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银行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政策建议
6.1 银行业“营改增”的目标
6.1.1 改革的直接目标
对最广大的纳税人来说,最关心的是其应税税负是被加重还是被减轻,就拿本文研究对象银行来看,其税负与其他行业相比是偏重的,营改增的实施应当要能够为银行减负,上海试点“营改增”的初衷之一就是实现对银行业的 “结构性减税”,以此促进银行利润的提高。
6.1.2 改革的核心目标
服务业传统的营业税存在重复计税的严重问题,导致该行业难以参与外包、进一步社会分工,其投资、融资也因此受限。通过服务业“营改增”使得服务业能够通过进项抵扣项目来降低增值税,破除传统营业税重复计征的病症,实现增值税对税负的合理调控,调整税制在不同领域的结构。
6.1.3 改革的终极目标
传统营业税重复计税、加重税负并且限制了银行业业务的创新与拓展,实施“营改增”税改,对计税税率、计税范围等进行重新确定,有利于重新将银行业从繁重税负中解脱出来,驱动银行业的创新,并对相关行业如服务业、房地产业等都有较深入的影响,有利于我国产业升级转型战略的实施。银行业税负与计税方式改革也促使银行降低融资门槛与利率来拓展业务,加大对经济的资金扶持,促进经济的发展。
6.2 银行业“营改增”的实施步骤
此次改革工程浩大,本文建议改革分步走,渐近拓宽扩围之路。
6.2.1 改革第一步:部分省份试点
鉴于“营改增”改革实施的难度以及其在服务业与交通业的推广经验,建议银行业营改增也采用由点到面的改革方案,通过选择有技术条件并且有迫切改革思想的部分省份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教训,之后逐步推广并带动全国银行的参与。
在试点阶段,本人建议不同业务种类区别对待,借鉴国外免税法处理试点银行符合免税条件的业务,对于不能实施免税的银行咨询、融资、担保等业务则按规定的 6%或者新设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税处理。对于出口业务则建议采取零税率的优惠政策,这也是由国际经验得来的。但是考虑到税收征收管理的问题,本文建议在改革的初期,为不加重银行在改革自身调整与内部管理上加重过多的压力而对其外出口业务采取免税的权宜之计,当银行基本实现对新政策的顺利过渡之后就严格根据税改要求来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6.2.2 改革第二步:完善税制,推向全国
改革要分步走,迈出一步后就要对前期改革在征收、分配等方面征求银行、税务部门、下游企业等各方面的反馈意见,银行业“营改增”的第二步是完善改革税制,例如规定更确切的业务含义并分类,税费征收时要对优惠、分配、抵扣等进行详实的规定并且制定操作流程,将改革推向实处,贯彻落实新税制。
6.2.3 改革第三步:外延式扩围,增大减负行业
在银行业“营改增”取得显着成效后,可效仿西方国家,沿着产业链条将增值税课税范围由金融服务业扩散至整个服务行业,体现增值税对“货物与劳务税”的一种合理计税,发挥税收调节行业税负与分配的功能。这也是众多发达国家在增值税改革中走的道路,由于其影响范围之广,在西方发达国家称增值税为“货物和劳务税”.
6.3 银行业应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建议
6.3.1 精准把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
为增强“营改增”改革的顺利落地,银行要与税收征收单位进行对接,税务部门以及相关中介要组织银行管理人员、财税人员以及出纳等相关岗位开展培训,对增值税改后业务开展的新规定与新要求、财税计税准则等都要进行落地培训,让执行人员彻底改变传统营业税的做法,促进营改增政策的贯彻。税务机关也要为银行部门提供上门业务指导与临时性的咨询服务,尽量避免银行方面对政策误读而造成的损失。
6.3.2 理性分析改革带来的影响,积极应对
基于推动“营改增”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理当对未来进行科学的预测,对进行革新将会引起的改变和影响进行推测,研究的中心应大致放在针对增值税成本和现金流的隐形所造成的影响上。举个例子,通过改善后使银行业的税收负担得到降低,纳税后得到的利润大大上涨,同时,银行也能在一段区间内对已经开展的业务内容和框架进行优化,在特殊业务方面,银行要在遵循政策法规基础上保障自身与服务企业、群众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照顾,从而达到增长银行的社会效益;但是,若在对银行业进行改善后,将银行当成一般纳税人进行税费征收,银行的税负不但没有得到降低,还有可能会导致增长税收负担的情况。现在,在当前纳税制度中,银行应该对税收行为进行科学地规划,使税收负担得到降低。此外,银行在进行优惠抵扣方面的财税工作要依规办理,通过合规发票来进行进项抵扣。
6.3.3 紧跟营改增改革步伐,相应变更企业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分析,在制定的增值税方面,我国的银行业现在正在以“营改增”为切入点简易化税收征管。在银行领域的会计准则出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 号)等规范纳税单位会计处理的原则与标准,这个文件对银行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在银行业进行改善的同时,应该合理地改变会计核算项目和财务研究的方式,用来满足国家财政管理的要求。
(1)对银行业增设会计科目。在进行计税时,通过业务实际增设应缴增值税如在推行营改增中产生的税控系统设备费与维护费用纳入到会计计算。
(2)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处理。银行业原来所采用的利益损失表中会计科目将“含税收入额”纳入到“主要经营工作利益”之中,而实施“营改增”后,“税后收入额”只是不含增值税的部分,这对经营会计核算方式进行了改变。在财务方面与现有的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存在区别,财务人员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改变有关科目的计算方式。
(3)针对使用税率不一样的业务进行区分计算,防止都使用较高的税率。
在经过营改增后,增值税在原来的税率和征收率的根本上进一步提高了一点点的低税率。当前还不能确定金融业以后使用较为合适的具体税率。在银行和其他行业共同经营中,税率不一样的项目应该区分后进行计算,防止都使用较高的税率,所以,在进行“营改增”处理以后,银行应该针对混业经营的项目区分计算,通过使用较低的税率来减少税务负担大小。
6.3.4 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增值税是通过业务流程来分步计税,将所有环节都纳入到应税范畴,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科学的管理,才可以合理的进项抵税,努力降低在这一环节的税收。在传统的缴纳营业税时,因为在税收环节不够严谨,导致企业对发票管理的重视度远远不够。万一在营改增后,就没法得到合法的票据来进行抵扣税收,企业不得不纳税;若得到的进项发票本身就有错误或着随便进进项抵税,就会被判定成偷税、逃税,还有几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针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这方面的关注,科学地统计应税项目,简化步骤并且降低税务风险。
(1)获取有效的进项发票
银行业通过信贷、投资、卡类业务等获得手续费、投资、利息以及业务利润,手续费与利润收入是银行的最主要收入来源,实施营改增后,对银行利息收入征税时要确认利息的收入与支持额度,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一个一个确认,然后分别计算纳税金额,但是存在工作量大,成本高的缺点,进行税控操作的难度增大,计税与征税时要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研究,尽量选择最能节省精力也能符合实情的处理手段,将利息纯收益乘以税率计算出应该纳税的金额。营业支出方式大部分为营业税金、业务费用、管理费用、财产损耗等支出,其中的业务费用与管理费用被计入进项税收抵扣项目。实施营改增后上游企业一般是普通纳税人被征收增值税,所以针对下层企业要建立发票体系进行抵扣项目的管理。
(2)完善银行财务软硬件系统
实施营改增所依赖的是税控机,开发票的方式、真假的判断、发票的监管和流通和营业税的发票相比具有很大不同,尽管银行业的财务系统非常优秀,但是仍要对银行的财务系统进行不断的更新和改进,来满足银行的新的需求。所以,针对增值税发票的监管和流通,既要得到财务部门的关注,还要得到开具和流通等所有环节的相关人的关注。
(3)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风险
我国对假发票以及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着严厉的惩罚措施,要求违法人员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使用违法发票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只要违法法律法规,就会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所以,在新的纳税制度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性得到充分关注。
6.3.5 合理进行税务筹划,积极申请享受过渡性财政支持
“营改增”推行后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与财税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为了平稳过渡,国家对企业进行了过渡阶段财政扶持,针对特殊的企业与行业务必应该要给予一定的扶持。所以,在相应的营增改初期的过程中,如果该企业会存在困难,同时根据其个人的能力又无法进行环节,为进行更好的内部财税筹划申请扶持能够帮助企业暂时摆脱改革顺利的困境,减少由于赋税压力过重进一步让企业陷入困难之中。当然,企业必须认识到财政扶持只是过渡阶段的权宜之计,企业是不能依赖其来长期逃避税负重担的,银行要根据自身情况及早规划好税务,在不依赖财政扶持的基础上积极享受税收优待。同时,《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于 2004 年 12 月 9 日正式发布,文件对税收管理政策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若是无权享用税收政策的则进行统一管制,有制定权限的主体制定的税收政策也应该进行审批。所以,在外界环境并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改革前所赋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在改革后会被清理,因此企业要重新申报自身所履行税收政策的适用性。针对随时被取消的优惠政策,必然要进行参照法律来享受相关的政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以及签订备忘录等文件。
6.3.6 强化银行税收管理和管控机制
(1)实现与国际接轨的课税模式。凭借欧盟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国家身份的免税发在现在金融市场中仍然是增值税收的最受欢迎的方式,即使出现其他方案也都是相应程度的缓解一定的问题而发生的调整。该模式对所涉及到的利息、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等核心金融服务项目应该进行免税,针对所涉及到手续费、佣金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所包括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可以颁布出口金融服务所推行的零税率。免税项目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征税部分也可以实现金融服务的税额抵扣。并且,立足于降低税率的层次,务必要稳定增值税中性的考虑,必然要求银行增值税税率被限制在 6%以下。
(2)创建跨部门向协调体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会同银监会以及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务必要遵守国际规则,制定一套满足我国金融服务也发展的金融服务分类标准,进一步迎合银行业实现营增改的需要。并且,创建税务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税务机关可以参与到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核过程中以及策划销售,进一步可以掌握市场的发展状态,调整合适的税收政策。并且,在实现金融税收规定的行为上,金融监管机构必然要介入到内,可以提供具有价值的信息。
(3)提高银行税收管理与管控机制。银行业具有特殊的性质,若是出现问题,在一定程度会对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的冲击,所以基于平稳的层面进行出发,银行业务必要在进行“营改增”过程中合理享受优惠政策,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能够顺利实时。基于银行的角度进行分析,“营改增”是一项新的工程,在掌握各方面的信息过程时都会非常多的阻碍,必然要进行预先规划。其中涉及到:提高增值税改中重点理论分析、创建高质量的税收管理人才培训与储备机制、优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等等。
6.3.7 银行业营改增应依据业务不同分类执行
(1)理财业务按统一税率执行。理财业务是银行的一项普通业务,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金融保管与理财咨询等获得利润,对这种利润征收的标准正是一般生产性服务的税率 6%.
(2)采取信贷免税法。免税模式主要有两方面缺陷,其一免税不可抵扣进项,其二免税使得抵扣链断裂,为其他企业提供的信贷服务不能抵扣。因为我国银行也属于利润密集型行业,并没有实施免税法。如果采取简易征收模式,名义上收取增值税,实质上却和营业税相像,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对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征收范畴与计税税率等都有了很大改变,银行税负看起来会增大,不过其用来抵税的项目也会增多,由不能抵扣的营业税发票变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长期整体税负可能会减轻。
(3)金融行业衍生品性质是投资,对其征税的方式值得探讨。世界上对投资开征的都是所得税,也就是说只有投资有收益回报时才征税,对于银行的衍生品我认为也应当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先实行免税政策,免税可以减轻计税负担,也可以通过所得税来调节,也有利于鼓励金融衍生业的发展。
6.3.8 规范银行业营改增中涉及的类目
(1)税率规划要保证一定合理性。税制的制定是以税率为基础,税率若是取值非常合理,改革方案会非常顺利进行的。当前我国增值税法包括两种增值税率,一种是长期以来实行的 17%标准档税率,一种是 13%的低档税率,相应行业享受免税优惠或者其他折扣。最先试行“营改增”的上海地区为了克服交通行业税负过重而增设低档税率 11%和 6%,这样新增多个税率其实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征收操作难度,税制复杂程度也进一步加大,进一步增大了双方的成本,反而形成了改革的阻碍。营改增其目的在于要减税、减负,也要兼顾到征税的简易化,而 6%税率正是适应现代服务业的一种税率,除了征税机构与银行可以协同来简化操作模式,这个税率应当被视为增值税的合用档次,在银行业进行推广。而且,经过一个阶段的施行,营改增的细节与完善也可以对这一政策进行更合理的调整。
(2)银行业务要进行规范整理与归类。银行系统征税系统将会依赖税控系统进行,对于各类金融业务要进行合理的分类,以便在系统中对各类业务的征税方式与征税范围等都进行更清晰的设置,税务部门必然要遵守指定的征收范围,对银行业务应该进行有序的规划。基于作者的想法,该项增值税改革一定要赋予银行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其中免税项目包括:传统存贷款业务,现金交易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外汇转贷等。应税服务项目主要是便于客户进行收费收取与雇佣金等业务,其中业务活动涉及到帮助客户办理结算、咨询、代理、担保、租赁及其他委托事项,推出一系列金融服务来获得经营活动的额度。出口银行业务零税率这项工作,也涉及到出口信用证议付、出口信用证通知、出口跟单托收、打包放款、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
(3)进项税额抵扣需要进行约束。剖析税法的要求,纳税人应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到外购应税货物以及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额。银行业在调整增值税之后,本应该参照规定进行抵扣,然而因为银行领域也存在着免税模式,对于免税会计项目如采购品、劳务费等的支出就不能作为进项抵扣,而是要作为被清除的税收收入部分,这部分支出是难以被纳入应税收入的,也不能按比例进行抵扣的。该方法在理论上分析是正确的,然而放逐在实践中也会出现相应程序上的问题,税务部门需要进行高度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