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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7 共2314字

  摘要:在高度信息化的21世纪, 计算机已经相当的普遍, 无论是计算机硬件技术还是软件技术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其中计算机软件更可谓是以几何般的速度发展。但是, 由于其传播方式简单, 在发展的过程中, 复制侵权现象从未停止, 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关于软件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欠缺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 从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初期到目前为止,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取的是版权保护模式, 因为软件和版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有所不同, 是以版权法的保护方式已经无法对计算机软件形成有效且周全的保护。而专利法的保护方法由于其保护客体与软件的高度一致性, 因此可以对软件进行更为完善的保护, 本文正是基于此, 探讨计算机软件使用专利保护模式的可行性问题, 并提出关于专利保护模式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 硬件;

法律毕业论文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简况

  计算机软件产生之初, 并没有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究其原因, 在20世纪六十年代, 计算机软件第一次独立出现, 计算机软件的市场份额很小, 所以没有在立法和司法上对其进行保护的需要。后来,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的迅速发展, 相关的一些侵权问题也不断出现, 因此, 才有了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 在当时, 计算机软件被认为是与算法紧密相连的, 而算法并不受专利法保护, 加上软件和版权法的客体—作品有着许多的相似性, 所以在最初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上, 大多国家和地区采纳了版权保护模式。1972年, 菲律宾首次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将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法保护, 由于美国在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主导地位, 因此, 随着美国的相关立法, 版权保护模式成为了计算机软件的主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到了九十年代, 随着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版权保护模式的缺陷也不断地显现出来, 于是, 有些专家提议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的客体和计算机软件具有更高的契合度, 相比较版权模式而言, 对促进软件行业的发展利大于弊, 但是软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

  二、专利保护模式

  (一) 专利保护模式的缘起

  在版权保护模式成为计算机软件的主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期间, 关于软件的可专利性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 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有很多的弊端, 首先, 版权法的客体是作品, 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同, 比如说, 计算机软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这并不是作品所该当具有的特点。其次版权保护模式的权利取得方式是完成时自动取得, 这样的权利取得模式对于软件而言是灾难性的, 软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工具性, 如果不经过一定的审查就赋予所有的软件以版权保护, 这样软件之间的重复率可想而知, 从而会造成人力、财力和物力成本的浪费。最后, 版权保护模式的保护时间超过了软件自身的发展规律, 软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而长达几十年的保护时间不仅会使得软件的更新速度变慢, 不利于软件行业的整体发展, 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下, 专利保护模式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 立法和司法层面上都开始对软件采取专利保护模式以克服在版权保护模式下无法避免的缺点。

  (二)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

  在计算机软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早期, 由于人们把软件和算法等同, 算法不受专利法保护。所以, 软件没有采纳专利保护模式, 而是采纳版权保护模式, 软件的发展使其自身的功能性和实用性越来越凸显, 以至于其超出了作品这个版权法客体所能容纳的范围而向专利法客体靠拢。软件的可专利性该当从两个方面来探讨:一, 其本身的功能性和实用性, 二, 它的功能性和实用性是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功能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专利法的目标是保护具有一定技术性, 利用了自然规律和常理的产品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所有领域的技术发明都应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计算机软件利用了一定的自然规律, 算法是软件的核心, 是人智力活动的产物。而算法价值的实现必须与计算机或类似计算机的机器相结合, 这种结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自然规律和硬件的结合, 从而产生了一种特殊装置, 这种装置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在计算机软件具有技术性特性之后, 这种技术性是不是契合专利法意义上的特性呢?就必需确定计算机软件是不是符合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计算机软件由程序和文档组成, 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 经过一系列指令的操作, 产生软件开发者所预期的效果, 而文档的存在是为了说明程序中的指令。算法就相当于语法, 根据程序设计与指令完成对整个程序的设计, 算法是整个程序的核心。从表面上看算法只是一种抽象的逻辑思维, 与“公式”或“自然法则”无异, 属于人类智力活动范围,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但是软件的最终目的确是通过算法来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计算机程序与机器相结合后, 经过一系列指令的运行就成为有技术性特性的软件而不单单是算法本身或者类似公式的智力成果, 从这个角度出发, 计算机软件应当受到专利法保护。

  三、专利保护模式的前景

  固然和版权保护模式对比, 专利保护模式有很多优势可言, 然而其本身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来说, 也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 比如说, 专利保护模式的专利审查程序过于繁琐, 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之上适当的简化以便与专利权利的取得。现在的专利保护模式的保护时间虽然相比较版权保护的五十年来说已经很短, 但是和软件的发展周期比较起来还是显得稍微有些长, 如果其保护时间可以进一步的缩短的话, 可以更好的促进软件行业的更新换代, 从而带动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健康良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安斗.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8.
  [2] 马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司法认证研究[D].重庆邮电大学, 2012.
  [3]朱鹏.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及我国之应对[D].苏州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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