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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的法律地位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8-12 共2093字

  摘要:现代生物科技进入了飞速发展阶段, 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传统观念与历史中未曾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基因科技所带来的克隆、器官移植等, 已经超出了传统的伦理上的生命与传承的范围, 成为一种独立的表达遗传信息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基因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成为法学领域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基因; 基因的本质; 法律地位;

法学毕业论文

  人类的历史就是人们不断的认识世界, 认识自身的过程, 而现代人们对于自身的认识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自1909年丹麦遗传学家约翰逊正式提出“基因”这一生物学概念以后, 给人们的医学、生命伦理学甚至是法学等各领域都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而鉴于基因在现代各学科中存在的较大的影响, 有必要讨论它在法学中所应当处于的地位问题。

  一、基本概念

  (一) 基因的概念及其属性

  基因是一种具有遗传因子性质的多肽链或功能DNA所需要的全部核苷酸排序信息。基因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属性, 其一, 物质性, 即基因决定了人们的身体的组成方式和外部的表现方式, 也决定了个体的疾病的发生机率和身体智力等的健康状况。其二, 信息性, 人类的遗传, 包括人类的不断进化其原因就在于人类的基因上的表现出来的遗传信息的作用。它促使人类不断的朝着适应环境的方向生长与发展。

  (二) 讨论基因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因为基因的广泛运用与认知, 在现代出现了诸多建立在基因基础的新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而在界定这些行为的性质时必然要涉及到基因的法律地位问题。其中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三点:其一, 现代的基因歧视要求对基因的法律地位进行定性。如以胎儿为例, 在现代的孕育学中存在一个极为有名的“布克诉贝尔案”, 在这一案例中美国的维基尼亚州政府授权当地的卫生管理机构进行了6万例的强制性绝育, 原因是这些人“注定出现遗传不当”, 这种明显侵犯人权的行为引起了人们对州政府的诉讼。但在最后最高法院却裁决支持这种行为, 原因是:“社会有权阻止那些明显不适合继续存在的物种。”但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我们根本无权以基因的名义对人们的合法的婚育的权利进行侵害, 即使是出现残疾或是低能的儿童, 我们也无权对其进行基因上的歧视。其二, 基因侵害。基因武器是现代性的一种具有极大危害性的武器, 它对人类的长期的延续发展具有极为恶劣的影响。这种对于基因的侵害甚至会直接影响了人们的子孙后代的健康与生命, 必须对其中基因的侵害行为进行定性。其三, 人们的基因代表了人们生命成长中的诸多的信息, 即然是信息必然就涉及到信息的保护, 因此基因隐私权的保护也要求讨论基因的法律地位问题。

  二、基因的法律地位的相关理论

  在现有的研究中, 对于基因的法律地位的理论倾向主要有三类:

  (一) 基因是人类共同的无形财产权的标的

  一部分学者认为, 人类这一群体在基因上有99.8%的部分是相同的, 这是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植物, 具有较高的智慧与思考能力的主要原因。它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中通过优胜劣汰而形成的, 应当将其视为人类共同的财产。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 人类基因组提出了“全球合作, 免费共享”基因使用原则, 即任何人都可以以和平的目的使用人类的基因信息,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主张享有其主权。也可以说基因信息因为可以用来治疗疾病, 检测生命状况, 进行身份认定等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 故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无形财产, 并具有无形财产应当具有的各种属性。

  (二) 基因是人格权的标的

  一部分学者认为, 基因是人体的组成部分, 它应当承载人们身体的相关属性。而人们的身体是人格权的载体, 故基因也可以视为是人格权的一种载体。这种理论认为一方面人们对自己的身体具有处置权, 当然也拥有对自己的基因进行处置的权利, 如个人可以自主的决定对自己的基因的采集、研究和商业上的运用等。另一方面基因作为每个人独立的生命的表达, 其对个人来说具有极强的信息属性, 而在这基础上基因自然拥有极强的隐私性。正如同人们的个人信息一样, 是人们合法应当进行保护的权力。而从这两个方面来说基因应当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标的, 是人格权的一种载体。

  (三) 基因是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复合体

  一部分学者在综合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基因是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复合体的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正如人们的肖像权一样, 在本身上就具有一定的人格权的属性, 而当其运用到商业用途时则同样具有了财产权的标的的属性。而基因也同样如此, 基因作为个人身体上所存在的一种独特的信息, 本身就代表了人体所具有的人格权属性, 而在经济价值上它又具有一定的财产权的属性。

  综合上述的三种理论, 我们认为基因在法律上的地位应当定义为三点:第一, 基因作为人们的身体上的固有秘密, 它本身属于基因的拥有者所有, 即使是以采集、研究、使用的方式进行转移, 所转移的也应当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第二, 基因作为人体所固有的信息, 正如自然规律一样, 其发现者并不具有其权利, 即使是基因的分离者也只是对基因分离技术具有专利权, 而不是对基因具有专利权。第三, 人类的基因具有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 同样也具有国家资源与个人数据的双重属性, 其中的法律地位无形的财产。

  参考文献
  [1]周格玲.论基因的法律地位[J].网友世界·云教育, 2014 (1) :62-62.
  [2]杨晟.试论人的基因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 28 (4)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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