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上下五千年历史的的文明古国, 拥有着十分丰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56个民族世世代代积累下来的智慧结晶, 也是全人类的文明瑰宝, 尤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世代生活着的11个少数民族, 其创造出来的非物质文化财富更是不胜枚举, 这些财富是广西地区各民族千百年来的劳动成果, 亦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推进,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广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濒危绝迹的危险, 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善, 能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 都是当前尤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律实证研究;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 千百年来存留下了十分丰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下述非遗) 。这些非遗既是中华民族经年累月创造出来的不可再生的财富, 也是我们了解中国历史的重要渠道。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无数宝贵的非遗都在走向衰落和灭绝, 如果不对其加强保护, 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终将湮灭在历史的尘埃里, 尤其广西地区作为我国11个民族聚居地的集中区域, 遗留下来的非遗不仅数量繁多, 而且历史厚重, 对中国历史发展历程的研究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因此, 对广西地区非遗保护的法律框架的研究是确有必要的。
一、广西非遗保护的国际法渊源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 不少国家就开始关注非遗的存在及应当如何保护的问题。尤其在美洲和非洲等地的一些国家, 对于自己国内的民间文学艺术十分重视, 也一直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民间文学艺术的盗用现状。而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 一些传统文化资源受到窃取、迫害的国家之间才联合起来制国际性条约并相继通过国内立法区保护其非遗, 且这些条约保护的非遗也仅限于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 (1) 直至发展至今, 非遗保护才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定体系、规范。
中国自古以来都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和保护工作, 从戏曲杂艺到文学艺术, 从声乐舞蹈到民族歌舞, 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积淀了厚重的文化瑰宝, 一直传承至今, 少有断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录中就有收录我国的昆曲艺术, 到2003年公布的第二批名录又收录了我国的古琴艺术。同时我国也非常重视国际上对非遗保护的法律构建工作的开展, 并于2004年8月加入了《保护非遗公约》, 与其他缔约国之间订立多个友好条约, 为国内非遗的传承、发展, 以及国内非遗保护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自2005年以来,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非遗保护工作在国家文化部和非遗保护中心的具体指导下, 就受到各级党政机关和文化部门重视和保护。2005年, 广西政府出台了《广西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年到15年广西政府共计公布5批非遗名录。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已在册44项。 (2) 2016年10月, 广西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建设左右江革命老区知识产权特色区, 挖掘少数民族物质与非遗等知识产权资源, 对广西地区非遗保护工作重申重视和保护。
二、广西非遗保护的国内法渊源
第一,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性大法, 早在1954年就对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宪法第4条, 第119条以及第122条款的规定表明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视, 从财政、人力、物力、技术、政策等方面大力支持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第二, 我国在加入《保护非遗公约》同时, 也一直致力于推动国内非遗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从2005年将非物质文化保护列入人大立法安排后, 在多次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法》。我国非遗保护进入了法律保护的新阶段。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也标志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的关于自治区内非遗法律保护的文件及法规规章规范等都有法能依、有法可依了。 (3) 第三, 在我国其他基本法中, 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有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 一些环保方面的法律规范如《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中规定的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也产生比较有效的保护作用。 (4)
三、广西非遗保护的地方法律构建
对于广西地区非遗保护现状而言, 拥有一部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尤更能有效的保护广西地区非遗。事实上, 追溯我国非遗地方法律保护的历史, 早在2000年时, 云南省就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失效) 》, 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保护非遗的地方性法规。随后, 其他各省相继制定了地方非遗保护规范, 这些地方法规的出台使得非遗保护逐渐走向了法律化、规范化, 为广西地区非遗保护的法律构建提供了有益经验。广西亦在2005年就出台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为广西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5) 此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不断出台非遗保护的相关性文件, 且到今年止, 广西已经公布了5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作名目, 可以说已经远远走在其他省、市、区的前面。
四、总结
如前所述, 广西地区作为非遗资源大省然其已经申报成功的国家级广西非遗名录数量还远远不够, 从广西现存非遗情况调查结果来看, 广西的非遗相当丰富繁多这都需要法律的大力保护。因此, 依靠当前广西地区地方保护力度还远远不足, 只有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级非遗名录, 靠国家引导、扶持和保护, 才会有更多人关注广西非遗进而增强保护力度。自05年颁布地方条例后, 一直未对其进行适宜性的修改。随着广西非遗工作的开展, 其非遗保护的地方法规也应随之进行适宜的变更。更重要的是, 广西地区后续关于自治区非遗的保护工作的开展一直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市、县展开, 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的不确定, 对于非遗保护的的工作顺利开展是尤为不利。因此, 尽快建立完善的广西地区非遗保护的法律体系, 推进广西地区非物质文化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请工作, 在当下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