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热议,网络上众多网民对此制度的设立褒贬不一,争议较大。笔者即以此为由,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容以及设立的背景展开论述,辨析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婚姻自由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该制度的设立可能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 婚姻自由; 家庭和谐;
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渊源
婚姻是家庭组成的主要方式,婚姻关系是否稳定也直接影响着家庭是否和谐稳定。自2003年起,我国的离婚登记数量已经持续增长了15年,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离婚登记数量与结婚登记数量比例竟近达1:2.3。而与此同时,我国复婚人数也在每年增长,且增长的幅度越来越大。如2016年,全国离婚人数为415.8万对,其中复婚的有39.85万对,已经占离婚总人数的将近10%。现在80、90后进入婚恋期,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婚姻”现象愈加明显,很多“80、90后”夫妻结婚仅1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双独”婚姻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往往缺少宽容,婚后双方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越来越多。由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离婚审批期的规定,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最典型的就是西安有一对夫妻在半年内离了8次婚。为了遏制冲动离婚,尽可能地保证家庭的和谐、完整,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离婚冷静期即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行政机关并不立即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是给出一个冷静期限,让双方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登记。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相比于婚姻法,民法典中关于协议离婚的条件无疑要复杂一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申请后30日内双方均不反悔,任何一方反悔均可撤销该次离婚申请;3.申请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超出30日或一方不到,则本次离婚申请视为被撤销。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的创举,而是充分吸取借鉴了域外经验,结合部分试点地区实践经验而设立。
离婚率居高不下并非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国家人口甚至连续多年呈负增长,这些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降低离婚率,也均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比如:1.在英国,夫妻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仍要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考虑期过后双方均认为婚姻无法维持,方准许离婚;2.在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离婚也需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才会办理完成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3.根据加拿大法律,夫妻双方离婚,除通奸或虐待之外,需婚姻破裂且分居满一年,才允许双方办理离婚手续;4.韩国早在2005年开始实施“熟虑期”制度,该“熟虑期”长短与夫妻双方有无子女相关,有子女的夫妻离婚,“熟虑期”为3个月,无子女则为1个月,该制度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慎重以及对子女的照顾,而且也取得了一些显着效果。从2010年6月起,韩国大法院推出了“离婚熟虑制”。实践表明,这种“离婚熟虑制”效果显着。京畿道水原地方法院试行该制度半年后,协议离婚取消率从6%上升到了23%。
同时,我国部分地区,如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也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过摸索与尝试,2004年,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对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先发放离婚告知书,让他们给彼此一个“冷静期”,并率先在婚姻登记处旁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2013年徐州贾汪法院设立“6个月感情冷静期”工作机制,这是在“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之间增设的第三种调解结案方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法院建立婚姻冷静期制度,夫妻欲离婚,有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婚姻冷静期。上述“冷静期”制度在各地实行过程中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 、离婚冷静期与婚姻自由
《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仅限于协议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对于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夫妻能够起到挽救婚姻的积极作用,但对于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的夫妻双方来说,无疑使得离婚的程序复杂了,在离婚冷静期内,如一方对之前离婚协议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反悔,均可撤回离婚申请,使离婚变的“困难”,更有甚者,以配合办理离婚手续为条件,趁机索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这些情况的发生,致使协议离婚的难度加大,与此同时,离婚的另一条途径———诉讼离婚数量无疑会大大增加。
而诉讼离婚同样不容易,《婚姻法》《民法典》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一脉相承的,《婚姻法》第32条与《民法典》第1079条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在家庭生活中,对于家人的警惕性无疑是最低的,因为这是我们最亲近的人,这也导致在离婚诉讼中最缺乏的往往就是证据,司法实践中,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一方如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又缺乏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出于慎重考虑,往往是不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如若想诉讼离婚,只有等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
诉讼离婚本就艰难,离婚冷静期无疑使得协议离婚变得困难了一些,这就使得网上很多人评判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对于这一观点笔者不予认同,诚然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其也包含了结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正如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的边界正是法律,更何况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禁止人们离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即使无法通过协议登记离婚,依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对于家暴、虐待等恶劣行为,我国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来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故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并未侵犯婚姻自由,反而是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一剂良药。
3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影响
3.1、 遏制冲动离婚,合理经营婚姻
目前我国“闪婚”“闪离”现象频频出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关键就在于新婚夫妇不懂得合理经营婚姻,没有正确处理恋爱到婚姻的过渡转变,依然同恋爱时一般高兴就和,争吵就分,殊不知婚姻需要双方的磨合以及经营。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一方面给予双方冷静思考、反思的时间,给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反悔、和好的余地,俗话说“床头吵架床尾和”也正是此理,尽可能地遏制冲动离婚,避免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时一时积愤而导致离婚。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离婚率高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全国婚姻登记处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数量也将降低,离婚率得以有效遏制。
3.2 、保证家庭完整,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离婚冷静期制度一方面可以遏制冲动离婚,使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现状得到改变,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家庭的和谐、完整。毕竟一个家庭的解散,不仅仅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受到打击,子女所受的冲击和影响更大的。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有将近50%的未成年被告人来自离异家庭。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之所以更容易走上错误的人生道路,原因两点:一是父母离异后,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会面临父或母甚至父母双方的教育缺失,而父亲以及母亲的言传身教对于孩子的健康人格培养是不可或缺的,一般离异家庭的孩子容易受到孤立,性格也更加容易偏激,容易走上错误的道路;二是父或母单独一方既要工作养家又要照顾孩子,夫妻双方的责任由一方负担,对于子女的教育则难免疏忽,忽视子女成长中的情感变化,更容易使孩子变得叛逆、不服从管教。
当然,夫妻双方如感情确已破裂,也无须为了孩子一味地隐忍、委屈求全。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可以让夫妻双方慎重地看待婚姻,也让夫妻双方以孩子为桥梁,妥善地沟通婚姻中的一些问题,担当应承担的家庭责任,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
4、 认真对待婚姻,促进社会和谐
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简单,往往也会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乃至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利用离婚来逃避债务、规避惩罚等多方面的问题。而每一个问题都可能会引发矛盾纠纷,而离婚冷静期就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些社会矛盾。
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来看不仅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彼此的奉献、理解和关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可以让离婚的两个人有充足的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对自己的婚姻重新形成正确的认识。家庭幸福美满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此制度设立不仅让小家庭变得更加有保障和安全感,也会给社会带来更加和谐稳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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