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起源于二战后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并在七、八十年代呈现出几何式的爆发性增长。从功能上来说,美国的备用信用证制度和欧洲大陆的独立担保制度是完全一致的,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基本上只是一个虚幻的想象,或仅仅只有语义上的不同。同样的一个事物为什么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叫法?美国的备用信用证制度又是如何产生的?现阶段国内外关于美国备用信用证的主流研究认为,美国的备用信用证的产生源自 1864 年美国的《国民银行法》禁止银行从事担保业务。由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美国的银行为了规避这一原则而发明了备用信用证制度。
事实果真如此简单吗?既然银行被禁止从事担保业务,那么具有担保的功能同时比担保风险更大的备用信用证为什么就获得了允许?难道美国的国会议员、法院的法官和各大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就这么糊涂、这么好糊弄?被禁止的银行担保业务换了个马甲以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出现以后,他们就认不出来了?
事实上,备用信用证在产生之初,美国的各监管机构包括货币监理署(Office ofComptroller of Currency; OCC)、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Board)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事务委员会、美国的各级法院以及大量的银行法专家就注意到了这一新型信用证的严重风险。
本文在深入挖掘相关的历史文献的基础上,力图再现备用信用证在美国起源的整个过程,并以此为契机厘清当今学界对于备用信用证起源的研究中的一些模糊之处,包括:1864 年的《国民银行法》到底有没有禁止银行从事信用证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银行不得提供担保”原则的起源,为什么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这个与美国法律有着莫大渊源的国家都没有这一原则,(这也是为什么这些国家发展出独立担保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美国人偏偏独树一帜发展出“银行不得提供担保”原则,这一原则和备用信用证的产生了到底有着怎样的联系;面对学界关于备用信用证的激烈争论,美国各界从国会到法院再到银行监管机构又是怎样对待备用信用证这一新兴事物,他们为什么容忍了备用信用证这样一个有着潜在巨大风险的金融工具,同时又设计了哪些规则将这些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