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制度是基层法治系统中的关键和核心, 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基层法治系统正常运转的前提,立法的健全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的贯彻、执行、遵守、适用、关系到法的实现和实效, 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本篇文章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基层法治建设论文范文,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课题吧!
基层法治建设论文范文第一篇:基层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作者:闫玲
作者单位:加格达奇区委党校
摘要:本文结合基层法治建设的现状,简要分析了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的现存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加快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基层;法治建设;现状;
作者简介:闫玲,加格达奇区委党校。;
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落脚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其不仅有利于强化法律的具体执行力,同时也利于地方开展法治实践。现阶段的基层法治建设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包括公民法律素质不足、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执法过程缺乏规范性、法治环境需要完善等问题。各种问题的存在无形当中影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已经成为现实的急迫任务,我们必须全力推进,必须迎头赶上,迈出新的步伐,开启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征程。
一、基层法治建设的现状
(一)公民法律素质不足
公民法律素质体现出了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和态度,并具体表现为自身的行为规范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公民法律素质所涵盖的内容较多,包括法律信仰、意识、知识、习惯、行为、认同感和判断能力等多个方面。这其中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的遵守能力、运用能力最为关键,其体现出了公民对于法律知识的实际转化效果,决定着公民是否能够遵循法律要求履行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决定着公民是否能够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自"全面普法"活动开展以来,法治建设成为了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构成关键,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持续提升,不仅能够遵守法律要求,更能够自觉守护法律的地位和尊严。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依然是少部分人,且主要集中在年轻、高学历、高素质人群当中,依然有大部分公民的法律素质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这显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相互脱节。从某种角度来看,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传统思维理念影响,部分公民难以在短时间内树立法治观念。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家处于发展改革的关键时期,各方面机制、体系相对不够成熟,原有的矛盾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且新的矛盾问题不断涌现,这也影响到了我国公民对于法律的评价和认同。而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中发现,当法治与传统习惯相互冲突时,部分公民会在潜意识中将二者划为对立关系,片面认识法治是对传统习俗、习惯的一种破坏,并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此外,在缺乏法律意识的影响之下,诚信缺失、行为失当等问题依然广泛存在。
(二)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从某种角度来看,人类文明中的任何一部法律均需要经历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才能够逐渐趋向于完善。我国在社会发展初期阶段,参考了国内外诸多成文法,并结合中国发展需求和基本国情,逐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成型意味着中国在民主法治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同时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价值。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国家、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对于法律建设提出了源源不断的新要求,这也意味着原有的法律体系依然需要持续完善。尤其是在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造成了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规则的要求明显增多,提高立法速度和法律优化效率也就成为了必然的发展趋势。一部法律的制定并非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工作,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全新要求相适应,我国的立法速度相对较快,但同时也存在着体系不完善、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缺乏监督制约体系等诸多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依然不够完善的背景之下,部分法律的实际作用价值发挥受限,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认可程度较低,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1]
(三)执法过程缺乏规范
在基层法治建设过程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导致这一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深层矛盾问题并未彻底解决,法治化发展进程缓慢。首先,部分行政部门、单位的执法行为缺乏规范性,其在执法过程中忽视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要求,过于追求最终的执法结果,执法过程存在违规现象,如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照执法流程办案等,导致整个执法过程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甚至过于强调处罚,忽视了过程管控。其次,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也是一大现状。部分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目的认识不够正确,忽略了执法的"规范化"目的,过于强调执法结果,甚至为了达到执法结果而采取粗暴式的执法方式,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较差。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尤其是在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当事人不问,执法者不提"的现象长期存在,这一现象严重影响到了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形象。最后,执法监督乏力的情况依然存在。仅从基层执法工作的开展现状来看,执法监督主要依靠同级监督、上级监督以及群众监督三种形式,尽管监督体系相对较为完善,但实际监督过程中存在着同级监督不严谨、上级监督不到位、群众监督不及时等诸多问题。多数情况下需要依靠执法人员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实际监督效果不佳,无法发挥监督体系的基本作用价值。[2]
(四)法治环境需要完善
法治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发展稳定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长期以来,我国片面追求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忽略了法治环境的构建。随着经济快速增长,诸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持续涌现,并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和不良影响。普法宣传是构建法治环境的有效渠道,尽管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已经持续三十多年,但实际宣传效果不佳,群众参与度不高,且单一化的宣传方式无法迎合全部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此外,在普法宣传缺乏针对性的基础上,各个阶层、年龄段的人民群众对其缺乏兴趣,后续参与的热情降低。正是在法治环境构建不足的基础上,基层相关工作的开展受到了诸多的阻碍和限制,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问题广泛存在。其次,部分政府机关和干部群体存在着法律意识匮乏的问题,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无法在执法过程中体现"法治"的基本要求,具体表现为执法形式单一,甚至会存在主观思想高于法律要求的情况。最后,我国目前依法行政的良性循环体系尚未构建,具体表现为执法职能不准确、重复执法、执法处罚不告知义务、不告知法律救济途径、程序颠倒、程序选择不当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在基层当中,部分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低下,缺乏相关的法律素养,存在违规执法的状况。[3]
二、基层法治建设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优化普法宣传教育
首先,基层普法宣传需要确定"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地位,将宪法视为基本核心,通过推广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典型事迹等形式,实现对基层的宣传教育。在这一过程当中,基层政府需要明确自身的主导地位,不仅要立足于宣传方式,更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有效的教育引导。其次,基层普法宣传需要具备针对性。普法宣传对象不同意味着其对于法律宣传的需求有着本质上的差异性。针对普通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以树立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为主,以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正确认识。而针对干部群体的普法宣传则要强调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其从法律的本质和工作实践出发,严格要求自己,确保在法律范围内有序开展工作。最后,基层政府需要推广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基层普法宣传的主体是基层人民群众,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则需要由群众参与,群众实现。此类活动不仅具有法治意义,同时也富含文化特征,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快法治文化阵地建设。[4]
(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基层政府需要明确法治队伍对于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性,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法治队伍的业务能力。从法治队伍的工作现状来看,其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必须要依靠法律理论知识开展工作,并要确保法律思维能够体现在全部工作过程当中。为保证法治队伍的整体质量,可以实施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准入制度,提高人才选拔门槛,要求必须持证上岗。同时,法治队伍的人员流动频率需要严格控制,避免频繁的人员流动而影响到队伍整体的稳定性。此外,法治工作必须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要减少上级部门及岗位对于法治工作的影响和干扰。为实现这一目标,基层政府需要鼓励法治人员独立开展工作,在遵循法治工作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尽情发挥创造力和个体主动性,充分体现法治人员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价值,减少内部因素干扰,避免出现行政争议。[5]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基层政府各个职能部门、执法部门需要构建系统的执法行为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既定的执法流程开展工作,不得为了提高执法效率而擅自删减执法流程。同时,执法过程中需要避免简单化、粗暴化,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执法。最后,执法人员需要树立服务意识,要充分考虑被执法者的实际状况,在遵循执法要求的基础上,灵活面对各种问题,以提高基层执法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四)优化执法监督体系
考虑到同级监督和上级监督的局限性,鼓励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一种可行的发展方案。舆论监督是对群众监督的一种途径,舆论本质上来源于群众,其不仅是人民行使权力的一种途径,同时更容易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此外,基层政府部门需要明确基本的工作监督标准,强化执法监督的实效性,规范监督方法流程,以保证监督工作有序推进。
三、结语
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基层政府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现存问题,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给出建设性的优化措施和解决对策。牢牢把握基层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加快基层法治建设速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不断开创基层法治建设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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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闫玲。基层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09):137-138.
基层法治建设论文范文第二篇:电商兴农中基层法治环境建设问题研究
作者:李睿涵 郭子瞻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摘要:国务院扶贫办于2014年将"电商扶贫"正式纳入扶贫的政策体系,并作为"精准扶贫十大工程"之一从2015年开始实施。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地出现了众多农村电商企业。2019年,电商兴农更是成为了农村发展的新方向。但在电商兴农基层工作进行中,受到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有效监管措施欠缺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合同纠纷、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制约着电商兴农工作的开展和发展。农村电商发展需要经济上的支持,且需要各主体建立法治意识形态。基层法治环境的完善是保证电商兴农有序进行的基石,也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振兴的有力保证。
关键词:电商兴农;基层治理;法治意识;劳动权益;
一、电商兴农中基层法治环境建设现状
(一)电商经济蓬勃发展,农村电商助力兴农
电商发展的整体趋势和行业铺垫,为农村电商的逐步兴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农村电商已然成为农村发展的新方式,农村电商打通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快车道,将原本区域化极强的零散小农的市场拓展到全国甚至全球,"机遇"与"顺势"成为了乡村振兴的新助力[1].
(二)农民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法治教育迫在眉睫
在农村电商兴起和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会发现,"技术"与"销路"问题逐渐变得不是那么难以解决,反而是农民农户与电商发展组织者之间的认知差异在短时间内难以调和的问题,制约着农村电商的发展。
据统计,农村电商经营者中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比例为59.47%,签订合同的比例为40.53%,未签订者的比例要高于签订者。农村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有78.35%包含违约条款,有21.65%不包含违约条款[2].与此同时,诸如企业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难以维权等现象长期存在,给农村电商的有序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农村地区民众的法治意识不足是此类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
二、电商兴农中法律环境建设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电商主体侵犯消费者权益
电商兴农发展背景下,消费者根据农户个体或电商企业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选购,并支付相应的货款,自支付起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表现。订单形成后,企业及农户如因生产、供货等原因私自取消订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但基于农产品的特殊性,季节和天气对商品供货的有效性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时常出现无法履约现象。
农民的履约意识较差,合同观念不强,因此在面临无法提供订单、货不对板等现象时,难以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或赔偿方案,导致电商农产品订单中的违约现象频发。
(二)农户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难以有效解决
电商发展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电商销售企业与农产品代加工企业进行合作,形成生产与销售的关系,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多数入驻农村附近,即原材料产地,与村集体或农户个体进行合作。实践中,农民在维权时,较少以诉讼手段解决问题,反而以信访手段为主要解决途径。
(三)电商兴农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障欠缺
在电商农业发展过程中,当地政府多以招商引资的形式引导电商企业进驻当地农村,帮助销售当地农产品或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电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工人多为当地村民,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扣发漏发工人工资、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险缴纳等现象。
1. 劳动合同有效性难以保证
与传统的偏工业型入驻企业不同,电商型入驻企业受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较大,加之电商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不同于传统产品,因此企业在经营上稍加不慎,就会面临被淘汰的风险。企业在面临不同的市场销售环境时,进行的调整生产、缩减规模或停止经营等行为会给其雇佣的周围村民职工带来风险。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关于解除和中止劳动合同的内容,农村电商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企业单方面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但因劳动者法律意识较差、维权能力较弱,在实践中,劳动者相关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2. 保险与居民保险衔接问题
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电商产品代加工企业入驻乡村附近,一则接近原材料产地,二则为当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以实现原有农民增收,促进乡村青壮年劳动力回流。
农民在进入电商企业工作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实践中,农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能够保证,但农民与电商入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并存,只可任选其一进行参保等理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直接不主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存在较大的缴费要求差异和给付差异,且二者不能同时参保,但不能够排除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在此过程中,劳动者法律意识受限,缺乏对相应知识体系的了解,因此常常维权困难,社会保险问题也迟迟难以解决。
(四)入驻企业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权益难以保证
农村电商多以政府组织招商、企业实施、农民提供人力及原料的方式进行。企业一般分为销售企业及代加工企业,在代加工企业与农民的原料采购中,经常会出现合同内容不明确、随意更改合同内容、不按合同履行等现象,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而大部分农民诉讼能力差,在纠纷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例如,2017年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的中药种植收购纠纷。2017年,企业与农户签订种植收购协议,承诺在收获后以约定单价收购中药,但在2019年相关农户收获后,企业以内部原因拒绝收购。在此类纠纷发生后,农民因维权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难以凭借自身力量解决问题。
三、电商兴农中法治环境建设的途经
(一)加强普法宣传,建立法治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1. 拓展传播展示方式,丰富传播形式
基层普法工作不可流于形式,否则将会事倍功半。目前,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多以宣传栏的形式进行,传统的展示形式相对晦涩,对一些基础文化知识相对欠缺的农民来说难以理解,实际效果不甚明显。
基层治理中的普法工作应从受众群体的角度出发,丰富表现形式。可将当地特色的民俗文化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如河北省武安市的平调落子与普法情景剧相结合,以唱和演的形式传播常见法律纠纷及解决方式;河北省涉县的画廊村,将法律知识和科学常识以生动的壁画形式展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应对一些农民阅读能力不足的问题。
2. 因地制宜,重视内容合理选择
普法工作应建立在切实分析农民法律知识需求的基础上。电商扶贫背景下,农民与入驻企业之间易发生劳动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土地租用纠纷,与政府相关单位易出现纠纷解决困难后的上访方式不合理问题,相关基层单位应针对现实问题,开展因地制宜的农民法律意识建设工作。在建立基础法律意识体系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电商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民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3. 加强专业人才配备和技术支持
我国目前的基层法治环境建设工作多由行政职员负责展开,但在电商兴农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民众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本的以粮食作物为主、按时节播种收获、销售剩余粮食的家庭农业经济模式在电商农业的背景下发生了变化,面临着众多更为复杂的问题,普法工作也逐渐不能为普通行政人员所胜任。因此,针对切实需求,相关基层单位应引进法律类人才,将普法工作常态化。
(二)提升基层法律体系支持力度
1. 提高乡村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在农村引进电商经济的过程中,受到原有经济文化基础的制约,农民可能处于经济和法律技能的弱势地位,难以通过自身力量有效解决问题;农民法律能力欠缺所带来的众多问题客观上对电商兴农下的乡村振兴工作造成了众多阻碍。
切实提高乡村法律服务水平,推进乡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为基层民众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能够在帮助农民解决问题纠纷的同时,使基层群众增强用法积极性[3],营造法治氛围浓厚的乡村文化,支持电商兴农顺利发展。
2. 拓宽诉讼费用的补助和减免范围
大部分农村基层群众在遇到纠纷或侵权行为时,不愿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的现象在需要进行重点扶贫的偏远农村尤甚,其中一大原因是诉讼费用花费过大,对于勉强能够维持生计的困难民众来说,它是一笔难以企及的花销。民众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反过来可能又降低了法律在其心中的权威地位,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为避免农民陷入对法治的不信任,有效解民众之所难,政府应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缓收、减收或免收有关诉讼费用,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不使他们因交不起诉讼费用而被司法机关拒之门外[4].
(三)明确责任,维护农村电商发展秩序
落后地区发展电商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再就业、缓解农村青年劳动力空心化问题,以期推动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强化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电商销售加工企业作为电商兴农中的重要一环,其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地区电商经济的发展状况。企业不能主动守法、承担责任,则为各项纠纷埋下祸患,影响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当地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同时,应发挥行政手段,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明确准入标准,确保企业做农村电商农业发展中的守法"先行者".
1. 明确相关企业准入规章制度
电商兴农,不仅需要时刻关注市场动态,按需生产;更需要从原料生产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状况,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电商企业,明确适宜的电商发展方向。例如,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根据当地原有柿子树种植条件,引进新型柿饼加工生产线,并将传统的农产品经销模式转变为淘宝、微信等多渠道的电商销售模式,实现了当地的创效增收。与之相对,电商企业的不合理引进会给当地生态带来负面影响,如环保监管不规范的小商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完善劳动保护的手工制造业,这些涉电商企业的不合理引入,使得当地人文、自然环境恶化,与乡村振兴背道而驰。因此,作为基层发展、乡村振兴的主导者,政府应充分明确当地的人文、自然环境,根据现状明确企业准入要求,明确各项指标,避免用生态环境及群众生命健康换取经济增收[5].
2. 强化政府责任监管,加强企业引导
促进电商农业发展有序进行,一则要加强政府体系内部监管。政府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明确职责职权,杜绝监管漏洞。二则应加强对企业的定期检查与责任引导。在电商与促农相结合时,企业面临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权衡。作为基层政府,其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积极引导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促成良好的企业风气。
参考文献
[1]易莹。农村电商经济发展战略[J].农家参谋,2019(11):27.
[2]常帅群农村电商发展法律问题调查[J].商业企业2018(4):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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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先波,杨志仁。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和出路[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3(1):12-17,36.
[5]王茜,李明电子商务精准扶贫视阈下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大众投资指南,2017(5):190.
文献来源:李睿涵,郭子瞻。电商兴农中基层法治环境建设问题研究[J].投资与创业,2021,32(02):15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