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法槌的推广与使用研究
【绪论】大陆地区法槌的理念与文化探究绪论
【1.1 1.2】法槌产生的背景与原因
【1.3】法槌的具体作用分析
【2.1 2.2】法槌的使用与法槌形制
【2.3】法槌呈现的理念
【第三章】法槌与法治文化的建构
【结论/参考文献】司法理念与法治文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绪 论
1999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法治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至今为止人民法院改革已进入第四个五年期,虽然每一轮的司法改革都有其重点,但是都未脱离"依法治国"的主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完善。这其中就包含了在司法仪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治器物--法槌。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即只有达到了外在"良好的法律"与内在的"服从"相互结合,法治才会成为可能。我国于 2011 年已经宣布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依法治国"确定为主题,"法治中国"逐渐成为共识并切实执行,那么法治建设的重心就应该从外在的法律问题转移到内在"服从"的解决上。而如何培养国民知法、懂法、守法、信法的法治精神则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更为急切与紧迫的问题。
"仪式是为维护信仰的生命力服务的。"正是通过一系列具有丰富内涵的法治符号与有形的仪式的表达来促使法治信仰的形成及延续,正是通过形式(法治符号,司法仪式等)与内容(法治程序,法治原则等)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达到法治,达到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么对法治符号--法槌的研究或许对我国法律信仰的形成,法治文化的建构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法治全面西化,制度、器物大量学习西方的时代背景下,法槌无疑是个例外。它既具备了时代特色,又是对我们传统的延续与发扬。然而自 2002 年法槌使用以来,社会大众与学界针对法槌、法袍等形式化改革的举措也有许多不同的意见,本文以这些不同意见为切入点,通过探究法槌的产生、使用来审视我国的司法理念,在对这些不同意见予以回应的同时,从法槌这一符号的视角来阐述形式化改革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对我国法治文化构建的重要作用。强调符号化改革不只体现我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更是通过文化的形式,培育国民的法治心理,使法治信仰成为可能,使法治实现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