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限制问题探析(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23 共3248字
(三)限制性条件
1.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 ;
4.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
5. 对 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要求 :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2)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
(4)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