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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产生的背景与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21 共65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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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法槌的推广与使用研究
  【绪论】大陆地区法槌的理念与文化探究绪论
  【1.1  1.2】法槌产生的背景与原因
  【1.3】法槌的具体作用分析
  【2.1  2.2】法槌的使用与法槌形制
  【2.3】法槌呈现的理念
  【第三章】法槌与法治文化的建构
  【结论/参考文献】司法理念与法治文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法槌产生的背景、原因及其作用

  第一节 法槌产生背景

  一、法槌的源起

  "中国大陆第一槌"产生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最早是一个案件的发生使法官们产生了制作法槌的想法。庭审过程中一方律师不顾法官口头劝阻,一直不停地陈述并不断引用外国规则,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最后在口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法官只得大发雷霆,怒拍桌子并将律师驱逐出庭。经过媒体报道,虽然这个法官维护了法庭秩序,但是被人们指责行为不合理。正是这件事情的发生促使当时思明区法院的几位年轻法官坐在一起商议解决办法,他们也是在这时提出了制作并试用法槌的设想。2001 年 7 月 12 日,思明区法院邀请各方专家就试用法槌召开论证会,得到一致认可与支持。8 月 13 日,思明区法院将此想法在福建省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上提出,同样获得高度认可。后来经过思明区法院不断地探索与论证,法槌被制作出来,同时为了规范法槌的使用,使法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9 月 7 日思明区法院也制定了法槌使用的相应规则。2001 年 9 月 14日,思明区法院敲响了大陆法院庭审的第一槌。

  法槌的使用在思明区法院的各类案件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法官不再像以往一样需要大声呵斥来维持法庭秩序,庭审节奏也得到较好控制。律师、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在法庭审理中也更加严肃地对待。
  
  由于法槌试用后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法槌被新闻媒体大量报道。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从《法制日报》的报道中了解到了思明区法院试用法槌的情况,他对这一信息非常关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联系了解思明区法院法槌的试用情况,并开始着手研究推广使用法槌。10 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举办了 10 个省市高院参加的座谈会,讨论并通过了使用法槌的决定。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1 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决议,2002 年 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 2002 年 6 月 1 日起,全国法院必须统一使用法槌。

  从此,大陆地区法院庭审也有了维持秩序的专用器物--法槌。

  二、法槌产生的社会背景

  1997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1999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制体系的逐步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推进,我国司法领域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法官业务水平不高、思想素质亟待提升等,这不仅造成了司法不公与腐败,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且也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

  在这种情况下,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统一部署 1999 年至 2003 年全国法院司法改革,这标志着司法改革在我国的推行与开展,之后的每次司法改革都给司法领域带来不同变化,也都引起社会各界的频繁热议。其中法官的职业化就是在第一个五年改革期间提出的。法官的职业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从资深律师和学者中选拔法官,同时,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结束以往的"政治合格"为主的法官任用标准。在外在形象上则让法官穿起法袍,使用法槌。司法改革无疑是此次法槌产生的直接推动力。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对此次法槌的产生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时坐在一起谈论制作法槌的都是些法学院毕业的年轻人。由于我国法学学科地位不断上升,法律对人们生活调整力度不断加强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快速发展,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越来越多,法学内部的专业分工日益细致,法学课程数量、质量明显提升,法学学生的素质也不断提高。

  我国法学教育在满足社会对于人才需求的同时也培养了一大批司法实践领域的精英。这些精英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人才资源,为我国司法职业从业者素质的提升和我国司法水平的提升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在促使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步形成的同时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和理论保障。

  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的逐渐深入也是法槌产生的重要背景之一。改革开放使我们能够更多地接触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法律文本,也使我们能够对西方法治的末端有更加细致入微的了解。广州芳村区法院使用从美国买回来的法槌就是很好的例证。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制作法槌的过程中,他们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西方不同国家的法槌形制、不同行业的用槌情况等等,这些都为后来我国大陆地区第一槌的产生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也促进了"第一槌"使用规则的制定。

  第二节 法槌产生的原因

  一、维持法庭秩序

  现代司法理念对审判实践的要求就是审判活动的"程序性"和"权威性".

  然而在法槌产生之前,我国一些法院的审判秩序难以令人满意,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不断,其中旁听人员随意走动,交头接耳,窃窃私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随意插话、抢话;庭审中手机声响不断等等问题层出不穷。但是面对这些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官们要么大声呵斥,要么拍桌子,要么使用"叮咚"电铃……这些制止行为不仅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官尊严和法庭形象。

  法槌的使用就给法官维持庭审秩序提供了巨大帮助。法官一旦发现庭审活动中有违反法庭秩序的言语和行为就可以敲击法槌,这样既可以维持法庭秩序,又能有效地控制审判节奏。而且,到目前为止,法槌的推广与使用已有将近 13 个年头,从笔者的调研与社会的反馈中不难看出,法槌维持法庭秩序的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庭审中的律师、当事人、旁听人员等的行为也得到了极大规范,法槌也被法官群体接受并较好地运用。

  但是现实庭审中,有些法官在思想上对法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使用法槌,不能正确地使用法槌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在此,我们不能将法槌维持法庭秩序的功能狭隘地看做是只针对当事人、律师的,法官也应该包括其中。法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群体,不能利用手中的"法槌"欺压弱者,助纣为虐,更不能形成个人圈子或利益团体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在赋予法官执掌"法槌"权力的同时,实际上也规定了严格的法槌使用规则,更有严格的法官行为规范与之配套。现实庭审中法官的违规行为一方面是法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更重要的是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个别法官自身缺乏理论学习与自律意识。

  法槌的使用初衷是为了维持庭审秩序,促进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法官群体切不可将自己置于规则之外,乱挥乱用手中的法槌。而且现在法槌也已经成为了法官群体的代名词,法槌使用的好坏,轻者影响当事人对主审法官业务素质的评价和形象感觉,重者不仅会影响法官群体的形象评价更会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维护法官尊严

  法官掌握着司法权力,对保障国家司法的公正有着重要作用。法官既需要保障法律的顺利运行,又肩负维护公民权益的崇高使命,其既是法律的代表者,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在某种意义上,法律的权威转化为司法的权威,法律的尊严也衍变为法官的尊严。

  在一个国家,法官、司法没有尊严,那么法律也就不可能受到人们的尊重与信服,法律不被人们信仰也就不可能实现法治。因此,法官尊严是一个国家法律尊严与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1999 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已经被载入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使"法治中国"成为共识。因此我们应从点滴做起,努力地维护法官尊严,树立司法权威。

  法槌的使用使法官在法庭之上不再需要声嘶力竭地呼喝,也无需面红耳赤地争辩。其只需关注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只需关心案件事实与真相,只需注重法律的裁判与适用。法袍在身,象征的是责任与担当。法槌在手,要求的是法官自身素质的提升。

  如果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对法治理念似懂非懂,那么法袍就有可能变为官老爷的朝服,法槌也有可能异化为添堂威的惊堂木。因此,法袍的穿着,法槌的使用实际上也是一种形式上的倒逼,它促使我们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激励、鞭策着法官权力的正确运用。只有正确的运用手中的"法槌",使人民群众切实地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的尊严才有可能得到维护,司法的权威才有可能体现,法律的威严与法治的权威才有可能彰显。法槌的运用既体现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又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部分。

  三、效仿西方

  西方的法槌,源于英格兰的庄园法庭,主要材质是硬木。

  以击槌的方式主持会议或仪式活动是现代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使用法槌也是国外很多法院的常态,而且在使用法槌的基础上很多法院已经形成了有益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其将法槌、一般意义上的槌等统称为"gavel".将槌视为权威的象征,也是享有裁断权力(非司法意义上的裁判)的符号,具有引起参会者注意,强调规则、纪律,昭示程序的开始,保持程序中的安静与秩序,表明程序的结束等的作用。槌子的突然、明亮的声响很容易让场内的人员听到,可以让所有人员在短时间内清楚地感知规则与秩序,也可以赋予一定事务暂时的终局性。在议会部门,槌子的交接也象征着权力的移转与传递。槌子通常在法院中使用用以维持庭审秩序,也会由拍卖商在拍卖过程中使用,主持人也经常用槌子来主持听证会或多方出席的大型会议。

  在槌的具体形制方面美国并没有具体严格的规定,不同的行业、部门使用的槌都不尽相同。如美国参议院使用的就是没有手柄的沙漏形状的槌,而众议院使用的则是普通的硬木材质的槌。空军部门与交通部门使用的槌虽然大致形制相似,但是还有些许差异。甚至美国法官使用的法槌也没有统一形制。

  在法院系统使用的法槌被视为法官的符号代表,同时也代表着美国的整个司法系统。在法庭的空间内,敲击法槌意味着必须服从于法庭的权威,不容置疑。法槌的使用没有明确具体的强制性规则,但是也只能是在开庭、休庭、闭庭、宣判等环节使用,不能随意敲击。由于美国选任法官的标准较高,法官的经验素质比较丰富,因此,在庭审中也很少会出现乱挥乱用法槌的情形。

  在议会部门使用槌子则有较为严格与规范化的规则,如槌子的敲击应该是为了吸引注意或召开会议,敲击两次应该起立,一次坐下或者两次起立,三次坐下;槌子的使用是为了维持秩序,使用时必须用力敲击一次;不能倚靠槌子,玩弄槌子;不能利用槌子展现个人权力;不能短时间内连续敲击槌子;议案被通过时必须敲击槌子等等。

  在拍卖过程中使用槌子则有与法槌相似的"一槌定音"的效果,而且槌子按照惯例只能是在三声报价之后的敲击,只有这样的拍卖才有可能是维护了竞拍人公平竞拍权的行为,才可能为现场竞拍人接受。

  四、延续传统

  法槌与我国古代惊堂木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具有维持秩序的作用,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惊堂木是古时官员审理案件不可缺少的工具,是一块长方体的硬木,有角有棱,取"规矩"之意。据传惊堂木是由皋陶所创,就是为了威吓受审者。据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惊堂木已经开始使用,且其制作要求也很严格。《国语·越语》记载:"惊堂木,长六寸,阔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有学者考证:"唐之前,惊堂木并无固定规格,惊堂木上也没有图案。唐太宗时期,惊堂木上开始雕刻龙、虎、狮等动物图案。武则天时,惊堂木图案定为龙形。宋代惊堂木图案为卧虎。元代刻三爪或四爪龙形。明代龙形嘴凸头大,颈粗身肥,刻有五爪,且头上有角。康熙时,将龙形加以修改,使之嘴缩身瘦,看起来像条小蛇。"惊堂木亦称醒木、抚尺等,而且时代、行业、使用人的不同也会造成惊堂木的名称变化。如皇帝使用的为"龙胆"、"震(镇)山河",皇后用的称"凤霞",丞相使用的为"运筹"、"佐朝纲",将帅用的为"虎威"、"惊虎胆",御史、县官等文官使用的则称"惊堂",教书先生用的称"醒误"、"戒尺",药店里用的称"审慎",客栈柜房用的称"镇静",当铺里用的叫"唤出",和尚用的为"醒木",道士用的叫"令牌",评话艺人用的叫"过板石"、"拎儿"、"止语"……惊堂木维持庭审秩序的作用与法槌相同,但是两者的区别却是主要的。除了外形、使用程序等不同外,两者蕴含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文化是截然不同的。

  由于我国传统将器物、技术等形而下的东西视为奇技淫巧,因此传统文献中对于惊堂木的记载是少之又少,加之其本身较裁判权力、断案程序等较为"微末",对惊堂木专门记叙的文章更是屈指可数。笔者只得从传统小说、戏剧等中寻找素材。以《官场现形记》为例,全书共出现六次有关"惊堂木"的记载,每处记载都能从一定程度上反应惊堂木在当时庭审中的作用。如第十四回"剿土匪鱼龙曼衍,开保案鸡犬飞升"中惊堂木的首要作用应该是"添堂威"--树立判官权威,并非维持审案秩序;第二十三回"讯奸情臬司惹笑柄,造假信观察赚优差"中惊堂木则是被情绪化、随意性的使用,没有一定的使用规则,缺乏程序性与严肃性,这样就容易使惊堂木沦为判官发泄个人感情,震慑当事人的工具,在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也容易减损司法权威;但是第五十四回"慎邦交纡尊礼拜堂,重民权集议保商局"也可看出惊堂木的发明与使用最直接的原因应是维持审案秩序,促进审理的正常进行。虽然惊堂木在大部分情况下沦为审案者个人感情与好恶的工具,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中也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虽然小说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当时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是其对研究古代惊堂木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小说的描写我们可以看出惊堂木易沦为审判官展现个人淫威,发泄感情的工具,而法槌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秩序;惊堂木时代,审判官是绝对主宰,掌握着当事人双方的生杀予夺大权,法槌时代,法官只是居中裁判者,真正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匹配法庭设施

  法庭设施及法庭布局同样是一国司法理念、法治精神的具象化表达。1985 年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文件,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庭的布置做出了初步的规定。1993 年 12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法庭名称、法庭布局等作出规定,2010 年 1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了法庭设施布置。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各级法院的法庭设施、法庭布局具备了标准化的推广方法。首先,审判法庭必须是法院专门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法庭必须是整体建筑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屋,而且法庭的命名必须是以序数计,如:第一法庭、第二法庭……其次,对于法庭布局。法台必须置于审判庭的正中前方,而且法台的高度也应为 20-60 厘米。法台上方为审判员坐席,要摆放法案、法椅,其中审判长应坐于国徽正下方,而且审判长的法椅应高于审判员的法椅;书记员应坐于法台的右前方或正前方,分别同法台成 45°角或 90°角,同时书记员的座位也应比审判员的座位低 20-40 厘米;证人、鉴定人等的位置位于法台的左前方,同法台成 45°角;原告、被告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位置位于法台前方,双方分坐两边,右边为原告坐席,左边为被告坐席。

  而对于诉讼参与人员的座位位置、座位高低、座位角度等,也有着相当严苛的规定,而且由于案件性质的不同,诉讼参与人员的位置等也有相应的变化。如审理民事案件按照前述规定布置,而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法台的右前方为公诉人席位,左前方为辩护人席位,公诉人席位与辩护人席位高度相同表示司法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公诉人席位与辩护人席位呈八字形,双方共同面对被告人。而刑事案件的证人座席则位于公诉方席位的右下方平地上。

  对于国徽的尺寸、悬挂位置等也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规定执行,应在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而对于国徽直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 60 厘米,高级人民法院为 80 厘米,最高人民法院为 100 厘米。"即便是法台上设置的法桌、法椅其造型、颜色等也有相应的要求。

  针对法庭专用桌椅,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相应标准。其中法官桌宽 3.5米,长 0.95 米,高 0.9 米。书记员桌宽 2.53 米,长 0.8 米,高 0.76 米。诉讼参与人桌宽 2 米,长 0.8 米,高 0.76 米。审判长椅、审判员椅、书记员椅、诉讼参与人椅甚至旁听椅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可见法庭的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任何器物符号的使用都是有其道理与意义的,都是在法庭系统内部的考量。那么,法槌制作如此精美,使用要求如此严格就顺理成章。而且也很难想象,在众多严肃符号构成的法庭内,法官使用"惊堂木"或者口哨等物维持秩序会起到什么样的效果,受到旁听群众怎么样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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