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医疗机构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医疗广告的传播, 就某种程度而言, 网络医疗广告给我们提供了便捷的就医指导, 但是, 部分商人为达到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 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欺骗消费者, 损害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本文通过分析在网络虚假医疗广告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网络虚假医疗广告; 政府监管;
一、网络医疗广告的现状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5年互联网广告的监测报告显示, 2015年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对全国27个省份和9个重点城市的169家网站的监测数据显示, 监测广告总量385万条次, 其中涉嫌违法广告10.6万条次, 其中医疗广告的违法率较高。互联网已经成为违法医疗广告出没的“重灾区”。2016年5月的“魏则西事件”再一次将百度推广反映出的网络虚假医疗广告置于舆论媒体、社会大众口诛笔伐的境地, 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网络医疗广告政府监管问题的讨论。种种迹象表明, 对网络医疗广告的监管刻不容缓。
二、网络虚假医疗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政府的审批与监管脱节。
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 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1]。按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发布医疗广告应属于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其监管主体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亦即技术内容审查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有时候这些审核权也会下放到市级、区级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让它们协助配合。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过程中, 职能发挥是有限的, 在对医疗广告的处罚上是有心无力, 法律依据不充分。另外, 由于工商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 容易导致信息传达的滞后, 造成对医疗广告监管的脱节[3]。
(二)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 我国在网络医疗广告法律法规部分仍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适用的只有《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 在处理相应问题时往往能够参照的也只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但是对于同一虚假医疗广告, 不同的法律条文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这导致执法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因无法抉择, 而导致执法过程中无法做到应有的公平公正。另外,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金额过低, 这些医疗机构宁愿选择故意发布网络虚假医疗广告从而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三) 网络医疗广告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落后。
从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现状来看, 的确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网络信息的更新往往只需几秒钟甚至更短的时间, 就可以覆盖之前的信息, 这导致证据难以保存, 给相关部门在取证网络虚假医疗广告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当事人只需动动鼠标就可以将之前的记录全部删除。相关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 由于原始证据的缺乏, 难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完善网络虚假医疗广告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 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现状是监管体制不健全, 监管规则缺位, 监管机制失灵以及监管部门对袒露在面前的风险“麻木不仁”。对网络医疗广告实行监管的各部门各自为政, 以为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好。面对这样的局面, 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的问题, 就必须将审批权、监管权、处罚权集于一体, 真正做到权、责统一, 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
(二)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考虑从相关部门法律依据的缺失入手, 在原有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卫生管理办法》管理范畴内添加网络广告和网络医疗广告部分[2]。同时, 通过增强对于发布及传播网络虚假医疗广告的处罚打击力度来提高其违法成本, 其中情节严重者可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再者, 通过修订《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实际执法权赋予卫生行政部门[2], 使得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未经审核违规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时有足够的话语权与执行力。
(三) 建立健全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经调查发现, 所谓的特色科室和诊疗技术以及权威机构和专家门诊往往是网络虚假医疗广告宣传的惯用伎俩。究其根本, 往往是有效信息查询的不透明、不便捷。只要各监管部门在信息发布上能够做到公开透明, 信息及时有效, 让群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所需信息, 就能够极大程度上避免网络信息不实带来的危害。所以, 建立健全网络医疗广告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合理且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2007年1月1日执行.
[2]周刘芳.网络虚假医疗广告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2013, 6 (24) :246-247.
[3]罗静.公共选择视角下医疗广告的监管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