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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斗争存在的问题与法治保障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杨学渊
发布于:2020-02-05 共3245字

  摘    要: 黑恶势力不仅是人民群众深感厌恶的,而且还会影响我国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甚至会极大地危害市场秩序,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鉴于此,本文从现阶段“扫黑除恶”取得的成效入手,深入分析了“扫黑除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基于法治视角下探讨“扫黑除恶”的保障策略,力图构筑其长效机制,为争取“扫黑除恶”的斗争胜利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扫黑除恶”; 保障策略; 法治理念;

  “扫黑除恶”即严厉打击黑社会以及一些罪恶势力的存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1]。自2018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扫黑除恶”拉开了真正的序幕,接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机构颁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表示要对恶势力犯罪、黑社会犯罪或是所谓的“保护力”严厉打击、依法惩治。随后,各权威机构出台、颁布了一系列重磅政策、文件,直指“扫黑除恶”的急迫性与必要性,同时也指明了“扫黑除恶”的斗争方向[2]。因此,2019年年初***总书记在政法会议中着重突出我国要实施“扫黑除恶”,要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保障“扫黑除恶”取得实际效果。如何达到***总书记提出的这一严格要求,建立法治保障机制,提高“扫黑除恶”的法治化水平就成为有利的着力点[3]。鉴于此,本文重点探讨法治视角下“扫黑除恶”的保障策略,力图构筑其长效机制,为争取“扫黑除恶”的斗争胜利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扫黑除恶”取得的成效

  从拉开“扫黑除恶”的序幕至今,我国“扫黑除恶”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进展。截止2018年年底,我国开展“扫黑除恶”一年多以来,据官方数据显示:公安机关一共处理恶势力犯罪5000多起,抓获涉黑组织将近1300个,攻破各种刑事违法犯罪案件将近8万宗,还查处、冻结各类涉黑违法的银行账户超千个,通过“扫黑除恶”斗争使得我国刑事犯罪相比去年而言降低了7.5%以上,各类严重的暴力事件也明显降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认可度显着提高[4]。

  全国各地积极践行“扫黑除恶”政策,均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以首都北京为首,在北京公安的高压严打政策之下,总共破获刑事案件300多起,摧毁黑势力犯罪团伙100多个,着重打击“套路贷”的犯罪行为,破获40多起刑事案件;西安公安坚持“有恶必除、有黑笔扫、有伞必打”的原则,截止2019年10月底,共查处恶势力组织30多个,破获犯罪团伙案件170多件,抓获涉黑犯罪人员70多人。截至2019年3月底,广东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7982件,立案218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05人,组织处理195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26人。全国各地扫黑除恶行动如火如荼进行着,都取得了阶段性的斗争胜利。

  二、“扫黑除恶”斗争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扫黑除恶”进程却存在办案质量不高、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能完全保证,不充分依据法律法规办事等多种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扫黑除恶”办案涉及的指标不完全恰当。在我国某些省份对黑恶势力依旧存在高压态势,利用下达办案指标的形式来量化其实际效果,因此,公安人员很容易在这种压力下将黑恶犯罪的标准降低,导致诉讼参与人或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对“扫黑除恶”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工作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对于“扫黑除恶”的认识还不够充分,权责划分不清晰,甚至有个别人员存在形式主义,某些地区的人员对“扫黑除恶”斗争的整体协调性不够合理,所要履行的职责不能完全体现出现,与现行的政策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极少数的执法人员“扫黑除恶”斗争精神还不够突出,对于处置案件中黑恶势力的界定,“一案三查”的具体落实情况以及打“伞”破“网”的工作能力还存在不足。

  再次,“扫黑除恶”涉及的法规还不够健全。由于“扫黑除恶”行为刚开始不久,时间较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不能完全指导办案工作人员的行为,若办案人员遇到疑难杂症的问题,很有可能没有完全健全的法律制度能够提供借鉴或是指导作用。
 

“扫黑除恶”斗争存在的问题与法治保障
 

  最后,“扫黑除恶”涉及的主体过于复杂。在实际的工作中,有一些黑恶势力不仅仅的个人行为,很有可能形成了一个集团,或者是类似企业化的高度程序化形式,涉及的主体过于复杂,不一定能够完全甄别出黑恶势力的全体涉案犯罪人员。由此可见,“扫黑除恶”斗争在实际进程中还存在的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表明我国非常有必要强化法治环境下对于“扫黑除恶”的保障机制。

  三、法治视角下“扫黑除恶”的保障策略

  (一)深化法治化水平,保障“扫黑除恶”取得长效

  深化法治化水平是保障“扫黑除恶”取得长效的必要策略,也是目前完善的重点。现阶段,三年的“扫黑除恶”斗争已逐步向攻坚克难阶段前进,尤其是对于所谓的“保护伞”要严厉打击,鉴于此,就需要纪检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相互合作,相互配合,严格依法来办案,既确保办案的效率,也能保障其质量,使各种有用线索与法治材料能够顺利衔接,铲除所谓的“关系网”或者是“法律伞”,深化法治化水平,坚持处置黑恶势力,能够达到标本兼治的功效。深化法治化水平要求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各种基本规律,妥善处理当事人与犯罪份子之间的人权关系,要从法律的合规流程上加强对当事人的正当保护,因此,深化法治化水平能够有效加强执法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也是我国减少冤假错案的主要方式。

  (二)坚持法治理念,构筑“扫黑除恶”取得实效

  在“扫黑除恶”的进展中,要坚持法治理念,主要体现是要保障和尊重人权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两个方面。首先是保障和尊重人权,此项要求已纳入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2014年《依法治国决定》也明确表示要完善公民权利的方式方法,强化人权意识,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保障和尊重人权显得尤为重要。要求办案人员充分发挥保障和尊重人权的法治理念,既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同时也要保障涉案人员的各种正当权利,确保办案的质量与水平。其次,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项政策是中国在办案进程中始终要贯彻的政策之一,它能够有效的降低犯罪率,缓解我国各地突出的社会矛盾,积极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自正式开展“扫黑除恶”以来,从我国颁布的很多通知或者是文件中都可以看到此法治理念的重要性,比如《黑恶势力意见》、《通知》等多个文件均明确表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多个要求。因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相关的执法人员要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加深思想认识,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放过任何黑恶势力,同时也要避免处置过严或过松情况的出现。

  (三)强化措施,确保“扫黑除恶”取得新成效

  “扫黑除恶”斗争已进入到攻坚阶段,为了确保其取得新成效,必须要采取强化措施。其一,要强加政治规矩与政治纪律,形成斗争的强强合力。执法人员要认识到目前形势的严峻性,感同身受群众对于黑恶势力的厌恶,要用于担当起政治责任,做好各方力量的相互协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部门间的权责划分要明确,为“扫黑除恶”的最终胜利提供一定的政治保障。其二,加强案件处置的质量与效率,深化黑恶势力的打击能力与犯罪线索挖掘的能力。要坚持犯罪线索的稽查责任制,强调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方式的相互融合,准确无误的把握黑恶势力的细节表现,对于黑恶犯罪势力的排查工作要深挖、不留死角。也要优化执法办案的各项机制,在法治层面推动“扫黑除恶”的顺利进行。其三,要狠抓执法工作,加强专业战术能力,力图在疑难杂症的案件中有重大的进展。要积极发动地方众多的群体参与进来,积极宣传斗争的必然性与迫切性,发挥监督指导的作用,以实际的措施来争取“扫黑除恶”斗争的最后胜利。

  参考文献

  [1]柯东海.“四个坚持”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J].人民法治,2019(17):90-91.
  [2]潘怡丞.参与式治理视域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扫黑除恶”的研究[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9(04):82-87.
  [3]郑建伟,胡芝春.基层网格化管理机制分析及其规治扫黑除恶的基本路径[J].法制博览,2019(24):103-104.
  [4]何显兵.论“扫黑除恶”中的没收犯罪工具[J].东方法学,2019(05):82-92.

作者单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原文出处:杨学渊.法治视角下“扫黑除恶”的保障策略研究[J].法制博览,2020(03):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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