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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关系及其立法构想

来源:福建茶叶 作者:杨国强
发布于:2020-04-30 共2826字

  摘    要: 网络团购是一种随着电脑的普及而随之诞生的一种团购形式,是基于现实生活中团购的基础再结合网络环境而诞生的一种团购形式,与传统团购形式不同的是,它还增添了一个组织者这样的一个随着互联网新兴而诞生的一种新型行业,他们主要通过互联网来征集一些所需要购买某样商品的购买者,通过签订某种协议来打成购买者想要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到所需商品的需求而从中获利的一种行业人群。而因网络环境的复杂,许多购买者常常因为组织者不守协议偷换商品质量等问题而常常受到欺骗,并且不能够有限的维护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而形成的网络团购法律问题,因此出现了很多由于组织者没有按照相关协议完成与经营者与购买者所达成的协议而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本文将讨论组织者、购买者、经营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提出一些改善当前网络团购中所欠缺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 网络团购; 组织者; 购买者; 经营者;

  1、 网络团购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网络团购过程中,有许许多多的人物参与进来,他们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彼此之间相辅相成,紧密联系,在传统的法律关系中,对于网络团购中出现的各类民事纠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当事人,我们统一称他们为网络团购的主体。

  1.1 、购买者:

  网络团购中,买方也被称为消费者,在买卖商品中占主要角色,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的一方。也是网络团购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有了购买者的需要,因此才会形成后来形形色色的组织者,经营者等等。所以购买者从网络团购角度来说是最重要也是最值得法律保护的一类人群。

  1.2 、组织者:

  在网络团购中,组织者是一个中间环节人物,是指组织大部分需要某样商品的购买者,将他们组织起来并告诉他们通过组织者可以买到购买者所需要的相同质量且价位更低的商品,以及和经营者沟通,让其将商品的盈利润通过走量的方式让经营者将其价格降低,从而达到低价多销的盈利方式。而组织者则会从购买者所支付的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所给出的商品价格中间的价格之差来获取相应的利润来维持自己的盈利。在网络团购过程中,组织者是最容易欺骗购买者的一方,他们可能会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而假冒完美产品来骗消费者,从而拿到不正当利益;或在收到购买者所购买商品的钱财以后,不按所达成的协议办事,拿钱跑路,从而构成诈骗违法犯罪,是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最容易触犯法律的一类人。
 

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关系及其立法构想
 

  1.3 、经营者:

  网络团购中,经营者也称之为卖家,是提供购买者所需要商品的一方,经营者会和组织者商议,当购买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经营者会降低其所需商品的价格来满足购买者想要以更低价格买到心仪商品的心理,然后使自己利益得到最大化满足。经营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扩展销售渠道,提高自家产品知名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自己的服务市场知名度,从而让自身产品能够能加知名从而更易卖出,因此经营者也是市场交易中的主体关键之一。在网络团购中,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不能相离得,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我们接下来学习的重点。

  2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

  2.1、 网络团购中,经营者与购买者的权益关系

  在任何市场贸易中,经营者和购买者都是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他们之间的的关系也是整个商品市场中最重要的部分。在网络团购市场中,如果没有购买者对于商品的需求就不会有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也更没有所谓的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商品;同样的,如果没有网络团购经营者则更不会有在网络团购中的购买者,网上没有了供需品,那么买方也就消失了。所以两者是相互促进不能分离的。

  在没有组织者充当媒介作用的情况下,购买者和经营者分别都兼有组织者这样的角色,但在实质上,组织者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法律层面可以运用相关法律维权。在只有经营者和购买者的网络团购市场中,购买者与生活中的普通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权益是完全一致的,有支付其商品价格的义务和获取其价格商品的权利。

  2.2、 网络团购中,购买者与组织者及经营者的权益关系

  在网络团购中,组织者的作用已经变得越来越大,甚至已经成为构成网络团购的核心环节。组织者和购买者达成相关协议,与经营者沟通,降低其所需商品的价格从而使购买者获利。在其团购中,商家必须诚实守信,并接受消费者现实以及真实的投诉等其他相关义务。但在网络团购中,有些组织者不按相关协议,给予购买者劣质商品,从而使购买者权益受损,从而构成诈骗。而当今社会并未有完善的法律规定,能够明确的约束网络团购中组织者的法律权益,只能定性为诈骗或其他犯罪,因此在网络团购中,许多网络团购诈骗都是因组织者不按相关协议履行而构成的犯罪。在网络团购中,组织者往往以个人名义来购买或出售所需物品,即组织者即是销售者也是购买者,所以组织者在这种买卖合同的关系具有单独的的主体地位,只能按照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来接受法律关系调整。

  因此在参加网络团购的过程中,购买者一定要了解组织者所提供的信息以及组织者其本身的信誉和对组织者本身的了解,这样才能够通过组织者了解所购买商品是否有质可靠。否则一味的追求价格便宜,则可能会掉入被诈骗的陷阱中去。

  3 、网络团购立法的构想

  随着网络的普及化以及我国网络团购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各种网络团购诈骗案件也各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对其进行立法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也有自己的见解。

  (1)以《网络团购法》作为规范网络买卖市场的基本法律,并系统规定其中的法律问题,确定相关的地位,对其市场主体进行分类和确定,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及如何制裁如何承担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在我国基本法律中补充关于网络团购方面的内容规定,既要有程序法层面的配套规定,也要有实体法层面的规定。

  (3)要建立符合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我国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冲突,同时也要与我国各地方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应该在保障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在地方合理的发挥其法律意义与作用。

  4 、结论

  通过对网络团购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的了解以及解决网络团购中个主题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重点分析了网络团购中经营者和组织者以及购买者之间的关系网络,主要探讨了如何才能够改变当今网络团购中立法不足的问题,提出相关改正的建议,为网络团购中法律不足之处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使我们的网络环境以及网络团购能够更加安全可靠更加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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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杨国强.网络团购法律关系问题浅析[J].福建茶叶,2020,42(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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