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 网络直播或转播的行为越来越普遍, 而与此同时带来的就是一系列侵权行为的产生。“新浪状告虎牙直播侵权”一案, 集中反映了网络实时转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 并引发对网络传播豁免权的思考。
关键词:网络传播豁免权; 著作权; “避风港规则”;
近两年来, 网络直播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使用网络直播。网络上比较出名的直播平台, 如“一直播”“虎牙直播”“花椒直播”等, 都在运用各种类型的直播形式参与人们的生活, 现有的直播形式主要包括游戏直播、体育赛事直播、个人直播等。但网络直播的侵权问题以及其中涉及的网络传播豁免权, 就是当下的热点课题之一。
一、“新浪告虎牙直播侵权案”原委
2015年, 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暨星光大道举行。经过和主办方的商量, 新浪公司获得了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暨星光大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然而, 在2015年11月21日, 新浪公司发现虎牙主播在没有经过新浪公司授权的情况下, 以赚取钱财为目的, 在虎牙直播网站中对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进行实时转播。发现之后, 新浪公司向虎牙网站发送了两次预警函, 但是虎牙网站却坚持对涉案作品进行直播。于是, 新浪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虎牙直播网) 诉至法院, 要求该网站赔偿经济损失费以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 共计10万元。
然而, 被告公司仍然在法庭上声称:第一, 新浪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是非独家普通转播权的许可, 而不包括维权权利。虎牙表示, 其网站并不是专门提供视频直播的平台, 所以不应要求本网站对侵权直播做到一定要审查的义务。第二, 虎牙认为本公司的官方平台有投诉渠道, 但是新浪公司却在金马奖颁奖当天将预警函发送到了虎牙对外合作的商务邮箱, 所以, 才导致公司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对此做出回应, 而且发来的邮件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侵权通知。第三, 涉及侵权行为的是主播的个人行为, 与虎牙直播平台没有直接的关系。最为重要的是, 虎牙公司并没有从该主播中获有任何的收益分成。虎牙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系统缓存的服务, 所以, 根据“避风港规则”, 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 虎牙也表示新浪公司索要的维权费用也过高。
上面的案例涉及的关于著作权方面的内容, 根据相关理论进行一下简单的概括和梳理: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主体是法律调整的关系人。
上述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一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同时, 对现存的网络直播平台屡次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提出了挑战, 引起了人们关于网络直播著作权的反思。“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到底是什么?是否真的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利益?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的转播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以及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 直播平台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的焦点。
二、“虎牙侵权案”的理论阐释
在分析案件之前, 首先要知道何谓“网络直播”。目前, 关于网络直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百度百科对于网络直播有这样一个简单的定义:在现场随着事件的发生、发展进程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 具有双向流通过程的信息网络发布方式。[1]根据这一定义, 可以看出网络直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等诸多问题。网络直播的内容广泛, 如可以在线收看各项重大活动、体育赛事等, 可以观看个人的直播, 使更多的人在娱乐生活方面有了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同时, 网络直播采用一种交互的方式, 比传统网络增添了互动的机会, 大众从与直播者的互动中获得乐趣, 直播者也能够及时获得直播内容的反馈。对于直播者而言, 这是一项具有多种盈利方式的直播形式。网络直播中可能会出现侵权问题, 对于侵权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适用“避风港原则”。1998年, 美国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简称DMCA, 法案的第512条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即“当网络服务商实际上不知道也没有意识到能明显推出侵权行为的事实或情况时, 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后, 及时移除侵权内容的, 不承担责任”。[2]国外对于“避风港原则”的研究一直在持续, 相比较而言, 国内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较为缺乏, 不成体系。
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有相关的法律, 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这一法律的制定, 其目的在于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鼓励大量创作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 实现广泛有效传播的目的, 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精神生活的需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在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一案中, 新浪公司取得的直播权利, 是对金马奖颁奖典礼过程的直播权利, 是属于信息网络传播, 而虎牙直播也符合条件, 所以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法律。根据此条例的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连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3]
根据上述条例, 第一, 在意识到被侵权后, 新浪公司及时向虎牙直播发出了警示函, 认为虎牙直播侵犯了其直播著作权, 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义务。第二, 新浪公司的失当行为。由于新浪公司的过失, 将警示函发到了雅虎对外合作的商务邮箱, 致使虎牙直播未能及时收到并做出回应, 所以造成的这一损失新浪公司应自己承担。也即是说, 该案双方都存在的不同层次的过错, 都应负相应的责任。
我们了解到, 法庭上做辩护时,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虎牙直播网) 提到了“避风港规则”问题。“避风港规则”是解决网络时代著作侵权案的一个普遍法则。其本质是法律对网络服务商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保护, 目的是为了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 有利于网络传播的繁荣。“避风港规则”已经逐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纳, 其中就包括中国。
“避风港规则”的具体内容是:网络服务商对网民上传的网络信息不需要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原则上, 网站不为网民的版权侵权行为负责。但是, 如果版权人向网络服务商提示了存在的侵权行为之后, 服务商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如果网络服务商接到版权人的申请后, 如果不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 对网络传播者的侵权行为加以警示或制止, 那么网络服务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该案, 虎牙网络平台对于该网络主播的直播行为未加以警示或制止, 则应该负相应的侵权责任;如已经做出警示或制止的措施, 则需要负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网络传播豁免权的反思
关于“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案”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第一, 这一原则中的通知程序的要求是应该严格还是应该宽松。在此案中, 虎牙直播辩称新浪公司的警示函没有发到指定的邮箱, 从而使得其没能及时通知网络主播。这一抗辩理由关系到对于通知程序的认定。
第二, 关于网络服务商告知义务的界定。网络服务商必须在不知道某种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是在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时, 有没有侵权责任?如果是不知或没有意识到侵权, 那么可以豁免其责。如果网络服务商“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没有告知, 则视为侵权责任的存在, 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把“明知”或是“应知”作为“避风港规则”的例外, 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权利是非常不利的。所以, 关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 还需要具体讨论。
针对上述案例, 关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引起了诸多的争议。尤其是对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法律豁免权, 也是见仁见智。目前, 关于网络传播的侵权案例, 多出于对该法则的不同解释。另外, 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关注视角, 就网络的社会功能、社会影响以及网络的经济效益等方面, 对于“避风港原则”所做的有利于自己的诠释。
肯定者认为:网络平台的法律侵权豁免有利于网络信息的自由传播, 满足了受众的信息知情权, 更加有利于网络传播业的繁荣和发展。这是新闻传播事业的巨大进步。
反对者则认为:豁免了网络平台的责任义务会导致多种问题的出现。其一, 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会失去控制。本来网络媒体的门槛就已经很低了, 如果在法律层面再“网开一面”, 则“把关人”将进一步缺失, 网络的传播内容将更加不可控。其二, 侵权案例会大量滋生。网络平台侵权责任的豁免, 会导致网络服务商疏于管理, 自媒体用户会利用这一窗口, 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不断侵害著作权, 网络传播的侵权案件会更加猖獗。
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一案是对当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大拷问, 网络直播权的争论还在继续, 由于网络直播侵权事件频发, 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比如“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 被告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上未经原告许可对体育赛事进行转播;还有很多网络直播对于网络游戏的转播, 也存在类似的侵权行为。同时, 不仅是网络上存在侵权的问题, 还有一些小说或者电视剧也存在类似于这种案件的侵权行为。以“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案”为代表的网络直播侵权案件为我国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 这不是网络直播侵权的最新案件, 但其对于“避风港规则”的应用及法院判决有着比案件本身更深远的意义。这些案件的频繁发生表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还很不适当, 不足以引起公众的警觉。还应该先从完善《著作权法》的解释细则出发, 与时俱进, 运用诸多典型案例, 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以期发挥法律法规的最佳效益。
四、结语
从“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案”一案中, 我们可以把此类的案件归于自媒体案件, 也由此引发我们现在对于自媒体侵权的思考。想要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 需要国家补充法律方面的空白, 完善法律并严格执行, 避免引起争议;对媒体平台的把关要加强, 虽然现在网络削弱了媒体的把关权, 但在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上, 不能丧失媒体自己的把关权;对媒体和上传视频的个人来说, 要加强自律, 自觉维护网络环境, 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样才能使类似的案件减少, 慢慢解决网络著作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网络直播[DB/OL].百度百科,
[2]曹静, 桂莹.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的再认识[J].群文天地, 2011 (10) :229-230.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DB/OL].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