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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新闻立法现状与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13 共2695字
论文标题

  大部分西方国家都有相关法律保障记者权益,一旦发生威胁、殴打记者等行为,都会被视为触犯法律,从而对犯罪方实施严厉的惩处。在我国,殴打记者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法律的缺失是导致这一问题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因此,要想对新闻媒体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新闻立法很有必要。

  我国现阶段新闻立法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的、系统的、成文的《新闻法》。虽然有人大代表提出新闻立法相关事宜,专家学者也接连强调了新闻立法的迫切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新闻立法依然停留在设计规划的初期阶段。

  虽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规范与指导新闻工作的文件,甚至在《民法通则》与《宪法》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关于保障与规范新闻工作的条文。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真正能够在实际中运用并且有效保障与限制新闻工作人员的法律还不够完善。例如,我国《宪法》中虽然对公民言论与出版自由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就言论保护、出版与言论自由界限以及具体行使方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并且由于《宪法》的特殊性质,其不具有司法操作性,因而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与保障。

  同时,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素质还有提升的潜力,法制观念相对比较薄弱,新闻媒体的发展相对缓慢,业内的综合管理不够完善,同时国家对新闻立法原则没有实行强有力的规范。

  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的新闻立法层次有待提升,夹杂在法律中的新闻条例的司法操作性较差,可运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多。所以,言论自由的定义与边界、如何切实保障与限制言论自由等都是我国未来新闻立法中必新闻立法对于新闻媒体活动的正常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殴打新闻记者事件”为例,探讨我国新闻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新闻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新闻立法的相关思路与构想。

  须考虑的问题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从“记者被打”事件能够看出,发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极个别新闻记者为了追求利益,罔顾客观事实,甚至故意制造虚假新闻,给他人财产和名誉造成损失和伤害;二是被采访者本身就有不能见光的事情,因此不愿被记者揭露出来。由于新闻立法的缺失,导致这些事情都得不到正常的解决,也就意味着无法对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新闻自由与言论规范等方面进行限制与保障。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新闻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与规范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需要新闻立法的保障。

  进行新闻立法,是对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重要手段。由于新闻行业的特殊性,经常会碰到维权困难等问题。很多新闻工作者为了获取真实可靠的证据,揭开事实真相,必须深入前线调查走访。有的记者还要暗中拍摄,一旦被发现,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果这种情况对峙法庭的话,媒体往往处于不利境地,导致新闻工作者遭受冤屈;而如果类似事件越来越多,新闻记者维权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民众也难以看到真相。所以,我们必须将新闻立法当做一个严肃的问题来对待,真正发挥媒体作用,使之成为社会的守望者。

  新闻自由需要新闻立法的规范

  法律虽然赋予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要对其加以管制,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与误用。新闻自由利弊共存,虽然它可以充分挖掘事实真相,实现舆论监督,但也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给社会造成消极影响。对于这种行为及现象,只有通过新闻立法才能使其得到真正的监管与控制。

  新闻媒体作为受众的信息接收渠道,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为了充分保护被采访者的利益,新闻立法尤为重要。同时,还要对新闻媒体发布的内容加强监管,避免传播不正确的价值观与人生观误导受众。新闻职业道德需要新闻立法来辅助改善新闻工作者要理性地看待自身肩负的义务与责任。

  在当今社会,新闻工作者只有自觉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使新闻工作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营造正确的舆论引导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从而更好地弘扬社会正义、宣传党的政策、传达社情民意。

  随着新闻媒体行业的迅速发展,业内的竞争日渐激烈,出现了虚假新闻、低俗新闻等不良现象。有的新闻工作者甚至为了抢头条,在没有经过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刊发不实言论,导致新闻失真。更有甚者,为了贪图利益,恶意制造虚假新闻。大量事实证明,仅依靠个人品德素质与职业道德条例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进行约束。

  关于新闻立法的几点想法注重保护新闻媒体的合法权利。

  对新闻记者的报道权和采访权进行维护。受众要想对事件有全面的了解与认识,就需要新闻工作者从不同的层面对事件进行报道。如果阻碍新闻工作者的报道与采访,受众的知情权就会受到损害。

  对记者的人身权进行维护。由于新闻职业的特殊性,要想切实保障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就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解除记者的后顾之忧。

  重视保护公众人物与知名人士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如知名人士、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一项基本权利是隐私权。由于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常常产生矛盾,因此要注意对这方面进行协调与平衡。

  对新闻自由进行约束与保障

  新闻自由能够帮助民众实现自身的追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新闻法的本质是实现新闻自由的法制化,强调通过法律手段对新闻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现如今,尊重与保护新闻自由,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宪政国家的必然选择。公众需要借助多种传播媒介接收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事实真相,因此要对新闻自由进行充分的保障。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对社会造成伤害,还要对新闻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新闻立法需要对规范新闻行业做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使新闻自由的运作始终处于明确的法律限制与保护之中。

  建立新闻评议会

  很多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的原则、精神、理念,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新闻法既要充分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尤其是新闻采访与监督方面的各项权利,还要防止部分道德素质较低的新闻工作者对采访权的滥用,从而实现义务与权利的高度统一。为此,可以考虑在新闻界创建评议会,它不仅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社会服务模式,还可以正确应对新闻媒体监管方面的问题。

  结语

  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工作者由于自身道德素养或被采访者抵制等因素,导致一系列恶劣的新闻事件发生。为此,我国必须通过新闻立法的手段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与保障。

  参考文献:
  ①姜鹏:《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研究的重点方向》,《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
  ②张晶晶:《为什么我们没有“新闻法”——反思我国新闻传播立法研究》,《政法论丛》2014年第1期。
  ③帅欢:《新闻舆论监督与中国新闻立法》,《法制博览》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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