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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非法修宪相关的国际法问题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胥帆
发布于:2016-02-14 共8971字

  引 言

  宪法乃一国之根本大法,对一国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 形塑国体、规范政治、保障人权等) 进行规定,从效力层级上讲,其具有最高效力。宪法的制定,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事实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带来了宪法的滞后性问题①.修改宪法,使宪法适应变化、更加完善,是有一定的必要性。从主权视角看,宪法的修订是一国行使主权权利的体现,根据尊重他国主权原则,国际社会负有不得干涉的义务。然而,问题总是多向度的,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一般法理,一国在充分享有其权利的同时,也应忠实地履行其义务。无无义务之权利,亦无无权利之义务。

  因而,值得我们思考的就是: 一国的宪法修订是否与国际社会全然无关以及一国在宪法修订中如何对待其担负的国际义务、责任? 简言之,宪法的修订是否完全无语境? “主权”这一范畴,为修宪提供了“合法性”,然而从国际法上看,这种“合法性”是否充分? 近日,日本修宪的呼声再度高涨,解禁集体自卫权,摆脱战后和平体制的偏向昭然若揭。二战后,世界范围内,虽总体上保持了和平,但威胁、挑战和平的因素远未断绝。和平之维系,有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有赖于对国际道义准则的坚守。本文以日本修宪为例,对其中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前述问题进行解答。

  1 日本修宪的提出及其实质

  日本现行宪法,公布于 1946 年 11 月 3 日,1947 年 5 月 3 日正式施行。由于其制定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称为“战后宪法”,又由于其确立了“和平主义”的宪法原则,也称为“和平宪法”.“和平宪法”规定了议会内阁制、象征天皇制、非军事化等内容,为战后日本的政治民主化、经济腾飞等立下汗马功劳。但是,这部宪法是在美国主导下制定的,一开始就带有被强加的色彩,这为修宪派人士提供了口实。自 1947 年该宪法的生效之日起,修宪的论调就一直存在。[1]65随着“新保守主义”、“民族保守主义”、“民族主义”和“新民族主义”政治思潮的转向,以及谋求成为“普通国家”和“政治、经济、军事大国”目标的提出,“和平宪法”利用起来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

  奉行现实主义、实用主义的日本,其实一直把宪法当做“利用”的工具。诚如有学者所言,日本的“和平宪法”,“更多的时候只是日本人手中的工具而已: 弃于其不利之法如蔽帚,奉于其有利之法如圭臬”[2]38.用起来不甚称心,甚至颇有束手束脚之感,那么提出修订就势所必然了。

  1. 1 不同历史语境下的修宪浮沉

  日本“和平宪法”制定虽逾 60 年,但是尚未正式修订。综观整个日本战后的宪法实践史,充斥着修宪论和护宪论的斗争。修宪与护宪的力量对比,随日本国内及国际情势的发展,此起彼伏。

  修宪是语境化的,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分散的修宪主张,汇聚成结构化的修宪运动,这实际上是对日本深刻社会变迁的记述。

  20 世纪 40、50 年代,二战结束,冷战开启,这一时期的日本修宪,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修宪的首次提出是在“和平宪法”公布之前,远东委员会在“关于重新审查宪法的政策决定”中提到,“该宪法施行后1 年至2 年间,日本国会和远东委员会双方应进行关于重新审查该宪法的调查工作”; 1947 年 4 月 20 日,日本政府回复没有修改的意向,但是学界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支持宪法的基本原理。[3]304二战后,美国对日本进行了单独占领,美国的对日政策,对日本影响深远。占领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基调是对日本施行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造[4]217.但是,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冷战局势的加剧,美国对上述政策进行了调整,重新武备日本,允许一些战犯从政。1950 年成立了警察预备队,1952 年改名为保安队,1954 年《自卫队法》将保安队改为自卫队。由于宪法第 9 条第 2款规定,“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自卫队的成立直接引发了修宪与护宪的论争。战前高层政客和战犯重新登上政治舞台,奠定了日本保守政治的社会基础。这些人一上台就在日本掀起了修宪浪潮。1954 年 12 月 10 日,鸠山一郎内阁成立。鸠山一郎一上台就把实现修宪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其任内通过了设立政府宪法调查会的法令; 1957 年 2 月 25 日第一次岸信介内阁成立,其在内阁设立了宪法调查会并作为常设机构保存下来。[5]10 -11总体上看,这一阶段的修宪运动处于抑制状态,其中原因有: 首先,二战刚刚结束,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受到国际社会的钳制; 其次,日本国内反思战争的声音强烈,国内气氛不允许谈论宪法修改问题; 最后,走和平主义的发展道路,在这一时期占据主导,政治思潮上比较单一。

  20 世纪 60 至 80 年代,修宪运动进入了沉寂期。1960 年以后日本的重心转向了发展经济,修宪问题被抛诸脑后。这一时期,“虽然发生了自卫队问题、劳动问题、教育问题、大学问题、社会福利问题等各种各样的宪法问题,但这些都未达到国民内部意见对立的大论争的程度。在此意义上说,这是一个宪法没有被社会普遍关注的时期。”[6]91当然,这一时期并非完全没有推动修宪的举动,比如: 1982 年 11 月 27 日中曾根康弘内阁成立,就提出了“战后政治总决算”,要求修改宪法,恢复“天皇元首制”,拥有“防卫军”[7]4.虽然总体上看修宪进入了沉寂期,但是各种准修宪活动仍然活跃,或者可以说修宪活动变得更加微妙起来,“政府在经历了岸信介的失败之后,选择了‘无形修改’的道路”.20 世纪 90 年代,日本的修宪运动再度高涨。以 1990 年的海湾危机为契机,日本国内又掀起了修宪的浪潮,各种宪法解释论盛行。

  [8]107从外部环境上看,此时冷战格局终结,世界局势总体保持和平,但地区冲突不断,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并存,日本迫切需要在国际社会中施以拳脚,以配其“大国”地位。派遣自卫队出国、争取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开展地区大国外交等一系列举措铺呈开来。然而,这些活动或多或少受到“和平宪法”的限制,束缚了其施展空间。海湾战争中,某些西方大国指责日本“只出钱、不流血”,实际上根据宪法第 9 条,日本贸然出兵于法无据。“和平宪法”到现在,更多的是桎梏,特别是第 9 条的规定,修宪趋势明朗。从修宪和护宪的力量对比上看,也表明了这种趋势。20 世纪 90年代以后,主张修宪的力量大大增强,护宪力量大大减弱。从政党的角度看,很多以前反对修宪的政党改口赞同修宪,称“修改宪法有必要”; 从民众的角度看,赞同修宪的民众的比例有所上升,修宪成为人们较为关切的事项。“论宪、修宪成为90 年代以来公众舆论的总体取向。”

  [9]32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修宪活动有: 一是“1992 年 3 月,宫泽内阁在《外交姿态报告》中正式将修改现行宪法中限制日本国际权利的部分列为 90 年代日本三大政治目标之一”; 二是 1994 年 11 月 3 日《读卖新闻》发表“宪法修改试案”,积极开展修宪舆论宣传; 三是 1999 年 7 月 29 日日本国会通过《成立宪法调查会法案》,规定在参众两院设立宪法调查会,“修宪问题逐步上升为国会意志”.21 世纪以后,日本的修宪运动步向深入、实质。2000 年 1 月 20 日,参众两院的“宪法调查会”成立,掀起了修改宪法国家层面的正式讨论。

  2001 年 4 月 26 日,小泉内阁诞生,小泉把日本的修宪运动推向了实质性阶段。小泉上台伊始就明确地表达了其有意推动宪法的修改,特别是对宪法第 9 条进行修改,在其任期内促成了《反恐特别措施法》、“有事三法案”和《支援伊拉克复兴特别措施法》,以新设专门法的形式架空了“和平宪法”.“小泉执政后,一直践行着他的修宪承诺,一方面通过另立单行法对现行宪法进行架空,另一方面加紧论宪并完善与修宪相关的法律程序,积极推动对现行宪法进行直接修改。”

  [10]102003年 9 月 13 日,小泉推出计划于 2005 年提出党的宪法修正案; 2004 年 1 月 14 日,其又提出在 2009年向国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这一时期其它的修宪活动还有: 2002 年 4 月 15 日,众议院宪法调查会出台了《众议院宪法调查会报告》,主张修改宪法第 9 条。2005 年 4 月 20 日,参议院宪法调查会通过了《最终报告书》,认为“有必要保持为了自卫的必要最小限度的组织”,也主张修改宪法第 9条; 上述两报告都聚焦了宪法第 9 条,报告的出台,明确了修改宪法的必要性,结束了日本朝野长期以来关于是否要修宪的争论。

  [11]162005 年 11 月 22 日,自由民主党在东京举行建党 50 周年纪念大会,并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12]

  鉴于“一党优位”的政治现实,对长期、经常执政政党( 自民党) 的宪法修改草案有必要特别关注。2006 年 9 月 26 日,安倍晋三组阁( 第一次) ,安倍是修宪论的支持者,其参选时即明确主张修宪。2007 年 5 月 14 日,日本参议院表决通过了《国民投票法案》,对宪法 96 条关于宪法修改程序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化和操作化,扫清了修宪过程中的程序障碍。2012 年 12月 26 日,安倍晋三再度上台,提出“三年计划”,计划在 2015 年修改《日本国宪法》第 9 条。[13]

  2013 年 2 月 15 日,在出席自民党宪法修正推进总部会议上,安倍晋三提出将修宪定位为“需解决的重大课题”.[14]2013 年 4 月 15 日,接受《读卖新闻》的专访时,安倍晋三透露了修改宪法的“日程表”,将修宪分为三步走: 在夏季举行的参议院选举中获胜,为修改宪法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 着手推进易于得到广泛支持的宪法第 96条的修改工作; 在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上改变宪法解释。[15]

  2014 年 1 月 19 日,日本自民党第 81次大会通过了《2014 年自民党行动方针》,计划在全国举行对话集会,以实现修改和平宪法的目的。[16]

  1. 2 通过修宪解构战后和平体制

  概括地讲,日本修宪的实质是要解构战后的和平体制。二战结束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接受了和平改造,对其主权权能进行了一些限制,成为了“非正常国家”.根据“和平宪法”第 9 条,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以“和平宪法”第 9 条为基础,日本历届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日本的防卫原则、军事管理与军力水平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总体上看,宪法第 9 条对日本发展军力、复活军国主义、重走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是一个巨大的约束。[17]40“和平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日本战后和平发展的体制,但是从前文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日本国内及国际情势的变化,日本国内的修宪力量渐渐增强,他们极力、甚至争相提出各种修宪主张,把矛头指向宪法第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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