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人肉搜索从最初的解决问题发展到虚拟世界的社交方式。其带来的利与弊也日益显现,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
关键词:人肉搜索;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名誉权;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
如要说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那应该就是信息化。互联网填充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们每天都必须要做的事情就是浏览社交软件, 搜索网络上的新闻。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 人们坐在家里透过互联网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事情。人肉搜索就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环境产生的。人肉搜索从最开始的解决问题, 信息搜索的方式发展到现在的虚拟二次元中的社交互动方式。这里简单罗列一下几个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 “虐猫”事件到“华南虎照”事件到“死亡博客案”到“天价烟”局长到现在的江歌案, 教科书式老赖案。这些案例中人肉搜索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那什么是人肉搜索, 其定义是什么。杨孟尧认为,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 而不再是传统媒体中小范围内的人与人之间直接的关系网络社交活动, 而是在网络中“一人提问、八方回应,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信息网络改变人类记忆与遗忘的格局:自从时间开始以来, 对于人类来说, 遗忘是常态, 记住是例外。但此种平衡被数字技术和全球网络所转移。今日, 在广泛传播技术的帮助下, 遗忘成了例外, 记住往往成了常态。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特征以及其法律属性
(一) 人肉搜索的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的的虚拟性。2.行为主体的群体性和不固定性。3.行为的互动性和影响的广泛性。4.侵权证据的隐藏性。
(二) 人肉搜索的法律属性
目前, 对人肉搜索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人肉搜索行为侵害的是公民的隐私权。2.侵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权。
(三) 各国有关网络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定
1.在美国法中, 个人信息归属与个人隐私的一方面, 在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里。2.德国1997年颁布了《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 赋予了个人信息民事权利的属性, 也即信息自决权为自我决定的表现之一, 其被规定在一般人格权的范畴里。3.英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做得比较全面, 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处理以及其对信息可能存在的危险都做了详细的分析。
三、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制
(一) 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1.最初人肉搜索令的发布者。2.网络平台的责任。
(二) 人肉搜索的几个案子中对不同的网络平台所承担的不同的责任制度
区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之间的不同。1.张乐奕案确定的规则是, 个人网站管理者应当为网站中自己发布的帖子内容负有民事责任。一旦认定某些帖子包含了侵权内容如侵害了隐私权、名誉权等。管理者及应承担法律责任。2.大旗网案所确立的规制与张乐奕案几乎一致, 不管该种侵权信息是转载还是原创, 网站都需要对发布的信息有核查的责任。但是法院认为大旗网行为属于媒体的新闻报道, 而不是仅仅的表达自由, 需要遵循传统媒体的一套报道纪律和技术, 对当事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和照片予以处理, 否则就是侵犯了隐私。3.天涯网案确立的规则是, 网站管理者的监督义务应以明确知道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在确知的情况下还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传播, 即构成侵权, 但及时了履行删除义务的, 不构成侵权。对网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但是对于明确知道这一点很难取证, 这个判决实际上为网站提供了一个类似“避风港”规制, 网民发现侵权行为举报, 网站就需要立即删除, 只有忽略网民的举报仍然让侵权信息传播才算侵权, 需要负法律责任。
(三) 实行网络实名登记制
人肉搜索行为之所以可以愈演愈烈, 有肆无忌惮之势, 有很大的原因是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使用的都是匿名的身份。有一部分人认为采取网络实名制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但是这个可以通过对网站的管制, 对其所登记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实行网络实名制, 可以规范网民的行为, 使其三思而后行, 自觉遵守法律秩序, 道德秩序, 网络秩序。网络实名登记制可以高效且有效地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网站可以提供准确的信息, 使对侵权人的追责更加的明确有效。且网站也可以准确地对侵权人的上网资格进行取消切断侵权行为。拿什么对付网络暴力-数亿网民共同的善意, 法律之剑, 也许还需要加上网络实名制。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 2004.
[3]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