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与权力“期权化”的契合点(4)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9-06 共11279字
2.加强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权力制约的有效形式,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管理责任、社会责任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实现对领导干部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从而把好出口关。审计机关通过对即将离开公职的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行为和活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将权力“期权化”防患于未然,防止领导干部通过退出逃避法律制裁进而合法地享用赃款。
第一,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有助于监督公共权力运行,让公共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而且可以对期权腐败者产生极大的威慑作用,使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难以兑现。第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的审计,包括领导干部的收入与其职位是否相称,领导干部工作以外的收入来源是否合法等。审计机关通过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既能够审查清楚其财产的来源,又能够在其离任后获得巨额财产时进行有效的佐证。第三,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过监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决策是否有效地执行以及执行的效果等,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对权力寻租者形成一定的制约,铲除权力“期权化”滋生的土壤。第四,领导干部的管理审计。审计机关应关注审计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重大公共政策是否科学、正确,重大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审批是否符合行政程序,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的确定是否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尤其要关注其是否存在权力“期权化”交易的可能。第五,审计机关应重点审计突击提拔、破格提拔、违背正常程序、异常的土地审批等行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判断是否有期权交易的可能,为事后的公权力私有化提供证据支持。总之,审计机关应通过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从中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排除体制障碍、消除制度缺陷、矫正机制扭曲及堵塞管理漏洞,避免“带病离职”现象对政府信誉的严重损害。
3.加强任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任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后,审计机关通过建立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权力期权的兑现者可能是其亲属)财产的变化以及相关行为的跟踪监督机制,重点查看这些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与退休、离职、辞职前相比有无重大增值,重大增值究竟是如何来的,是否是到曾经“关照”过的企业兑现“期权”而获得的。权力“期权化”腐败产生于任期,腐败结果的发生却在任后,即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之后是其兑现利益的最佳时期。因此,审查领导干部的权力“期权化”兑现问题,把好任后监督关无疑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治理权力“期权化”也要引入“期权化”观念,延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追溯力,切断权力“期权化”腐败的“变现”之路,从而震慑住腐败分子权力“期权化”的嚣张气焰,对腐败分子不论离开原岗位有多长时间都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审计机关应开展任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现与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的博弈均衡。
由于公职人员的职业特殊性使离职党政领导干部再择业不同于一般公民的再择业,很容易利用在职时所形成的权力资源进行期权腐败,这就要求对离职后的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规定和监督。国家应根据领导干部所从事的职业、所担任的职务对其某些活动或者行为进行限制。任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再就业限制区域监督。随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领导干部退休后有可能再就业,而领导干部退出后再就业时,有可能利用在职时所形成的人情网、关系网等进行损公肥私。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应监督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是否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是否在其原管辖区域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里从业,重点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到曾经“关照”过的企业兑现“期权”.(2)禁止从业的期限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监督离职领导干部是否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即从时间上严格禁止党政领导干部离职以后在其原先管辖区域的企业里从业。(3)商业活动监督。政府内部信息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由于离职领导干部在任公职时先于一般公众提前掌握重要的不得公开的政府公共信息,这些信息对政府来说具有至关重要性,因此审计机关应重点监督离职领导干部是否向其所任职的企业透漏,即利用国家法律或政策等发布的时间差,使其改变立场获取优先利益,给政府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4)经济交往监督。审计机关应重点监督离职领导干部或其代表的企业与在任公职人员的经济交易,交易价格是否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现象,进而监督是否有兑现权力“期权化”的现象。(5)受聘企业监督。审计机关应审计相关企业、单位是否聘用原先管辖过该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担任职务,审查受聘企业与受聘领导干部的就业协议,受聘领导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以任何方式无偿给予相关领导干部好处。(6)薪酬监督。审计机关应对离职经商或离退休后经商办企业、高薪在企业公司任职的原领导干部要实施重点跟踪监督,查其所获得的高薪是否为兑现期权所得。另外,国家应根据退出的党政领导干部的级别、所担任的职位进行分类,在一定时期内对退出的党政领导干部所从事的事项和某些行为做出不同的限制。
总之,审计机关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离职后的去向及行为,使权力“期权化”难以兑现,遏制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腐败。
(三)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治理权力“期权化”腐败需要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如果党政领导干部实施权力“期权化”,不论是在何时都可能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遭到公众反对,并且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样党政领导干部就会以敬畏之心在众目睽睽之下工作,权力“期权化”就没有生存的市场。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公开是实现公开透明社会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公开、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公开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公开有利于审计机关科学选择审计项目,抓住经济责任审计重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向审计机关及时提供审计线索,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将对政府公共权力运行情况的评价结果如实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利于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督促被审计经济责任人认真及时整改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对严重违规的经济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6],遏制权力“期权化”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在当前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化时代,允许媒体和社会自由报道和监督腐败,因此在无处不在的监督下,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将会大大增加。审计机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公开,弱化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的控制和封锁,减少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入公众参与,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与公众参与的治理合力。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将审计结果公开,对现任和离任的领导干部起到威慑作用,惩戒实施权力“期权化”的领导干部,并告诫他们尽早放弃权力“期权化”的幻想。
六、研究结论
审计机关通过由“事”到“人”、由“物”到“人”、由“人”到“事”的途径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在任、离任、任后经济责任审计,并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公开,治理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以避免让“期权”成为腐败的“避风港”,从而使在职领导干部和退休领导干部不愿、不敢以及不能腐败,从而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发挥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有效地服务国家治理。
参考文献:
[1]汪希成。西部地区农村公共品投入保障机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
[3]倪星。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韩小鹰。标本兼治,健全法规防治腐败期权化间接化[J].检察风云,2012(9):11 13.
[5]靳思昌。社会审计国际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制度安排[J].会计之友,2015(2):116 118.
[6]张婷。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系统中的功能[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4(4):15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