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本文首先对被害人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接着分析了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配置状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状况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诉讼权利 配置 保障
目 录
摘要
1 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诉讼地位……………………………………………………………2
1.1刑事被害人界定 …………………………………………………………………………2
1.2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2
2 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立法状况………………………………………………………3
3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制约因素………………………………………4
3.1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现状 ……………………………………………………4
3.2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存在问题 ………………………………………………5
4 完善诉讼权利配置,强化我国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对策 ……………………………5
4.1加强被害人援助 …………………………………………………………………………5
4.2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6
4.3赋予被害人提起国家补偿的权利 ………………………………………………………6
4.4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 ……………………………………………………………………6
4.5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7
结语……………………………………………………………………………………………7
参考文献………………………………………………………………………………………7
1 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1.1 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着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认定一个人是否刑事被害人,应当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权益是否合法权益,也即其权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2)必须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直接,则将受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因为犯罪行为心灵上也受到了创伤和打击,同时可能伴随着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1.2 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
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只属于一般诉讼参与人,法律没有赋予其当事人的地位.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明确将被害人界定为"当事人",同时赋予被害人多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刑事改革的重大进步.刑事被害人拥有当事人地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在解决其利益遭受侵害的刑事犯罪冲突中,他是当然的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惩罚的要求.
2 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立法状况
西方流传着一句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从被告人的角度着手而很少关注到已经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被害人不仅受到犯罪行为的一次被害,在诉讼过程中乃至之后还可能受到二次被害或者更多.
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以及人权保障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国际公约发展的一大趋势,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表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关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呈现出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建立对被害人金钱资助的制度.第二阶段是加强对犯罪被害人间接和直接的帮助,具体表现为非营利性组织如英国的被害人支助、美国的被害人支援的全国组织等开始向被害人提供间接和直接的援助.第三阶段,就是根据这个原则,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或改进法律确立被害人的权利.目前,随着国际范围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世界各国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上已形成诸多共识.
从权利保护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是:(1)控诉权.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启动公诉程序.(2)诉讼参加权.为使司法程序满足被害人的需要,应当让被害人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陈述其观点和有关事项以供考虑.各国立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参加权都有不同的规定.(3)知悉权.从上世纪60年代起,英美澳及欧洲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享有知悉权.(4)援助权.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从法律援助的时间、途径、内容和对特殊被害人的适当照顾几个方面详细确立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有所忽视,但是在当代被害人学运动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纷纷改变了做法.(5)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其旨意是能有效避免刑事诉讼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有关被害人保护的特别立法之中,都体现了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内容.(6)处分选择权.在国外,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自诉领域,由于没有国家公诉机关的干涉,被害人可以享有相对完备的实体处分权利,比如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放弃部分权利.(7)赔偿和国家补偿权.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各国对此已经形成了普遍的立法潮流.
总体说来,国外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是当前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从理论上来说,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是由国家、犯罪人、被害人这三个主体构成的"三元结构模式",而非只定位于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二元结构体系",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具有真正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对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加强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全面正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