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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的大陆与香港制度比较导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27 共35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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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大陆与香港法定继承法律规制对比分析
  【导论】法定继承权的大陆与香港制度比较导论
  【第一章】法定继承的含义、历史发展和本质
  【2.1】大陆与香港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2.2】血亲的法定继承权
  【2.3】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参与法定继承的规定
  【第三章】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几点思考
  【结论/参考文献】大陆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结论与参考文献
  
  导 论

  一、选题背景

  1985 年,国家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经过二十多年的实施,实践证明这部法律总体上比较适应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我国继承制度的建立和调整功不可没。但是,二十多年间,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首先,社会财富增加,私有财产明显丰富。相比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社会财富,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个人私有,都有巨额增长。1978 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2683 亿美元,2010 年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显示,我国 GDP 已达到 5.879 万亿美元,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带给了老百姓更多的实惠。近三十年,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明显丰富。人均国民收入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不足 200 美元达到了 2009 年的 3500 美元;不仅数量增加,财富形式也有重大变化。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基本上只有生活资料,而现在还包括了知识产权、金银首饰、股票、房地产权利等价值更高的财富形式。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及人们生育和家庭观念发生变化,家庭结构趋简单化。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和人口流动的日趋频繁,客观上使我国社会家庭结构日趋简化,结构简单的小家庭日益成为社会的主要构成细胞,而一对父母有几个孩子,两三代人共同生活的现象已很难找到。除了国家政策和社会现实原因外,人们的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家庭更多的选择只养育一个孩子尽力培养好,而不是以前的多生几个以求能有一个有出息。甚至有的人不愿意要孩子,认为养育孩子很麻烦而且成本很高,这一现象尤其在城市白领夫妇中逐渐增多。

  再次,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对个人私有财产权利保护加强。《继承法》出台之后,我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不断通过立法得到加强,这里当然包括《民法通则》、《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纷纷出台的部门法,更重要的是 2004 年《宪法》的修订和 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实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代表着国家立法的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在修正后的《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继承关系随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而日趋复杂。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相对落后,人们私有财产很少,市场经济还没有发展起来,个人之间经济关系也比较单纯,所以人们大多对死后财产的分配不太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财富巨额增加,财产形式多样化的同时,人们的经济关系愈发复杂。死者在生前参与的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导致了死后继承关系的复杂化。

  二、选题意义

  继承,起始于唯一的事实,死亡。生老病死是每个人不可逃避的自然法则,继承与我们的社会、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继承制度也当然的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甚至无可替代的作用。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制度,和遗嘱继承一样,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古代虽然也有以遗嘱形式处理遗产的情况,但远没有法定继承那么重要,只是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时至今日,虽然遗嘱继承不断发展,但在我国,法定继承仍然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人们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还是更愿意将身后事交由法律来处理。以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身后财产的主要是少部分财产较多、财产结构较复杂或者对重要遗物有特殊安排的人。从上述社会现实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对社会关系和现实生活有重要意义。

  第一,法定继承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继承领域有不可替代的实用性。法定继承对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继承原则和方式都有明确规定。在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遗产继承,解决了在继承过程中因死者没有对遗产进行安排而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我国人们大多不立遗嘱的情况下,这种实用性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法定继承同样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保护。法律设立遗产继承制度,是为了解决因财产权利主体死亡而权利客体仍然存在而出现的权利真空,为作为客体的财产寻找到新的权利人,才能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公民当然可以通过遗嘱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死后所留财产,但在被继承人不能或不愿立下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虽然不像遗嘱继承那样充分、直接的体现被继承人的真正意思,但也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对被继承人意思的推定,尽可能的保证了在无遗嘱情况下财产以比较符合被继承人意思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有利于促成和谐家庭关系,减少家庭矛盾。当前社会,遗产纠纷层出不穷,特别是在一些财富较为丰富,而家庭结构、亲属关系又较为复杂的家庭中最为突出。觉得自己有权利获得遗产的人在死者生前往往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一旦死者去世而没有留下遗嘱,面对大量遗产,就会撕破脸皮、争执不下,甚至闹上法庭。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和法定性等特点,对哪些人以什么顺序继承多少遗产都有明确的规定,是保护正当继承权利,减少遗产纠纷的最好武器。

  第四,法定继承有利于发挥家庭的社会职能。法定继承不仅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也是国家根据社会现实状况,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等社会功能的手段。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制度不仅根据与死者感情亲疏,关系远近来进行遗产分配,还会考虑遗产对老人、子女、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等家庭其他成员的扶养功能,以保证被继承人死后,其继承人的生活不会过于困难。

  三、文献综述

  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现有的法定继承制度显然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对《继承法》进行修订的呼声日渐高涨。很多专家学者也在不懈的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献言献策。郭明瑞、房绍坤、张玉敏、史尚宽、王丽萍、杨立新、吴竹群等出版了继承法方面的专著,著作中都对我国现有继承特别是法定继承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学者王丽萍还对我国法定继承规定的民间态度和继承习惯进行调查研究,掌握了大量一手资料;学者陈苇、杜江涌、梁丽金、徐晓丽、陈静、孟波、党照辉等比较分析了国外法定继承法律规定,借鉴一些较好的立法实践,对我国继承立法提出了扩大法定继承范围、调整继承人顺序等建议;黄玉桃、张坚、任波、张华贵等学者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对配偶继承权利保护的不足,从不同角度提出应对配偶继承权加以更好的保护;林映辉、季兴彪、李欣、马新文等学者通过对我国现实国情的分析和对国外立法的借鉴,提出了适当增大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建议;陈苇、宋豫、张迎秀、蒋燕比较分析我国港澳台等地区法定继承制度,对我国今后诸法域内继承立法的统一创造了较好的条件;特别是以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关涛副教授为主起草,由许多学者参加讨论,由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统稿,最后由梁慧星教授修改审查定稿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是我国学者对继承法研究的一大突出成果。

  各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视角、分不同层面对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一些学者观点使我很受启发,如张玉敏教授在其《继承制度研究》中认为将父母位于子女之后列为第二顺位更为合适;陈苇教授在其《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一文中认为我国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兄弟姐妹的子女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不固定继承顺位;郭明瑞、房绍坤教授在《继承法研究》中则认为父母、配偶、子女同列为第一顺位并无不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应当加以限制;张华贵、冉启玉在《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中提出应当赋予生存配偶对家用品享有先取权,对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享有终身的用益权,以保证配偶的正常生活。

  在对法定继承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的过程中,学者们大多将目光投向国外,希望从外国的继承立法中汲取营养,取得了很大成效。香港,既与大陆同根同源,有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又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吸收了大量的英国法理论和内容,自然进入笔者的视线。本文跳出传统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三部曲的论述方式,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配偶、血亲、有抚养关系的其他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通过大陆与香港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提出完善大陆法定继承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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