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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普法成效的影响因素研究
【引言 第一章】我国普法工作的历史发展和成效分析
【第二章】对普法现状的评价和影响普法成效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完善新时期普法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提升我国普法工作的路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 完善新时期普法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一)转换普法思路
回顾以往的普法工作,我们可以总结出,普法,在更多时候是一场普及法律条文的运动,是将法律条文普及给公民,以期公民熟知法律后能够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然而,这看起来天经地义的逻辑本身就有漏洞:公民知法懂法就一定会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知法有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是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另一种是漠视法律或规避法律。总之,知法并不是守法的充分条件,更不是公民树立法律信仰的充分条件。公民守法信仰法的前提应当是以对法律的认同和接受为前提的,而不是以公民掌握的法律条文的数量和内容为前提。如果公民内心不认同当前法律的合理性,不接受当前的法律,即使掌握的法律条文再多,拥有的法律知识再丰富,也不能指望他们去遵守法律进而信仰法律。相反,在不认同不接受当前法律的情形下,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对法律的不满和反动也就越多,在这种情形下的普法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那么,怎样才能让公民认同和接受当前的法律从而信仰法律呢?笔者认为这要做好两个方面:第一,要有"良法",即国家法律公正合理,能取得公民的认同;第二,要"依良法之治",即"良法"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良法"是"良法之治"的前提,公正合理的法律条文是法律实施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反过来,依"良法"而治才能使公民切实感受到法律实施的公平正义,相信法律的权威,因"良法之治"而相信国家法律是"良法".
以往的普法工作仅仅是宣传了"良法"(当然这"良法"仍有改进的空间),但是如果现实生活中法律实施的状况大打折扣,那么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也无从谈起。只有将公正合理的法律条文普及与公平正义的法律实施结合起来,才能起到最好的普法效果,达到使公民守法信仰法的目标。如果将法律条文的普及看做是显性的普法,那么法律的实施无疑就是隐性的普法。因此,除了法律条文知识的普及外,普法还应该在促进法律实施的公平正义上下功夫。
(二)新时期普法工作的完善对策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当前的普法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1)改变政府唱主角的形式,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具体的普法工作。
当前我国的普法活动主要是由政府推动,政府推动普法有覆盖面大,动员范围广的优点,但是也存在着前文所述的强制性、灌输性、手段单一枯燥的缺点;运动式的普法看起来轰轰烈烈,实际上缺乏严肃性、收效甚微。另外,由政府落实普法活动成本太高,人力物力投入巨大,存在资源浪费的现象。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
从这一思路出发,笔者认为普法工作的目标应当继续由政府来确定,但活动的具体落实工作可以考虑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即仍旧由政府对普法活动做整体规划,提出目标任务,但是具体的贯彻落实工作可以逐渐交由社会组织来做,并将工作成果反馈给政府,最后由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工作做出评估评价。具体采取这种形式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政府可以节省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做好其他关乎国计民生方面更重要的工作。
第二,普法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望得到创新。可以采取任务外包、政府付费的形式由社会组织来竞争承担具体工作。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政府部门的普法手段一直比较单一枯燥,社会组织相对来说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普法活动的手段、组织形式作出公民喜闻乐见的创新。
第三,以往的普法活动都是由政府部门自己组织自己反馈,自导自演缺乏监督和改进。将工作交于社会组织承担后,由政府来检验具体工作的落实,更容易发现普法活动中存在哪些进步和弊端,有利于及时对普法工作的运行及时调整,扬长避短,使之朝健康的方向前进,这样普法工作更容易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互动中实现良性发展。
第四,有利于打造有限政府,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当前政府发展的方向依然是简政放权打造有限政府。打造有限政府就要厘清哪些事是政府必须做的,哪些是政府不需要做的,哪些工作该抓,哪些工作该放。该交由市场和社会的工作要大胆放权,由市场和社会去运作。这样有利于节约政府资源,改变政府当前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现状;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使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起到充分的作用;建造发达的公民社会,改变大政府小社会的不良格局。
由社会组织承担以上普法工作可以视为社会组织的显性普法。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成熟度依然不够,与西方社会发达的社会组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在《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高度发达的社会组织如"全美律师协会"在美国法治进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像这样在全美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没有国家背景,但承担了法律援助等诸多功能。他们接受打不起官司的人的求助,从中选取典型的案件介入司法程序,有些案件甚至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原来的宪法修正案,公民得益于此,自然能树立起较高的法律信仰。不妨将此看做发达的社会组织所起到的隐性的普法作用。我国自2014年放宽了对社会组织成立的限制,国家应进一步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进步提供良好的条件,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也必然会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其中就包括普法。
(2)重点加强对青少年和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青少年和领导干部应当是普法工作对象中的重中之重。
青少年群体是整个社会的未来,我们现在培育的是何种素质的青少年,将来也必定拥有何种状态的社会。将青少年群体作为普法教育的主体,能够做到有的放矢,集中法治教育资源,为孕育知法守法的社会公民做准备。青少年学习能力强,接受新鲜事物快,可塑性也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初始阶段,如果青少年在这一阶段培养成较好的规则意识和尊重法律的习惯,那么步入社会后,也不难做到守法敬法信仰法。
我国青少年群体庞大,仅仅是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和初中生群体人数就达到了2亿多。假设我们仅仅做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那么经过几个九年义务教育循环,普法效果不言而喻。目前,小学、中学与大学的法治教育教材在内容上主要是各部门法律条文的浓缩,语言刻板乏味,各个阶段的教材内容大量重复且没有连贯性。目前应着力加强对青少年普法教育机制的研究,尽快编写适合青少年学习的各个阶段的法治教育教材,加强案例教学以提高教学趣味性和实用性。
领导干部是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能对公民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当今社会各种媒体与网络发展迅速,信息传播速度快,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无不处于公民的监督之下。个别领导干部的不法言行一经传播会立刻产生负面影响,加之公民信权不信法观念的普遍存在,会对社会公民法律信仰的生成造成巨大障碍。
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关键就是要把领导干部的所做作为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下,杜绝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对领导干部进行普法教育要注重培养领导干部对法律的崇尚感,摒弃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和官本位思想,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在对领导干部加强法治教育的同时要辅以适当形式的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同时,对领导干部违法现象要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惩,不能给公民留下"法律治民不治吏"的观感。
(3)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实效。"当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信息传播形态不断变化,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最直接渠道和发表言论的最活跃平台。随着我国网民数目不断增加,公民的各种利益诉求集中体现和汇聚于网络中。网络舆论的规模越来越大,影响力也日益提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成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和平台。
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宣传上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捷、内容丰富、覆盖面广、互动性和实效性强、形式活泼、影响力大等优势。例如利用微信可以每日即时推送图文法律新闻资讯和信息,可以让受众在第一时间知晓最新法律动态,了解紧贴其生活实际的法律信息,相比于传统媒体,新媒体普法的及时性和互动性更强。
利用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社交工具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会为普法工作注入新的活力。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可以利用这些"普法微平台"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
2.科学立法,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
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但是要取得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需要有良法可依,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国目前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已经能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关系也必然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会有新一步的调整,在未来也必然会有新的法律的颁布和旧有法律的修改。参照前文,公民法律信仰的第一个层面是对现有法律的认同。要取得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法律条文本身应具有科学性。这就要求立法一定要有科学性。一方面要对已经明显不合时宜的条文做出及时的修改,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应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条文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我国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走的是后发追赶的道路。在列强侵略前,始终保持着中华法系的传统,直至清末才被迫抛弃中华法系,开始对国外法律进行大量移植。直到现在,在立法的过程中,参考国外法律立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前车之鉴后人之师,参考和移植国外立法有利于少走弯路;但另一方面,既然是移植国外的法律,就可能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时候,一定要注重我国国情,结合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立法,这样才能使相关法律发挥更好的作用。
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还要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让公民切实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发出他们自己的声音,说出他们自己的诉求。当前我国的立法大部分是人大授权,政府立法。政府立法有效率快的优点,但是也存在着立法民主化程度不高的缺点,应逐步健全由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逐步增多人大立法的数量。另外,立法不应该是闭门造车,不断加大公民参与立法的程度有利于广泛收集民意,为立法打下坚实的民众基础,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
3.贯彻落实好法律的实施工作
在普法工作中,政府更倾向于宣传,我们将其称之为显性的普法即看得见的普法。但在做显性普法的同时,更应该注意隐性的普法即法律的贯彻和落实。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仅有良法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却并不依良法而治,那么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良法只有在现实中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维护好公平正义,才能引起公民的认同进而信仰法律。
(1)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严格公正执法
在法律的实施中,约百分之八十的案件属于行政执法案件,是直接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案件。更多时候,在公民眼中,政府就是法律的形象代言人,政府工作人员的处理态度和结果直接影响着公民对政府和法律的观感。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建立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尤为重要。
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统治者更多的把人民看做是统治和管理的对象,防民控民意识较强,权大于法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直到现在,普通公民对权力的敬畏、崇拜和迷信也一直存在。建立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应明晰自身定位,把公民看成是服务而不是防控的对象。政府部门应严格管理政府工作人员,注重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严禁一副高高在上的态度,摆官架子,让公民做冷板凳。
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必须明确权利与权力的界限,行使权力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侵犯公民的权利。简政放权,由大包大揽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法,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比例原则,讲求执法结果的合理性,符合社会一般公民的认知理念。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执法,不得对程序做任意的忽略,牢牢树立程序正义先于实体正义的观念。
行政机关严格依照程序执法,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清楚的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执法的理由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对行政相对人的疑问给予明确的回应,这其实也是一种普法,更容易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法律权威。高效便民要求政府机关执法高效、便利公民。诚实守信要求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时要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补偿,否则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法律朝令夕改、政府出尔反尔的印象。权责统一强调行政机关有权力也必有责任,在不当行使权力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必然要求对行政复议这类"民告官"案件的公正处理。特别是在政府确实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一定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做出恰当的处理结果。如果行政复议部门偏袒执法部门,那么会给行政相对人留下"官官相护"的不良印象,导致政府部门和法律公信力下滑,公民就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了。
此外,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至关重要,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执法的公平正义性和公民对于行政执法的直观感受。公平正义的执法结果能增强执法的公信力,提高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
严格公正执法。普法的目标首先是社会成员具有较好的遵守公共行为规则的习惯,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严格公正执法在引导公民遵守公共行为规则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社会中不遵守公共行为规则的现象大量存在,比如处处可见的随地吐痰现象、中国式过马路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这类现象一直不能得到有效的杜绝与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者是执法不严有关。普法目标的最低层次其实就是教育公民守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众所理解的守法一般是指不触犯刑法,对一些众所周知的公共行为规则却持漠视态度。同时,执法部门存在着执法不严的情况,容易让公民产生侥幸心理、知法违法。一旦违法后得不到惩治,公民就更容易漠视并违反基本的公共行为规则,这样就陷入了一个怪圈循环:
漠视-违法-不惩治-更漠视-继续违法。武汉市在一段时间内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给予了严格的惩治:对于路人闯红灯,执法者抓到一个就让他原地等候,直到他抓到下一个闯红灯的才允许其离开,一时间,路人闯红灯现象大幅下降。这说明,引导公民遵守公共行为规则并非难事,只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执法不严助长了不良习惯的形成。引导公民依法办事应从小事抓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只有在最基本的公共行为规则上也严格执法,才能让公民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进而养成遵守公共行为规则、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
(2)厉行公正司法
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的司法能让公民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因此,要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必须厉行公正司法。
首先要确保司法独立。目前,我国的司法虽然有了较大进步,但是司法独立性仍然不够,案件审判结果比较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如果在个案中,审判过程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干预导致审判结果不公正,那么无疑会给公众留下"权大于法"的印象。法律的权威性会大打折扣,更难让公民对法律形成坚定的信仰。
这就需要改革当前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权的行使更加独立。另外,在一些引人瞩目的案件审理中,舆论绑架司法的现象也让法律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大打折扣。
例如曾引起舆论和媒体广泛关注的"许霆案",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公众对此案件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持续性的关注,认为对其量刑畸重;媒体也顺势而上,持续对案件进行追踪报道的同时,邀请专家对案件进行分析。一时间公众和媒体对判决的质疑和反对占压倒性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民意恰如滔滔洪水,法院倒成了水面上孤零零的小舟,案件最终在巨大的压力下发回重审并改判。民意得到了它所认为的公正判决,但是在民意取得想要的公正判决的同时损害的却是司法的权威。法院断案是应当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其改判应当是基于正常的司法程序而非在民意的压力下改判,在舆论压力下的改判是舆论的胜利,同时却是司法不独立的注脚。如果任何有争议的案件都能在舆论的干预下被法院改判,那么就不是法律至上而是舆论至上了,法律将最终不能树立起最高权威,成为公民的信仰。
其次要注重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性,对于这类"民告官"的案件中,不能动辄以不予受理打发行政相对人,要更加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
再次,要打造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的司法专业队伍。法律的实施除了要有良法作为前提之外,其贯彻落实关键在于人。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才能严格依照法律断案,尽量保证个案的公平正义。只有个案的当事人体会到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才会愿意相信法律。
另外,确保司法公开,保证公民对案件的旁听权利。公民旁听,一方面可以对法院的司法做到监督;另一方面,法院公正司法,可以让公民直接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性和神圣性。与此同时,逐步研究建立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有助于提高法官办理案件时的责任心。在发现错案后及时对相关司法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并将结果通报给社会周知,让公民切实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触犯法律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一些官员贪腐案件可以有选择的实现庭审直播,对这些官员的处理可以直接体现出法律对于权力的制约,增加人们对法律神圣性的认可。
(3)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中注重听证制度的运用
公民还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实施过程的就是参与听证。听证程序在我国首次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给予行政相对人在接受重大行政处罚前的听证权。后听政权又相继设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国务院环保总局又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得到初步确立。2000年,听证程序又被规定在《立法法》中。
听证理念最早起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这一理念后来为美国宪法所继承,并在其第五修正案内被表述为"正当法律程序".其本意是指在司法中,法官必须公正无偏颇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来听证制度逐渐发展到行政和立法领域,具体来讲,在行政领域,听证制度是指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在立法领域指在法律案和行政法规的起草过程中,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听证的核心价值是程序正义。依法召开听证,确保法律所赋予的公民听政权的行使,能让公民切实感受到法律的神圣。
在政策制定中,政府如能依法举行听证,保证听证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并最大限度听取公民的建议或意见,不仅能保证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能表现出政府自觉将自身的权力和权威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尊重民意。公民于是能切实感受到法律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政府权力对法律的敬畏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如果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的却不举行听证,或者在听证中严重违反程序,或走过场做虚假听证,无疑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损害,给公民以政府权力大于国家法律的不良印象,要公民树立法律信仰也就是天方夜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