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途径探讨
【第一章】我国PE退出最优形式研究绪论
【第二章】PE退出理论分析
【第三章】PE退出方式及比较分析
【第四章】中国PE退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案例分析——软银退出阿里巴巴
【第六章】PE退出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完善我国PE退出方式的方案研究参考文献
4 中国 PE 退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1 中国 PE 投资现状
4.1.1 PE 投资发展情况
在 2014 年,PE 行业共发生 943 起投资交易,其中有 89.8%的交易被公开出来,合计总额为 537.57 亿美元(如图 4-1 所示)。14 年不仅在完成交易案例数上有所增加,同时在金额上也有大幅度提高,两者分别提高了 42.9%、119.6%.这两项数据都刷新以前的历史记录,成为了近些年 PE 投资的最高点。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国内以及国际并购市场的大好等因素,此外还有互联网、生物科技等新兴产业的投资火热,这些因素促使了 2014 年 PE 投资市场火热的局面。
4.1.2 PE 投资行业分析
2014 年投资交易主要集中在以下 23 个领域,其中互联网行业交易数共计 145 起,占据主导地位,跃居榜首,而其中被公开数量为 129 笔,其总额达 40.84 亿美元(如表4-1 所示)。互联网属于高科技产业,投资发展前景良好。紧随其后的是房地产领域,达成 106 起交易,位居第二。该行业中被公开共有 99 起,其总额达到 90 多亿美元。接下来是生物医疗、机械类、电信类、IT 行业等投资案例在 40-85 起之间分布,其他行业则所占比例较少。广播电视及数字电视被公开数量较少,其属于传统行业,发展前景不明朗,PE 投资数量少。从投资金额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仍是投资金额的重头戏,其他矿产及能源、连锁及零售也占了很大一部分金额。而且大规模交易的数目和频次都比较密集。
4.2 中国 PE 退出现状
4.2.1 主要退出方式仍是 IPO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PE 市场发展迅速,私募退出数量剧增,退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但主要仍以 IPO 方式为主,其次是股权转让和并购,其中并购方式发展速度快,占比增长明显。
2014 年,私募市场退出数量合计 386 笔,表现出多样化、结构化趋势。其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依然是主要方式,比重接近一半,处于核心地位,但较 2013 年有所降低。
这主要受 IPO 暂停等原因影响;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主要的退出路径,位居第二,基本保持稳定;发展最为迅速的当数兼并收购方式,达到 68 笔,占比较 2013 年略有下降,但其迅猛的发展态势,不可阻挡。而从收益率方面而言,排名第一的仍是 IPO,借助壳资源上市与并购位居第二,退出方式的选择数量与收益率基本呈现正相关关系。(具体详见表 4-2):
4.2.2 境内外上市对比
PE 所投资企业上市有两种方式:通过境内和借道海外。近几年通过在境内上市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板块:深圳和上海。境外上市主要集中在:纳斯达克、纽约和香港。(如图 4-2 所示)。
从表 4-3 中,可以得出,在 2007 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外上市数量远高于境内,而 2008 年开始出现转折。2006 年往后,境内占比才逐年开始加大。就单笔融资而言,排除 2013 年特殊时期,从 2010 年至今,境外上市融资和单笔金额都低于境内,企业量也低于境内上市。以上情形显示:企业在境内上市比重逐步提高,该市场也逐渐形成了一个稳定的退出市场。
从表 4-3 中还得出,我国 PE 退出通过 IPO 形式经历了两个小高峰期,第一个高峰期出现在 2007 年,2010-2012 年期间出现第二个高峰期,主要是政府监管政策较为宽松,因此 IPO 在这一时间段达到了最高点。而 2013-2014 年,受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期间境内 IPO 处于空闲,整体处于淡季。
有相关资料显示:在纳斯达克板块交易,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由于自身发展不畅,自然被市场优胜劣汰,这一比例达至五成;同时,近八成左右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上市三年之后进行破产清算,回收剩余的资金(如表 4-4 所示)。这些企业选择的境外上市无疑是失败的,企业的上市并没有为企业获得很好的融资,也没有实现预期的退出目的,因此中国的企业需要结合必须要学会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市场和需求,合理的选择境内和海外上市渠道。
综上所述,企业境内上市具备各种有利因素,没有语言、相关政策等障碍,同时,在境内更容易被认可,提高知名度和商誉等无形资产。而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1)较长的审核过程。相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上市审查程序,耗费过多的实间与精力,成本较高;(2)上市条件要求严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标准,合符条件的企业毕竟是少数,一些中小企业更是很难达到;(3)上市相关费用较高。上市需要经历漫长的历程以及筹备一系列活动,所有这些相关花费总额不是一个小数目,而境内境外这一耗费大体相当。
上市企业的自我融资能力受其自身规模的限制,不能一概而论;此外,企业的在融资能力境外上市的企业明显高于境内的,同时境外上市企业必须要承受较高的风险。因此,境内外市场上市条件各不相同,情形不一,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要,择优选择。
4.2.3 兼并收购方式
PE 投资最终目的是实现资本增值,退出是其必经阶段。并购退出是根据当前资本市场情况,结合企业经营现状和 PE 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产生的。并购退出在中国虽不是最主要退出策略,但在成熟市场上已占据重要地位。这种方式相较与 IPO 存在许多缺点,但由于其具有其他无法比拟的优点,该方式数目亦在不断增长,影响逐渐增大。从图 4-3 可得,2009 年是并购方式的转折点,在此之前处于萧条期。2009 年-2011 年处于繁荣期,2012 年虽然总额有所下降,但数目仍处于上升趋势,2014 年达到顶峰。从总体看,并购退出呈上升趋势,表现出对 IPO 的有效补充,未来的发展趋势值得期待。
4.2.4 其他退出方式
近年来,股权转让方式发展迅速,一跃成为仅次 IPO 之后的第二大退出方式,2014年退出数量较上一年有较大提高。随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这一方式必将得到迅猛发展。
股权回购方式也发展迅速,作为私募退出方式的有机构成部分,管理层回购和股东回购是其退出的重要方式。当企业发展达不到私募基金管理者预期要求时,便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股权回购,实现退出,收回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激励公司健康运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前期,由于相关制度法规不够完善,破产清算退出很难进行。随着《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使得私募基金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标的公司退出有法可依,尽可能迅速撤资,最大限度挽回损失。随着该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一退出方式必将得到迅速发展,发挥更大的减损作用。
4.3 中国 PE 退出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 PE 退出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下面将详细介绍我国 PE 退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4.3.1 相关法规体系不健全
至今,针对 PE,我国仍缺少一部专门法律法规,缺乏以 PE 作为主要管理对象的法规条文,从而造成国家对这方面监管处于真空地带,其中几乎不存在主要针对退出方式的法律。而现有存在与 PE 相关,如《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公司收购兼并法》中,虽有 PE 或多或少相关规定,但存在诸多不利于其退出条款。对于上市企业,《公司法》中虽有相关的规定,但企业挂牌上市有严格的标准要求,私募通过上市退出渠道受阻;而对于破产企业,《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严格的破产清算程序,进一步抬高了私募退出的门槛,延误了最佳退出时机,造成更大的损失。
4.3.2 资本市场结构不完善
国内资本市场结构不完善,欠缺 PE 二级交易市场。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起步晚,多层次市场机构目前仍在构建,虽然逐步形成较为完整地场内场外资本市场系统,但各市场都有相关的限制性条款,且市场之间也存在转板流通的障碍;同时,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不完善,致使退出路径单一,仍以 IPO 上市为主线。
PE 二级市场主要是指从已经存在的 PE 手中购买私募股权权益,或是部分组合。相比发达国家,PE 二级市场诞生晚,发展停滞,该市场几乎是一片空白。虽然通过私募二级市场二次出售权益所获的收益并不高,但能够在初始目标失败的投资项目上回流资金,尽可能减少损失,也是 PE 股权所有者们所追求的结果。
4.3.3 退出路径单一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路径单一,退出渠道受阻。目前,IPO 因其收益性及良好发展态势,仍然是我国 PE 最重要退出路径。然而,IPO退出受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政策限制影响较大,且相关市场上市挂牌均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门槛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 IPO 退出渠道。同时,过度依靠单一渠道退出,具有很多弊端。
并购退出虽发展较为迅速,发展潜力大,但困难重重。一方面,监管机构对于并购交易干预过多,行政性命令阻碍了并购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并购活动,同时,并购主体也不能自主选择交易对方,严重阻碍了并购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关并购退出法规不健全,缺少全国性统一规定的产权交易法律,且外资参与并购仍存在障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并购退出向前发展速度。
4.3.4 缺乏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才
PE 退出过程,中介机构作为不可或缺主要参与者,影响越来越大。虽然我国 PE 退出过程中也有中介机构参与,但由于其自身运营不规范,专业化服务缺乏,服务质量堪忧,严重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专业性强,而私募退出更是整个运作流程中的重中之重,所以对退出时机和方式的把握尤为重要。这就对私募机构管理者以及标的企业企业家的相关水平要求较高,不仅需要有专业化的知识,而且需要有丰富的经验。然而在专业人才方面,我国仍非常欠缺,已严重制约 PE 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