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计算机论文 > 电子商务论文

一带一路战略区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模式创新(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7 共11909字

  5. 制度落差保障电子商务新常态可持续推进

  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是初始阶段的常态,宏观经济视阈下网络交易量猛增,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广度放量扩张,同时诸多漏洞显现,电子商务纵深发展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无论我国经济是否处于结构性减速阶段,电子商务发展目标由量增向质升的转变都必然会发生。

  为抓住电子商务这一缩小区域差距的商业契机,一带一路战略区应将区域优势产业、产品和资源特色充分展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这需要适宜地改善网络展示模板、创新经营管理等,即推动电子商务进入展示区域经济特色的新常态。由于没有参照系,谋求“质”的电子商务改革风险提升,为推进这一改革进程,政府必须与经济主体共担风险,制度落差是政府有效的参与方式之一。制度落差是一种间接的制度优惠,战略区各地方政府通过设计当地适用的制度落差引导各种资源向优势产业、产品、资源集聚,创造同一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平台发展的经济效益差,提升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的相对效率,扩大相对经济势差,在形成市场驱动力后,电子商务进入具有区域性的新常态,此后开始逐渐缩小制度落差,由市场来主导电子商务的新常态发展。从表面看,在电子商务由量增转向质升的过程中,战略区各地方政府干预较多,但经济主体受制于有限理性,难以在无政府保障的情况下舍弃当前收益去追逐潜在收益,同时政府能够在宏观层面统筹各因素使之明确趋于相对比较优势及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因此地方政府设计制度落差是战略区电子商务进入新常态的保障。

  6. 处理好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这一组本应在电子商务发展伊始就处理好的关系至今尚未得到科学界定。在长期的实践中,两者已经形成了一种替代关系,尽管电子商务平台经常创造单日交易量的新高,但其中难免有滞后或提前累积消费的因素。同时,由于监管缺失,电子商务平台上假冒伪劣货品充斥,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这一状况对我国经济影响有限,而在当前结构性减速的背景下,两者间的替代关系已经引发了宏观层面上的实体店关店浪潮。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之间应当是一种竞合或互补关系。一带一路战略区必须着手转变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替代关系,只有如此,才能培育出新常态下新的经济增长点。由于战略区内差异巨大,各地区转变的手段与路径不应遵循某种固定的模式。在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如东部),针对某一产业打造由电子商务与实体运营共同支撑的产业链体系,不仅可以强化两者间的联系,而且能够快速推进供应链一体化;在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区(如西部),由政府引导本地大型购物中心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能以线上到线下(O2O)的方式缓解物流压力,规避网络和实体纠纷,还可通过支持地方银行发展的方式,让客户在实体店刷地方银行卡时可以享受电子商务平台成交价的优惠,激发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间的竞合关系。战略区内各地区在明确本地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应存在关系的基础上,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探索落实两者间关系的合理路径是当务之急。

  7. 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

  综观一带一路战略区,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严重缺失,致使客户信息保密、网络支付安全等很难得到法律保障,网络交易纠纷出现时,政府仲裁主体大多套用实体经济法来解决问题,网络仲裁主体又因多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而难以公正裁决,因此买卖双方大多私下解决,而其他消费者则很难在消费评价中看到有关产品效果的真实信息。然而,经济实践证明,没有法律制度约束的经济终将会因市场失灵而崩溃,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是电子商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根基。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均为商务业态,但两者差别很大,不能简单地将实体经济法条款复制到电子商务领域,而应立足于电子商务特点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首先,一带一路战略区以国家为单位,从国体法层面给予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权威;其次,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通过附加条款来提高法律的地方适用性。在内容方面,电子商务立法至少应涉及规范买卖双方交易行为、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惩戒攻击支付平台行为、分配第三方平台沉淀资金收益、物流责任认定、网络消费诈骗处罚、侵权行为认定等。此外,战略区内各地区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说,只有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战略区的电子商务发展才能步入健康有序的新常态。

  五、一带一路战略区电子商务新常态模式

  1. 一带一路战略区电子商务新常态模式的内涵

  从本质上看,与实体经济一样,电子商务是便捷商品与劳务交易发生的场所,只不过其存在于网络空间。由于种种原因,短期内,电子商务呈现出井喷式发展,使电子商务完成了社会视野中从“新生事物”到“常规事物”的转变,这是同等时间内实体经济难以达到的。电子商务业态使人们的消费模式、消费理念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这仅仅是变化进程中的一种形式,随着电子商务经济渗透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对其提出了“质”的要求,这是量增发展阶段的常态方式所不能满足的,从重量到重质的转变,使电子商务发展以新的方式步入新常态。一带一路战略区电子商务的发展极不平衡,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电子商务甚至尚未起步,但在互联网普及的当下,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电子商务或早或晚都会进入各经济社会体,无论在怎样的环境下,都应以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规律要求的方式适时推进。就我国来看,必须明确电子商务短期的快速发展是消费者出于好奇或追求方便和时尚等的结果,而并非是因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实体经济无法供给的商品,正因为如此使进入正常视阈的电子商务弊端频现,提高“质”的经济压力迫使电子商务必须探索新常态模式。

  首先,必须清晰界定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这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方式选择的根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从高速阶段进入中高速阶段,旨在推动宏观经济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在这样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应以竞合关系或互补关系来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从根本上丰富市场需求的可选择性,适应消费理性化进程。其次,一带一路战略区的电子商务定位应当源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化视野,这是新时期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战略区各地区无论自身电子商务发展水平高低,都应以国际视角审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明确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均为商务平台,为在网络平台赢得市场,需要以经济特色为支撑。因此,各地区应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向国内外消费者充分展示区域经济特色。对落后地区而言,这是低成本快速缩小区域差距的商业契机。因此,战略区应通过制度等手段引导各经济要素参与以国际化标准展示区域特色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最后,“市场主导、政府参与”,创建和完善战略区电子商务新常态。战略区各地区必须明确,电子商务是市场经济演进的结果,市场在其发展中必须而且只能处于主导地位,而市场自身无法规避的失灵需要政府的参与,宏观调控必须以政策引导等方式借助金融手段达到目的。在实践中,我国目前尚无一带一路战略视野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因此一带一路战略区电子商务新常态模式不是对原有境内电子商务的简单修缮,而是新模板的创建。一方面,政府应通过政令等措施引导各地摸清各自存在竞争梯度的经济特色;另一方面,政府要拥有国际视野,借助金融手段有重点分次序地引导经济要素创建适宜的电子商务模板,向国内外消费者展示特色产品以及资源等。

  以市场潜力为标准,在金融引导发挥作用后,由市场来主导具体模板的设置,在市场充分作为的环境中,云物流必然会进入电子商务系统,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物流服务。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运行中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政府应以法制进行约束,从而摆脱因电子商务“怎样立法”“什么环节立法”不明确而复制实体经济立法的窘境,明晰政府参与的方向。

  2. 一带一路战略区电子商务新常态模式效应

  在明确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关系的基础上,立足一带一路战略区,打造“市场主导、政府参与”,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专业化云物流系统、互联网金融等构件组成的电子商务新常态模式,其效应将在短期和长期内先后展现出来(见图1)。

  从短期看,这一模式有助于充分体现战略区经济特色,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增加就业渠道和社会福利等;从长期看,有助于落后地区降低缩小区域差距的追赶成本,有助于综合消费建议及时顺应需求以动态化提升产品竞争力,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等。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看,这一模式均有利于强化金融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引导,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区互联互通,明晰市场和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定位等。随着新常态模式的演进,电子商务必将对一带一路战略区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