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公司内部执行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保持同被监督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公正和有效的监督。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基于其公司内部治理的单一结构,即由 Board 统一执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建立了外部董事制度来对抗“内部人控制”中监督不足的问题。而与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单一结构不同,德国立法者确立了董事会与监事会相分离的公司内部治理双层结构。
监事(或可与之类比的单一结构中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个人独立性问题,虽然最初为克服统一的监督与管理带来的风险只是在英美法语境下被关注和讨论,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在双层结构的公司治理中,监事个人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显现出其重要性。现实中,监事会承担的任务必须通过具体的成员来完成。监事个人身上的利益冲突,难以保证其始终以公司利益为导向对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同时,现代监事会越来越多的承担着超出传统监督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能,不同职能之间的矛盾冲突也为监事个人的独立性带来新的挑战。而双层结构自身并不能保证监事个人独立公正的判断。因此,德国立法者也着眼于监事个人的独立性要求作出了配套规定,特别是在欧盟法的影响下,通过近年来《股份法》(Aktiengesetz, 缩写:AktG)几次改革增置了更具体的针对监事个人独立性的要求。
本文将研究在德国公司内部治理双层结构中的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保障问题。其中,重点研究其相对于被监督机构——董事会的独立性。本文将只关注德国上市股份公司(b?rsennotierte Aktiengesellschaften),因为只有在这种类型的公司里基于所有权人全体产生的体系上的监督不足问题最为严重。法律通过相对于其他封闭型公司更多的强制性法规、更详细的制度设计来加强对监事会及其成员独立性的保障。
此外,现在的德国股份法受到欧盟法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将对德国法转化的欧盟指令与填补德国国内法规则空白的欧盟条例结合德国国内法进行分析。由于篇幅所限,德国企业集团(Konzern)关联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独立性问题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