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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9-06 共4280字
  摘要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实际上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概念的理解角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出发点等方面,学术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应设定在财务收支方面,通过客观评价财务收支与财政收支是否合法真实,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界定与评价。也有人认为,应该基于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通过全面评价其职务及职责状况,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需承担的经济责任。还有人认为,应该基于干部管理的全面考核,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有效利用多种监督手段,包括干部监督、人事监督及纪律监督,从经济角度全面监督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而本文认为,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应保证适合的评价范围,不可仅限于评价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也不可在评价中将范围延伸至企业所有经营领域。
  
  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影响因素:
  
  第一,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能力进行全面考虑。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设计内容复杂广泛、审计时间相对紧迫,因此要求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全面审计、抓住重点的审计原则。同时,不可因审计内容多、审计时间紧、审计成本高等因素的存在,减少审计程序。
  
  第二,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特点及条件进行详细分析。首先,就国有企业来讲,应以企业的行业类型、资产规模为依据,实行相应的审计策略,同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竞争策略及产业类型,对重点审计区域进一步确定。其次,就国有企业集团来讲,因下属子公司数量多,其经营关系相对复杂,资产规模相对更为庞大。针对以上特点,应完善审计工作人员配备工作,适当增加审计成本、扩充审计时间,对关联交易进行重点审计。最后,就国有控股企业来讲,应对投融资等资本运营、财务运作等进行重点审计,而对企业的常规经营活动,可以相对减少审计时间与成本。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及审计策略并不是完全固定的,需要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及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界定上,业界存在三种不同理论,即一元主体论、多元主体论以及联合主体论。其中一元主体论认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者均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所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为政府审计机关,并非是社会审计组织或其他审计组织。多元主体论认为,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但是在对企业领导进行审计时,除了审计机关为审计主体外,也可由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而联合主体论则认为,纪检、人事及审计部门均为经济责任审计主体,而对于审计组长的任职,审计部门人员及其他部门人员均可承担。
  
  而本文的观点如下:经济责任审计时一项高层次经济监督活动,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者进行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应由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因国家审计机关受审计人员及财力状况等条件的约束,可将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委托给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而最终审计责任仍然由国家审计机构负责,这就决定了国家审计机关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唯一审计主体。另外,人事部门与纪检部门对企业领导、机关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具有监督权,但是因审计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审计机关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要职责。虽然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及人事部门在成果利用与评价标准选择上起主要作用,但是在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上,由政府审计机关起主导作用,而以上其他部门均起辅助作用。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认定上,主要指待定企业领导干部负责的企业经济活动,但是对于领导干部的界定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为党内领导、政府领导、企业董事长、企业总经理及享有较大管理权力的企业二把手。也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仅仅是政府领导与企业董事长。因党内领导经济责任相对模糊,因此不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企业总经理并非企业法人代表,因此也不应列为审计对象。那么,以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来讲,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到底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还是企业所有者代表?此问题同样引起实务界与理论界的重视与关注。
  
  本文认为,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界定,应对经济责任关系性质进行充分考虑。以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为例,国家作为全体人民大众的代表,以资本终极所有者的身份享有资本剩余索取权力,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家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则应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于企业而言,总经理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身份,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活动,并享有部分经济决策权力,而对企业资本承担法律责任的代理人应为企业法人与企业董事长。因此,负责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并非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而企业法定代表人才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唯一对象。在部分企业,企业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由以上分析可以推断,因企业二把手对企业资本不承担经济责任,且并非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审计对象自然而然不是企业二把手。当然,在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因经济责任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企业总经理及单位二把手经济问题也被列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要评价的内容。因此,企业总经理及二把手也被列为审计对象。在具体的审计实践工作中,对于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的企业,因干部管理权限分设在市委,因此不是法人代表的总经理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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