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已经相当普及,互联网为青少年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网络侵权、上网成瘾、网络不良信息侵扰等重大隐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其中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就是重点和难点。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我国可以参考国外成熟的法律机制,建立信息分级制度,倡导行业自律,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家庭、学校监护制度,建立多维度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网络安全; 信息分级; 行业自律;
Abstract: The use of the Internet by minors in China has been quite popular. While the Internet brings convenience to the lives of teenagers, it also leads to new types of Internet infringement, Internet addiction, bad information on the Internet and other major hidden dangers.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 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clearly pointed out that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on in the field of Internet, in which the network protection of minors is the key and difficult point.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network security of minors, we can refer to foreign mature legal mechanisms, establish informa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advocate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strengthen government supervision, improve family and school guardianship system, and establish a multi-dimensional network protection system for minors.
Keyword: minors; network security; information classification;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日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发表言论、进行社交的一个重要的虚拟活动场所,互联网的使用人数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增长趋势。根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的调查数据,2019年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突破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3.1%。[1]可见,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已经相当普及。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是非判断能力尚未成熟,更容易遭受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第八次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就显示90%以上的未成年人反映在使用互联网时遭遇过有害信息的侵扰。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推进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依法规制网络活动。[2]而鉴于未成年人网民群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应成为法律保护的重点领域。
一、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面临的主要隐患
网络空间纷繁复杂,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尚未健全,又处于好奇心重、模仿性强、自我保护意识弱、自制力差的阶段,在上网时更容易遭受侵害。
(一)网络不良信息侵扰
网络不良信息是指通过网络非法传播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主要表现为网络色情信息、网络暴力信息、价值观扭曲信息等。[3]这些信息通常以超链接的方式在网站首页弹出,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又因社会经验匮乏,难以判断信息的有害性,从一开始的被动浏览发展为主动搜索。未成年人正处于初始社会化向预期社会化的过渡期间,是塑造心理和人格的关键时期[4],在这段时期,长期接触错误性和不正当性的网络不良信息,会使未成年人在价值观和人格的塑造上走向错误的方向,并最终导致其心理和人格的畸形。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1年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12月,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中,近70%的人是在互联网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潜移默化的影响下行使犯罪行为,这种情况被称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现象”。[5]网络不良信息已经成为诱导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让本就十分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更加难以控制。
(二)网络侵权
互联网的普及使网络侵权成为一种新型侵权模式。网络世界的匿名化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伪装的可能,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容易轻信他人的谎言,最终遭受侵害。例如,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曲某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通过QQ聊天软件,假冒某影视公司的女性员工,以招募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情况为理由,诱骗、唆使被害女童张某、李某等人拍摄自身隐私部位的不雅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6]近几年,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层出不穷,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造成严重后果。即使权益受到侵害,基于恐惧、羞耻等心理,未成年人往往隐瞒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不敢求助于父母、老师,让本就隐蔽的网络侵权更难以发现,加剧权益受损的程度,并为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发展埋下隐患。
(三)上网成瘾
根据《2011年中国网络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2011年我国26%的未成年网民上网成瘾,另外还有12%的未成年网民开始出现网瘾倾向。随着信息技术对生活的深入,未成年上网成瘾现象也渐渐严重。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变动期,一方面是是对网络新鲜事物的好奇与渴望,另一方面是现实生活中来自家庭和学校的压力,这都导致青少年沉浸于丰富多彩的网络世界中,企图在虚拟空间中逃避压力。[7]上网成瘾意味着未成年人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使用互联网,这将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睡眠不足,身体发育不良;同时导致专注力下降,学习成绩下滑。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势必会淡化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逐渐自我封闭,无法形成健全的人格。
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保护的不足
(一)立法不足
虽然我国已在多部重要法律法规中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条款,但通过具体分析这些法律条款及其实施效果,发现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层面存在诸多瑕疵,导致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难以推进。
1.缺乏专门条款
我国关于网络信息活动的立法例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主要是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并没有严格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制定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条款。即使是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数条条款也是将互联网与其他传统媒体如出版、广播、电视等视同一体,并未考虑到互联网的独特之处,使得在传统媒体领域适用效果良好的法律在网络领域却差强人意。
2.存在立法空白
根据调查,学校教育和管理的不到位是促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重要原因。学校作为未成年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承担着重要的教书育人的职能,不仅负责传授知识,更应促进未成年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沉迷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但该章并没有任何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隐患的义务性规定,也没有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义务的规定,完全忽视了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中的重要角色。
3.相关概念模糊
现有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涉及的相关概念的规定不够清晰,容易出现法律漏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包含暴力、色情、凶杀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因素的网络信息。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暴力”“淫秽”“凶杀”等网络信息的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即使是相关职能部门也不能准确地判定网络上的一些信息是否包含“暴力”“淫秽”“凶杀”等因素,是否达到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的程度。[8]有些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则会利用法律概念的模糊性,打擦边球,仍然在网络空间中肆意传播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
4.现行立法效力层次低
《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只有寥寥几项条款涉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针对性保护更多的还是以各种条例、办法、意见等形式存在。网络游戏是吸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实早在2004年,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就出台了《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绿色游戏推荐标准》,以游戏中的色情、暴力等因素为考察内容,划分出适应于初中、高中、18岁以上三个阶段青少年的游戏。该《标准》是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内部以向未成年人推广适宜游戏产品为目的所制定的一种行业标准,但应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出台多年未曾得到有效贯彻。[9]
(二)执法不严
1.条款过于原则化,难以执行
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抽象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这种“蜻蜓点水”式的宣示条款是难以在具体实践中达到预期效果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针对未成年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和网络产品。根据《网络安全保护法》第13条,为了更好地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上网环境,国家大力支持研发针对未成年人的内容积极向上的网络产品和技术,而对于利用网络技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分子,国家也会严厉惩治。这两项法律条款都体现了国家重视网络信息和网络产品内容的健康性,但是“鼓励”“支持”以及“依法惩治”仅仅体现了国家呼吁社会公众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缺乏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无法在执法过程中落到实处,最终只能沦为“一纸空文”。
2.执法主体不明,权责不分
《网络安全法》第50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条,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但《出版管理条例》的第6条又规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出版物的监管事务。这些部门的法律地位有高低之分,各自的监督对象、权责界限也不明确,其中也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主体的不统一导致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多部门争相执法或者相互推脱的情况,无法有效地管理网络环境。
3.执法方式缺乏常态化
201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护苗2015·网上行动”,在行动期间,政府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整治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用户的重点网站和重点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近几年,我国也陆陆续续开展了几次针对青少年网络安全的“净网”“护苗”行动,但主要采用运动式检查的方式,[10]缺乏执法的常态化,并没有形成规范的检查体系,严打的效果也只是存续于行动期间。
4.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不同于物理空间的执法,网络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兼备网络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素养。我国网络执法队伍尚处于建设初期,规模较小,且相应的培训机制也不够完善。网络系统纷繁复杂且网络法律体系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执法过程中不乏出现办案效率低、办案“一刀切”的现象。[11]
三、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保护的制度化完善
放眼世界,许多国家例如日本、美国和韩国等都已构建系统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涵盖多方面,多方合力治理是关键。在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时,应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学校和家庭各方的力量,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
(一)建立网络分级制度
1.建立网络信息分级制度
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不能在大量网络信息中自主筛选真正需要的和有利于自己健康发展的信息,建立信息分级制度的目的是明确网络信息的分级标准,要求网络信息提供者先行过滤不良信息,从源头切断未成年人浏览网络不良信息的可能性。针对网络信息的分级标准,我国可以参考韩国的做法,将网络信息总体分为裸露、性行为、暴力、言语和其他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又根据程度具体划分为0-4,五个等级。具体而言,裸露方面根据裸露的尺度依次为无裸露、裸露服装、部分裸露、全身裸露、生殖器裸露;性行为方面依次为完全无性行为、激烈的接吻、穿衣状态下的性接触、隐晦的性行为、性犯罪或露骨的性行为;暴力方面依次为无暴力、打架、伤害、杀害和残忍杀害;语言方面依次为为无秽语、日常秽语、粗俗的秽语、严重的秽语、露骨的性语言;其他方面不区分等级,包括引诱使用武器、毒品,诱导进行赌博、饮酒等行为。在划分信息等级时,每一等级的相关概念应当清晰、明确。[12]
2.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度
网络游戏是吸引未成年人沉溺网络的主要因素,而网络游戏中又充斥着大量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在网络信息分级标准的基础上,建构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刻不容缓。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可借鉴日本“年龄分级”和“游戏内容分级”相结合的做法。“年龄分级”的方式是指根据网络游戏所包含的色情、暴力等成分及其程度的高低,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将网络游戏划分为“全年龄适宜”“8岁以上”“16岁以上”和“18岁以上”四个等级,并且强制要求网络游戏的生产商必须将年龄分级结果在游戏的包装盒或者网站首页上的显眼位置注明。“游戏内容分级”的方式是指审核游戏中是否包含“裸露、性行为、暴力、毒品、抽烟、饮酒、赌博”等因素,如果包含则必须在网络游戏的产品介绍中予以说明。
(二)推行“行业自律+政府监管”模式
1.倡导行业自律
网络治理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工作,相较于政府,互联网行业各主体具备计算机知识也拥有技术资源,进行自我约束较为方便快捷。例如,英国的网络服务供给商行业在政府的要求下成立了互联网守望基金会,制定的《执业行为准则》要求网络服务供给商承担起保证内容合法的责任。此外,开通举报通道和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公众举报和自身检查,监督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自主筛选网络内容,并对未履行职责的网络服务供给商进行处罚。[13]英国政府和互联网守望基金会的合作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英国境内传播儿童性虐待的图像或者视频的现象已经大大减少。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行业的自律义务主要是原则性条款,缺乏权威且严谨的行为准则。为此,首先应通过立法授予互联网行业协会一定程度的管理权限,行业主体之间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协商后制定严格细致的行为准则并要求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保证所提供的网络信息及网络产品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其次,网络服务商一般为盈利性组织,过分强调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增加其运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原则,最终将遭到大批的抵制,所以政府应当为网络服务商履行义务给予经济上的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的新兴技术,政府应当具体落实该条款,即政府应当在财政拨出中加大对网络技术开发的经费投入,为网络技术开发事业输入高技术人才,对研发出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的高新技术授予专利,并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14]最后,为确保网络服务供给商严格履行内容审查职责,相应的惩罚措施也是必要的。对于违反行业准则,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良信息的网络服务商,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2.加强政府监管
首先,需要解决网络治理“全管全不管”的尴尬局面,确立统一的主管机构。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可确立网信部门为主要监管者,同时明确公安、文化等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形成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其次,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殊性,政府监管应涵盖线上和线下两个空间的监管。线上监管,是指实时监督和审查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及时处理不良信息,从源头预防不良信息与未成年人的接触;线下监管,是指对网吧等营业场所的监管,切实做到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无论是线上监管还是线下监管,通过设置24小时网络警察、市民热线举报等渠道,进而实现执法常态化。最后,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互联网专业知识以及未成年人服务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高效地处理网络安全问题。同时,为防止执法人员出现“消极执法”“暴力执法”等情况,有必要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与评估。[15]对出现执法问题的执法人员予以处罚,保证执法质量。
(三)完善家庭、学校监护制度
1.强调家庭监护
根据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留守儿童因缺少监护人的监督,耗费在网络游戏上的时间显然更多。家庭是未成年人最熟悉和依赖的环境,而家长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重要的力量之一。目前,国内许多家庭对孩子上网的监督不够,而法律对家长监护义务的监管也缺乏成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62条规定,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属单位或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监护义务的履行效果。然而,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皆非我国法定的执法机构,不享有执法权,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未认真履行监护义务时,这项规定并未产生法律效果。因此,法律条文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家长的义务:第一,要求家长在家庭电脑或者未成年人个人电脑上安装过滤软件,防止未成年人浏览不良信息。第二,要求家长为未成年人合理安排上网时间,防止未成年人上网成瘾。第三,如若发现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接触不良信息,或者未成年人已经形成网瘾,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反映情况。另外,设立法定执法机构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并且细化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家庭监护的法律强制性。
2.完善学校监护义务
无论是法律体系的构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政府的监管和家长的监护,都是从客观因素上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上网环境,而未成年人的主观能动性也至关重要。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帮助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上网习惯是当前最迫切的任务之一,而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最重要的场所之一,学校应当积极承担起自己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过程中的责任。英国和美国较早就认识到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例如,英国早在2006年就将网络安全课程纳入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也自2010年起要求大部分美国中小学开展网络安全教育。[16]近些年,亚洲一些国家也逐渐开始重视青未成年网络安全教育。例如,在韩国,为尽早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价值观,要求学校从小学二年级起就开始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并一直持续到高中;日本出台了《网络安全普及与启蒙计划》,从初等教育阶段就设立互联网安全课程。在总结各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开展。第一,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纳入学生的必修课程中,并且与学校合作,对老师进行专业培训、制定系统的教学计划,确保学生掌握必备的网络知识。第二,开展以帮助学生形成良好上网习惯为目的的主题活动,通过丰富有趣的活动,帮助学生辨别有害信息,认识到对于有害信息不仅不能盲目模仿,更应该及时举报,做到正确上网。[17]
四、结语
为努力填补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保护的空缺,我国近几年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行动。2016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送审稿)》也于2017年1月公布。2019年10月1日,我国首部针对儿童网络保护的立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国互联网背景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救济长久的缺位。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专款专项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内容服务平台要积极采取措施从源头防止未成年人浏览不良信息。一系列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高度重视,考虑到未成年网民群体的特殊性,紧跟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脚步,建设全面性与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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