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的目标、原则及途径(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23 共5726字
3. 选择有利的供应商
对供货商进行选择时,企业应该考虑可抵扣税额,但不能为了使可抵扣税额大而只选择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应该综合考虑税后利润[7].假设某企业购进货物价税合计A,这批货物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得,税率为T1;或者购进货物价税合计B,这批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征收率为T2.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为Q(不含税)。
税后现金流量=Q-A÷(1+T1)
税后现金流量=Q-B÷(1+T2)
经求解得:
B=(1+T2)÷(1+T1)×A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有 些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以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的 发 票 可 以 抵 扣 . 在 没 有 代 开 发 票 的 情况下,B为A的88.03%、91.15%,可以称为平衡点。在有代开发票的情况下,B为A的85.47%、88.50%,可以称为平衡点。当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比平衡点高时,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有利,反之,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较为有利。
4. 选择有利的销售形式
在企业日常销售实务中,企业通常会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3种销售形式。现行的增值税税法对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计量确认有不同的规定。如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时,纳税人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按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销售收入,否则,不得从销售额减去折扣额;企业采取销售折让进行销售的可以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收入;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方式进行销售的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减折扣。企业要综合考虑以选择一种最有利的销售形式。
5. 选择有利的抵扣时间、收款方式与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项税额有抵扣时效,纳税人应尽快认证、尽快抵扣,避免超过时效无法抵扣,也可使纳税人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进行销售时当纳税人无法及时的取得货款时,应该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形式,以免代垫税款。收取销售款项时,企业应该尽可能在月初收取,在能够保证按时纳税的前提下,应将申报纳税的时间安排在下个月14日或15日,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
五、增值税筹划取舍
理论研究时,我们从方便研究的角度,往往会做出各种假设。但是,在企业纳税实务中假设的条件又往往不成立。纳税人对增值税的筹划会因为很多条件的约束而不能成功。主观的努力是一回事,在实践中可行性是一回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筹划的直接目的是明确的就是要尽一切努力减轻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涉税风险往往会使纳税人得不偿失。所以纳税人要学会取舍,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有约束因素主要有。
1. 市场决定一切
增值税负担的大小与增值额大小有关。增值额越大往往也是纳税人获取高额利润的机会所在。一个企业是否进入某一行业,最关键是要看这一行业的发展潜力能否为纳税人带来必要利润而不是税负的高低,税负的高低是一个不太重要的因素。纳税人不能也不应该单纯地为了减轻税负而放弃进入某一行业。从极端的角度看,纳税人的不从事销售活动、不提供应缴纳增值税劳务,他就可以没有增值税税收的负担,可是这样明显不符合纳税人的利益。
2. 财务目标
国内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目标与纳税人的财务目标不一定统一,正所谓局部最优不等于全局最优。相对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纳税筹划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如纳税人是否应该享受免税待遇,仅从税收的角度,纳税人应该争取免税,但是这可能加重下游客户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使纳税人失去客户进而失去收入与利润,从财务的角度看,纳税人应该放弃免税待遇。
3. 法律法规
按 照 税 法 的 规 定 , 纳 税 人 要 享 受 增 值税的税收优惠往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要享受13%的低税率,则要从事税法规定的几类货物的销售;纳税人要只缴纳3%税款,就要控制收入的规模;在免征额以下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同样要控制收入的规模等等。增值税纳税人若单纯地追求较少的税收,因税法的这些规定,将不利于纳税人经营规模的扩大。为了避免纳税人在身份之间,不停的转换,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从一般身份转变为小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