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复旦投毒案"中法理和情理的相关问题是笔者很早就关注的话题。滋贺秀三曾说过"情理是一种正义衡平感,它具有常识性的特征".而法律也以维护正义为目的。因此笔者认为,于中国而言,情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正义衡平感,是中国社会发展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古语有云:天理、人情、国法。
从其顺序而言,自古以来对情理因素的重视可见一斑。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样简单的排位和序列也道出了情理和国法错综复杂的关系。从平民百姓到达官贵人,只要有人相处的地方就被情理牵绊。国情、亲情、人情,天理、道理,各种情和理相互交织,相互融合形成错综复杂的情理网络。人人置身情理之中,其思维和行为无不受到情理的影响。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和发展,人们的生活也要受到法律的规制。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因此,"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复旦投毒案"中法理和情理又是怎样的关系呢?
下面试图对"复旦投毒案"中的法理和情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
一、 "复旦投毒案"及问题
(一) 基本案情。
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4.1"案件是指发生于 2013 年 4 月 1 日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的校园投毒案件。据悉,二人都是医学硕士,都在复旦大学读书。因为是舍友平常也有较多的交往和接触。
2013 年 3 月 31 日林森浩照常去实验室做实验。中午放学后,林森浩将剩余的药物带回寝室,并注入饮水机槽。随后,导致同寝室的舍友黄洋 4 月 1 日饮用后出现干呕症状并因身体不适入院。这一药物就是并不为我们普通人知晓的 N-二甲基亚硝胺。4 月 11 日上海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就锁定重大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并对林森浩进行了刑事拘留。4 月 16 日黄洋身亡。随后林森浩被警方提请逮捕。4 月 25 日,对于林森浩的逮捕令被上海检方批准。
(二) 法院审理。
1. 一审程序及判决。
上海市检察院认为:林森浩因琐事萌生杀害黄洋的意图,并采用投放 N-二甲基亚硝胺这种剧毒物质杀害黄洋,最后产生致使黄洋死亡的严重后果。林森浩作案手段隐蔽、残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提请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严惩。
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院对林森浩故意杀人罪的起诉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确实、充分;林森浩被抓捕归案后,没有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回避作案动机,拒不悔罪。因此,建议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他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实施投毒行为并不是因为想杀人,只是想借"愚人节"愚弄一下黄洋。因为黄洋平时也喜欢捉弄人,这次也想让黄洋难堪一下。
对于起诉书中的指控,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但是,针对起诉,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指出林森浩是间接故意杀人。在监狱的日子,林森浩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真反思悔过。因此,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基于发泄自己内心愤恨的想法产生杀人意图。为杀害黄洋,林森浩采用了下毒这一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的手段,并且投放的对人的嗅觉和视觉都没有没有太大冲击的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这种化合物极易溶于水。最后产生黄洋死亡的恶果。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虑到林森浩作案手段恶劣又隐蔽,因此对于林森浩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依法律规定,林森浩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2014年2月18日法院宣告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程序及判决。
继"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一年多之后,2014 年 12 月 8 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辩论的焦点在于投毒动机以及黄洋死因两个方面。被告人林森浩翻供,坚持认为投毒是出于"愚人节"的玩笑,而且被告方辩护人提出了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的新证据,并申请专家证人胡志强出庭作证。
2015 年 1 月 8 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称,辩护人认为黄洋并非死于 N--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对黄洋死因重新鉴定不予准许。林森浩稀释饮水机的水,仅有本人供述,不予采信。
自此,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落下帷幕。
(三) 本案反映的问题。
"复旦投毒案"一直备受关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和"慎杀,给林森浩一个机会"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网友各抒己见,据理力争。然而,本文着重讨论的不是林森浩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的问题,也不是网络上热讨的中国死刑要不要废除的问题。通过本文,笔者希望分析中国特殊情境下法理和情理的之间的困境以及如何破除这种困境。案件的法律问题常常带有一定的专业性,需要一定的法律逻辑和思维。因此,和律师、法官等专业人不同,普通大众对于案件的了解大多通过媒体报道,对于案件的看法也大都是囿于生活中的情理模式、风俗习惯和固有的观念等情理要素。而不是依据法律规定。由于媒体报道固有弊端的存在以及普通大众情理观念的局限,对案件的认识存在偏差在所难免。在此情境下,情理的主观性和多样性与法律的客观存在性和相对单一性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案件的判决就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两种的情形。若不能妥善处理情理和法理的冲突,就会影响公平正义,乃至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并非一日之功。它是靠每一个个案日积月累逐渐形成的累积效应。而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正如蝼蚁决堤一般,几个有失公允的个案就足以使司法公信力的堤坝荡然无存。对于中国现代化法律体系的建设,情理和法理之间的平衡与调和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