体,已经建立了大量的各类法制教育中心、各类文化广场、文化街区、文化宣传栏,很好地促进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
而在网络法制教育领域,司法部门、各级政府及其宣传部门、各类社会团体和阻止已经建立了大量的专业的全国性、地方性的政府法治网站,各种新闻媒体机及相关的网站,并且结合不同类别网站的定位、用户群体和覆盖面,充分发挥着各自的优势。应该来说,当前的网络法制教育中,通过各种网站的建立,在法制教育上已经逐渐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构建网络内外联动机制的途径
构建网络内外政府法制教育的联动机制,需要做到三个“多维度”:
一是要注重构建一个良好的机制,实现线上与线下多维度的融合。
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融合,使互联网上政府法制教育与互联网下即传统的政府法制教育有机互动、相互支持配合,发挥政府法制教育整体的效力。
线上同线下的融合,无外乎两个“结合”,也就是在内容上将网上的理论同线下的实际相结合,在形式上将网络的思想灌输同线下的体验交流相结合。注重在网络上及时地、全面地发布各类法制教育的相关信息,并通过线下的各类实践活动进行适时的补充,能够很好地增进民众参加法制教育的体验。
二是要注重发挥整体效力,做到政府与社会人力、资金、渠道多维度的结盟。多年来,针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拨付的匮乏,一直制约着法制教育的开展和扩发化。仅仅靠每年的财政拨款远远不能达到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但法制教育既具有公益性,也具有服务性,随着市场的开放,也是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化的市场的。在政府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通过市场化的机制,将社会资源吸纳为开展法制教育的资源,扩宽法制教育的途径。在运作方式上,可以通过各类公益性的教育活动同市场冠名、广告宣传相结合,将无偿的宣传资料发放同有偿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的发行相结合,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
三是要在教育主体、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上做到多维度的扩展。构建网络内外政府法制教育联动机制,还需要将教育的主体从单一的政府扩展到社会层面,除了由政府组织法制教育,各类社会组织在政府的引导下,也可以结合实际进行组织,营造一种全民自觉地开展法制教育的良好局面;在教育的内容上,可以由民众自发地提出需求,将法制教育的内容向民众生活最需要的领域和方向拓展;在教育的形式上,除了简单的信息发布,还可以通过各类参观、讲座、模拟法庭、讨论辩论的形式,增进民众的直观体验。
五、创新法制教育形式,建设特色法制教育体系
(一)创新法制教育形式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社会法制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这为法制教育的发展指明了实际中要达到的目标,也体现了实施过程中要遵从的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的强调,对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为政府法制教育确立了总的目标。这一要求说明了政府主导的法制教育机制的建设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体现,阐明了在根据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相应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对目标任务性质的界定,为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制定了相应的参照规定和措施。各个层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了解这一指导决策的个中深意,借助网络这一实效性强的良好平台,完成法制教育工作的任务和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建设。
(二)创新法制教育形式的主要途径
在创新法治教育形式的途径上,主要可以做到“三个结合”,也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线下和线上相结合、政府和市场相结合:一是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通过网络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既要强调法律基本知识、基本常识的教育,注重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又要注重充分运用法律案例,结合群众生活中发生或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增强教育的感染力、亲和力;二是将线下和线上相结合,也就是要将网站的宣传同线下的法律宣讲、图书资料发放、各类参观、讲座、模拟法庭、讨论辩论的形式,增进民众的直观体验;三是将政府和市场相结合,也就是在政府引导的基础上,吸纳社会力量,发动市场潜力,扩展教育渠道。
六、建立权责清晰的政府法制教育法规保障制度
当前的法制教育机制,不仅缺少相应的立法,也缺少相应的保障。
因此,必须建立法制教育的相关保障机制,要保证各类保障机制和措施既能够满足教育开展的需要,又能够根据需求进行不断的调整:一是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机制,也就是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开展法制教育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二是要建立相应的目标保障机制,通过明确具体目标,划分具体任务,敦促开展法制教育的实施部门和相关的保障部门能够有序地开展工作;三是建立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明确经费最低标准、严格预算和审计程序,做到专款专用;四是建立相应的责任保障机制,明确在法制教育开展中各部门、各职务相对应的人员的具体责任分工,做到权责分明。通过一系列的保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法制教育工作有头无尾、有规划无落实以及权责不分明、各自为战的被动局面,保证法制教育不断驶向良性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