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遏制家庭暴力,必须透过导因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质原因:
第一,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当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对男权文化有较透彻的揭露。他指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以维护男子利益为转移,在这样的社会里,“女子,……变成男子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子起来”.“社会就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于此种社会,都被采用,不适的都被排斥了”〔1〕。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结构不平等。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社会结构是男权文化的集中表现。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权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即使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文化的主流地位。男权文化就是丈夫打妻子的最本质原因。
第二,家庭暴力是夫权思想的毒果。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权利,妻子对丈夫有义务。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打了夫,至少判妻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明清法律规定:夫殴打妻没有致伤不过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打夫,一律丈刑一百,打伤加凡伤三等论处。这一加一减,明显地维护夫权统治。“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这个“度”就是不致残。这就给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夫权思想严重的丈夫必然采取暴力解决家庭矛盾。
第三,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由于性别歧视观念长期存在,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使得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社会宽容家庭暴力除了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还表现在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中国妇女报上曾发表一篇题为《家庭暴力始作俑者女性多》的文章。该文迅速得到转载。文章认为女性的言辞更具有攻击性,促发了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看了后深表赞同,坚信“嘴硬就是该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而被定性为“始作俑者”,天底下难道还有比这更怪的事?!试问,维护自己的人格如何能不“嘴硬”?!男人“嘴硬”又怎么办?!打人有理,什么逻辑!正是社会宽容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第四,女人太软弱。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因此,当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外界舆论和帮助。当你人格都没有了,还有什么“家丑”可遮呢?!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第五,男人素质低。中国妇女报的“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在问及家庭暴力产生原因时,55. 4 %的人认为是男人素质低。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一次大型婚姻家庭质量调查显示:丈夫是否打过妻子这一点与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及性别有关。年轻的、教育程度低的以及除干部、知识分子以外的人有更大的概率打过老婆。而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打过的概率。妻子打丈夫只同年龄、职业有关;其相关形式是年轻的和除干部、知识分子之外妻子打过丈夫的概率更大。对吵架有影响的因素有年龄、教育程度和职业,其中年长者、干部、知识分子及收入较高者夫妻从不吵架的概率大些。综上所述,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社会宽容、女人软弱、男人素质低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五大根本原因。
四、预防和减少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是造物主的安排,是永远存在的。这为男性使用家庭暴力解决家庭矛盾提供了物质基础。如果这种物质基础加上夫权思想及相应的文化氛围误导,家庭暴力必然发生。因此,家庭暴力有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家庭暴力的思想基础,但不能杜绝它。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应采取以下几项法律措施:
第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反对家庭暴力一是要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如何“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1996年初,在“高楼抛妻”发生地长沙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家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安徽马鞍山市妇联与司法机关联手抵制家庭暴力,研究、制定出相应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二,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对职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社区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社区要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执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性。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执法、妇联、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加强我们对妇女的保护,使得家庭暴力从我们身边逐步消失。
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一)树立遏制家庭暴力的正确意识
由于历史沉积,人们的头脑中仍然积淀着一些陈腐的思想,要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首先树立几种正确的意识。
第一,平等意识。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是平等的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以平等、民主、温和、文明的方式来解决家庭矛盾,避免矛盾的升级,树立任何人均无特权的观念,创造轻松和谐、温馨、关爱的家庭氛围。
第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创建良好的守法、执法环境。这要求家庭成员必须多层次多角度地学习法律知识,并将法律精神渗透到家庭的各个层面,树立尊重家庭成员各项权利的法律意识。
第三,保护意识。从社会来看,维权部门应增强维权意识,保障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部门也应增强职业敏感性和积极性。从主体来看,家庭成员应自尊、自立、自强、自爱。
(二)走“以德治暴”和“依法治暴”相结合的制暴之路。道德天然的弱点是其规范的软弱性、程序上的不严格性、适应上的弹性。道德规范仅凭自身,不借助法律,难以形成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特别是在非道德行为猖獗肆虐的地方,道德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克服。所以防治家庭暴力还要借助法律的手段。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止家庭暴力。 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惩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规,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利在家庭中不受侵犯。
结 语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它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消除家庭暴力一方面要加强家庭道德伦理建设,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机制,促进和谐家庭的发展。
【注释】
[1]《婚姻家庭法》2004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婚姻家庭法之研究》2001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中国期刊网最新相关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