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频发的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调研;通过实证研究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立足于现状, 从多角度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共享单车; 人身权; 财产权; 维权;
一、共享单车消费者人身财产相关问题
自从共享单车2016年首次出现在大众视野后, 由于其使用的便利和价格的低廉, 各大互联网共享单车企业 (以下简称单车企业) 一路高歌猛进,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共享单车行业就业研究报告》, 到2017年7月, 国内共享单车累计投放量约1600万辆, 截至目前, 共享单车在城市的交通结构中, 已经形成了极为重要的一环, 笔者必须承认, 其对于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已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应意识到, 在如此庞大的单车数量和使用需求面前, 任何微小的管理瑕疵都有可能导致对于消费者巨大的伤害, 因此, 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理权利, 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而就目前而言, 已经有两大问题初现端倪。
(一) 财产权利受损
笔者认为, 此处所指的财产, 应包括已交纳的押金, 和未使用的账户余额。关于押金, 新经济行业数据挖掘和分析机构ii Media Research (艾媒咨询) 于12月12日发布《2017中国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现象专题调查报告》。报告显示, 当前中国共享单车市场押金存量规模已超过120亿元。余额方面, 酷骑单车退出市场后, 凤凰财经就曾跟踪报道, 未退还的押金与APP内余额总金额至少数亿元。
数十亿, 甚至上百亿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款项全权交给单车企业运作本就已经十分不稳妥, 更何况, 现况下的共享单车行业似乎已经不太乐观。est Mobile最新的10月数据显示, ofo最新的月活用户增至4246.84万, 排名第一, 摩拜最新的月活用户增至4101.27万, 排名行业第二。除了月活用户, APP渗透率等数据亦表明摩拜、ofo已俨然成为行业龙头。显然, 目前共享单车的市场格局已经确定, 诸多共享单车企业越发难以维持生计, 资金链断裂, 最终倒闭。根据和讯网报道, 自2017年6月以来, 已有19家投身共享经济的企业宣告倒闭或终止服务。
在众多企业倒闭的同时, 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财产权已经受到侵害。艾媒咨询数据显示, 从2017年6月以来, 预计超过10%的用户押金或因企业资金运转问题, 已无法正常申请退还, 整个影响覆盖或将超过一千万用户。根据广东省消委会不完全统计, 全省消委会受理小鸣单车投诉超过3万件, 投诉内容大多针对押金逾期退还的问题。无独有偶, 根据搜狐财经2017年12月15日的报道, 今年8月下旬以来, 酷骑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因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出现严重问题, 截至12月11日, 已收到关于酷骑公司投诉21万人次。对于诸如小蓝、永安行等二三梯队的众多共享单车企业而言, 共享单车的寒冬已经到来。此时, 消费者亟需一种有效的、长久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不受侵害, 或在受到侵害后, 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二) 人身权利受损
除却押金问题, 由于单车质量、骑车人自身问题所导致的人身权利受损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深圳截止2017年12月19日, 已经查处13万余件共享单车交通违法, 其中12件造成骑车人死亡, 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3.66%。
1、不满12周岁少年儿童骑行发生损害。
交通事故系多方原因同时造成, 本段主要讨论未满12周岁的少年儿童非法骑行导致的人身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但在现实中, 由于共享单车解锁简易, 少年儿童即使不用手机也可以解锁, 如ofo单车的机械密码锁, 如果上一名用户没有将密码打乱, 其他人只要直接按下开锁键, 就能解锁, 即使打乱了, 由于每辆ofo单车的密码是确定的, 因此只要前一次稍加记忆, 之后便无须手机验证。更有少年儿童偷拿父母手机解锁共享单车进行骑行的情况, 毫无疑问是至孩子健康与道路交通秩序于不顾。海西晨报就曾报道厦门五一广场多名少年儿童结伴骑行共享单车, 但年龄却都未满十二周岁;此类事件也并非偶尔, 北京东城区也曾发生类似事件。而本文旨在探讨的, 不止违法骑行后公安、单车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更是要建立一套事前监督机制, 有效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2、单车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发生。
由于单车数量确实庞大, 单车企业以目前的运维人员难以检查到每一辆车辆的使用情况, 更妄谈对有故障的车辆进行及时的修理了。2017年3月1日腾讯企鹅智酷发布共享单车数据报告《解读摩拜ofo们的用户与未来》显示, “ofo用户上报车辆故障的比例达到39.3%”。根据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 几乎100%的群众都看到过街头停放的, 明显损毁的共享单车, 但更需注意的是, 那些常人难以一眼看出的, 潜在的故障, 例如刹车器不敏感、轮胎打滑却更值得注意。这类问题极其容易被常人所忽略, 但在紧急时刻, 却又极有可能成为事故发生的关键导火索。然而遗憾的是, 仅有8%的群众有检查刹车的意识, 而有能力、有耐心在每次使用前都对单车进行全方位检查的更是寥寥无几, 仅占全部受访人数的0.2%。
但与不足的检测、和目前少有的保护手段相对的, 却是颇高的事故发生数量。问卷中, 78.3%的群众听闻过骑行共享单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而不难发现, 共享单车所带来的交通事故, 确有可能导致骑车人人身权利的损害, 并且已经在发生。在2017年2月, 就曾爆出厦门叶女士骑行单车时, 没有刹住车, 导致人车倾覆, 面部、腿部多处受伤的新闻, 经过公安机关事后查证发现, 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 正是这辆单车的刹车失灵了。面对这一系列的现象, 企业、法律制度等应当如何出手, 合理而又尽可能周延的保护到骑车人的生命健康权, 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二、共享单车消费者人身财产问题类型化 (法律关系) 分析
要分析不同的问题的法律属性, 我们首先要明确消费者和共享单车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难看出, 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租赁行为, 在消费者与单车企业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只是, 共享经济下的租赁有别于普通的租赁, 应该算是一种分时租赁。首先承租人可以在自己需要的时候自己取得租赁物进行使用, 使用结束后自发归还, 整个过程不需要出租人的参与, 出租人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对承租人及租赁物进行监管;其次, 每次租赁的时间一般较短, 但短时间内可以重复、多次使用。
既然双方之间成立一种合同关系, 那么在产生纠纷后通常就有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但是一般来讲, 单车企业的租赁合同都是格式条款, 消费者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的权利。这样的格式合同, 在违约赔偿部分的规定, 通常都是倾向于合同起草者即单车企业本身的。所以, 一般面临纠纷, 选择侵权法律关系进行维权, 是最好的选择。
(一) 财产问题
1、押金难退还问题。
押金的性质, 在学界历来有较大的争议。通说认为, 押金是一种债权权利质权。当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押金后, 承租人享有要求出租人支付相当于押金金额的货币的债权。同时, 当承租人不履行诸如按时缴纳租金的合同义务时出租人就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直接以押金抵偿承租人应付的债务。由于作为一种权利质权, 再加上货币作为种类物占有即所有, 所以押金自交付单车企业后, 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债权也同时质押在了经营者手中。当消费者使用完共享单车并归还后, 押金所担保的主合同履行完毕, 此时作为出质人的消费者重新获得其质押在经营者处的债权, 并可在自己需要的时候随时行使债权请求权要回押金。所以说, 消费者在使用完共享单车后, 是可以无条件地请求单车企业返还押金的。但为什么还是会碰到押金难退还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单车企业对于押金进行了使用, 比如进行投资、银行存款、购买新的单车等。那么作为质权人的单车企业有没有使用这笔资金的权利呢?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笔者认为, 这里的孳息不能包含由于投资或经营而获得的孳息。如果把消费者缴纳的押金存入银行而获得利息, 笔者认为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孳息, 而再进一步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应该是违法的。
2、账户中的余额退还问题。
账户中的余额, 是消费者为了方便使用而提前向账户里充值的一定资金, 笔者认为类似于预付费卡, 消费者与单车企业之间形成一种资金存管关系。消费者预先把资金交给单车企业, 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后需要付费时, 消费者作为债权人委托债务人即单车企业扣除其享有债权中的相应数额。基于此种法律关系, 债权人应该可以随时不受约束地从账户中退还自己的余额。单车企业不予退还余额或是对余额退还设定一定障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 人身问题
1、未满12周岁的少年儿童擅自使用共享单车发生损害事件。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的年龄进行了限制:必须年满12周岁。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类主体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那么, 这里单车企业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 这里应该分成两种情况:
(1) 少年儿童无需过多操作和帮助便可直接使用共享单车
在ofo还未投入智能锁之前, 有些时候会碰到上一使用者没有关锁或是没有拨乱密码盘的情况。这种情形反映了单车企业锁具存在的缺陷。对于这种缺陷, 笔者认为单车企业是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
(2) 少年儿童需要较多操作或帮助才能使用到共享单车
这种情况包括使用者自行破解锁具或是使用家长的账号开锁的行为。这就类似于盗窃行为一样, 被盗者不能被苛责对自己被盗承担责任。此时, 单车企业是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2、由于单车质量问题发生损害事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产品缺陷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就可以主张侵权责任。且由于这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单车企业或是单车生产者主张。
同时, 笔者认为, 对于少年儿童擅自使用共享单车同时又涉及单车质量问题的案件中, 即使是单车企业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 在发生损害事故时, 相关责任人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共享单车消费者人身财产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 财产问题
1、押金难退还问题的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十二条阐述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应开设用户押金专用账户。通过此条指导意见, 笔者提出两个方案建议。 (1) 押金制度的完善。押金制度其本身起源于民间的市场习惯, 是对于未确定债务的一种担保。虽然该类市场习惯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 但是押金在法律的定义上仍存有一定的争议以及未确定性, 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可能会存有争议。因此为避免权利人权利的丧失,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对于押金制度的制定以及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 (2) 押金账户的确立。鉴于押金与基金都有独立于实际管理人的特点, 笔者认为应借鉴基金行业的管理模式和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关部门对于收取押金的企业制定类似的法律法规, 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对于收取押金后提供服务的企业, 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 并设立相应的账户, 有关部门对账户进行相应的监督, 并对违法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增加单车企业的违法成本。
2、余额难退还问题的解决方案。
与押金具有独立性不同, 基于余额债之特点, 单车企业有权对其进行处分。不过为了方便消费者随时提取余额, 笔者认为应参照银行确立相应的余额准备金制度。
3、消费者的救济方法。
上文笔者所提出的两种方案, 只能防患于未然。面对侵权时, 一般是通过自行协商、向消协投诉、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进行救济。行政手段主要是向相关行政部门 (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投诉举报, 司法手段则为诉讼。对于大范围的财产侵权案件, 消费者也可以进行多数人诉讼或是申请消协进行公益诉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大部分单车企业都是公司法人, 当其宣告破产时, 只需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此种情形下消费者很难获得全部的债务清偿。
(二) 人身问题
1、未满12周岁的少年儿童擅自使用共享单车发生损害事件
要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各方都应做出努力。对于单车企业而言, 应定期对锁制品的质量、安全以及保密性进行维护, 确保他人无法轻易借助不法手段解开密码锁。对于监护人而言, 要深刻意识到此类问题的严重性, 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各类新闻媒体也应加大宣传力度, 使社会公众不断认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2、由于单车质量问题产生的人身损害。
对于单车质量问题, 笔者认为需要从三方面入手: (1) 企业方面。企业应建立更为完善的单车回收修理以及暂停使用制度。对于接到一定报修次数的单车, 应及时禁止使用, 直到维修人员维修完成后才可开放使用, 从而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为保障单车达到一定的可使用率, 相关企业应定期对一定区域内的单车进行排查和更替, 完善产品设计, 提高产品质量和使用寿命。 (2) 消费者方面。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前应对产品的安全情况进行大致的了解。在发现产品问题后要及时通过APP进行报修, 不可再继续使用。 (3) 行政管理部门方面。交通、工商、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多部门应对单车企业的相关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审查, 确定产品更替时间并在其投放前进行质量抽查, 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权利。
3、消费者的救济方法。作为处理侵权的惯常做法, 自行协商、向消协投诉、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固然是最常用的。
但除此以为,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相关单车安全险。借鉴机动车保险的投保模式, 单车企业为每辆单车投保。保险公司对于单车事故的理赔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如此一来, 消费者若遇到人身问题时, 可以首先通过保险进行快速救济。该方法便捷方便, 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当然在无法获得理赔的情况下, 消费者还是可以通过惯常做法进行维权。
参考文献
[1]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共享单车行业就业研究报告, 2017.9.10.
[2] 北京时间.共享单车洗牌完结ofo摩拜冲刺冠军多机构证实ofo第一优势渐稳, 2017.12.18.
[3] 搜狐财经.中消协致酷骑公司公开信:强烈谴责要求致歉, 2017.12.15.
[4] 新华网.共享单车口水战如期上演, 2017.3.2.
[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 2011年5月第1版, 201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