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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论文(优选8篇)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19-12-18 共8718字

  1980年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势头十分猛烈。但农村养老保险业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是其主要特征。我国有9亿多人口居住在农村,如果保险公司能抓住机遇,以农民为服务对象,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将会有更大的发展潜力。下面是商业保险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商业保险论文第一篇:商业保险企业与医疗机构融合的优势与策略

  摘要: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有缓和国家基本医保基金压力、控制医疗费用快速增长、促进医疗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等充分条件。目前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主要模式有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商业保险公司自建或参股投资介入医疗机构发展、商业保险公司整合医疗资源布局建设移动医疗平台、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共同投资建设专业健康管理公司;为推动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可采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商业保险公司的产业配套等措施,不断完善发展机制,进一步推动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与贯彻。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融合发展;健康中国;

  On the Integration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Context of Healthy China

  PENG Jia-hua

  Department of Economic Management,Fujian Forestry Polytechnic

  Abstract: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Health China strategy, the integration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has sufficient conditions to ease the pressure of national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und, control the rapid growth of medical expenses, and promote the common development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At present, the main modes of the integ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include the establishment of strategic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the self construction or equity participation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the integration of medical resource layout by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to build mobile medical treatment platform, and the joint investment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to build professional health management companies.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we can take measures such as increasing the support of laws and policies,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rofessional talent team, improving the industrial supporting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constantly improving the development mechanism, and further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ealth China strategy.

  健康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健康中国战略的提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不断探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这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全面健康发展,积极妥善处理好与人民健康息息相关的问题[1]。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将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健康服务业的核心板块和重要保障机制[2,3];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部署商业健康险发展的专项文件,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得以重新界定[4]。2017年11月,为进一步推动与规范健康保险发展,国家保监会针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5]。在政策红利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推动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使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成为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实现医疗机构、商业保险公司、消费者多方共赢局面。

  1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必要性

  1)缓和国家基本医保基金压力。截至2018年12月,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 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6 658万人,占总人口的11.9%。不断扩大的老年群体对医疗与健康的需求必然会与日俱增[6]。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慢性病患者已超过3亿人,慢性病致死人数已占到我国因病死亡人数的80%,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到总疾病负担的70%[7]。以糖尿病为例的慢性病呈现年轻化发展趋势,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居民的生活质量与身体健康状况,这必将加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负担[8]。鉴于此,为缓和国家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压力,急需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作为补充,来满足国内儿童、青少年、青年人、中老年、老年人等不同人群对健康保险的多样化需求。

  2)控制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目的,在于借助双方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进行合作。该模式存在的最大弊端是较难监督与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较难控制道德风险,较难把控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较难与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故而目前大多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无法实现比较精准的定价,赔付成本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通过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的融合发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

  3)促进医疗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共同发展。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日益突出,患者得不到有效的健康服务,公立医疗机构费用失控,基本医保资金紧张。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商业保险公司不仅可利用自身产品、资金、服务网络等优势控制、管理医疗费用,而且可以利用医疗机构的患者数据进行产品设计与优化,进一步开拓市场。除此之外,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融合发展可以促使医疗机构的患者从单纯的病后报销转化为病前预防,有效发挥出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将各自优势资源进行整合,继而共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2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优势

  1)商业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9]。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依靠自身雄厚的资金优势,连接包括医疗机构在内的上下游健康服务产业,拓宽健康服务产业链,整合国内优质医疗资源。目前,我国逐渐放开对商业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限制,允许商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领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建设养老社区,涉足社区养老保险领域。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于养老保险领域,既可充分盘活公司大量的闲置资金,又可改善公司整体的资产负债匹配等问题,特别是在投资中后阶段整体资金回流趋于稳定,长期综合投资收益率较高,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整体的投资风险,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发展要求。

  2)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精算技术优势[10]。商业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专业精算人才,他们具有数学、统计、经济等交叉学科专业知识与能力。在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可充分发挥精算人才的专业能力,利用以往积累的数据资源推算出未来某地区所需的医疗资源,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数量、病床数、欠缺设备仪器数量等,最大可能地避免医疗资源的不足或过剩,提高地区医疗资源配置效率。

  3)商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管理与服务优势。不论是老牌商业保险公司还是新兴商业保险公司,在管理模式、运营流程、风险控制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都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保险服务机构与专业服务人才,能够为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后续市场开拓奠定良好的基础.。

  3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主要模式

  1)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11]。商业保险公司拥有资金、技术、管理、服务等优势,而医疗机构有着医疗技术、医疗团队、医疗数据等优势,双方开展战略性合作,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产生“1+1>2”的效应。例如,2017年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合作,创建了从疾病监控到咨询预约再到保险理赔的服务模式;2018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与爱康国宾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益医移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大医疗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汉琨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专业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高品质、全方位的专业健康管理服务,实现了保险业务与健康管理的融合发展与良性互动,进一步拓宽了健康管理服务链条[12]。

  2)商业保险公司自建或参股投资介入医疗机构。商业保险公司自建或参股医疗机构[13]主要有以下3点优势:第一,减少过度医疗现象,能有效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不仅能降低赔付率还能减少医疗费用支出和医疗资源浪费。第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建或参股医疗机构为客户提供一系列健康医疗服务(就医建议、预防保健等),满足客户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要,增强自身竞争力。第三,实现医疗数据信息的共享,精简业务流程,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效降低医疗成本及保险保障经营成本。

  3)商业保险公司整合医疗资源建设移动医疗平台。商业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医疗资源,布局“互联网+”模式,通过支付宝、微信小程序或自建APP等形式,搭建在线医疗养护平台,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护理评估、就医协助、网上药店、网上会诊、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健康医疗养护服务。不仅能给患者提供便利服务,同时还能推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减少过度医疗,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例如,“平安好医生”APP整合线下零散的医疗资源,并对这些闲置的符合国家资质的医疗资源进行整合与盘活,将之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医疗咨询需求和医疗服务进行配对,实现资源利用的利益最大化。

  4)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共建健康管理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共同投资建设专业健康管理公司,利用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各自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开展专业健康管理业务。专业健康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健康管理知识,掌握着大量的健康数据信息,高端权威的数据分析技术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健康服务,根据客户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健康方案,满足客户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而这也正是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所共同欠缺的发展痛点。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共建的专业健康管理公司能创造多样化的服务场景,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个性化的健康服务,提升客户体验,增强自身竞争力[14]。

  4推动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对策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前提是有相对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即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扶持,通过法规政策保护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推动融合发展的税收、财政补贴等一系列保障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融合发展;另一方面,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群体的各项权益,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建设,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监管,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优化业务处理过程中风险处置流程与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15]。

  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属于新兴领域,为更好推动其发展需要大量懂医疗、懂保险、懂养老、懂法律、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必须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方式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强化培训与学习,或与高校医学院、管理学院、法学院等相关院系开展订单式专业人才培养,提升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管理与服务能力,以便更好地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养老健康保险、意外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业务[16]。

  3)健全商业保险公司的产业配套。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为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深度,提高专业化程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可通过合资等方式引进国外保险企业在医疗保险方面先进、专业的技术与经验,实现最直接、最有效的专业对接,以达到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的目的[17];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等新技术,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符合当前市场发展需求的医疗保险险种,减少运营风险,不断完善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实施健康中国战略[EB/OL].[2018-01-12].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8/0112/c1003-29760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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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EB/OL].[2014-08-10]. https://baike. so. com/doc/9001364-9330412.html.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EB/OL].[2014-11-17]. http://www. gov. cn/zhengce/content/2014-11/17/content_9210.htm.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EB/OL].[2017-11-15].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08/info4088136.htm.
  [6]网易.我国老年人口2018年末达2.49亿,1年新增超800万人[EB/OL].[2019-01-21].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E621UHNQ05129QAF.html.
  [7]唐敏,张春焰,吴海波.“保险+医疗”创新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J].中国医疗保险,2017(9):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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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赵小静.健康保险与医疗机构合作模式探析[J].中国保险,2018(9):7-10.

商业保险论文第二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探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的投保意识也逐渐提升。人们在进行投保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常见的选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从功能上来说,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帮助群众化解风险的机制,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商业保险则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但是二者在性质、目的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只有理顺它们的关系,才能够为广大群众提供相关知识,确保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更好的给人们服务。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互补关系;区别;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概述

  (一)商业保险概述

  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定期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用,而对于在保险范围内出现投保人的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当投保人伤残、死亡或者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时,需要承担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合同行为。

  商业保险具备以下几点共同特征:

  第一,商业保险的负责经营者是商业保险公司。

  第二,商业保险借助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来进行相互之间保险关系的反映。

  第三,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较为宽泛,现已包括人和物。

  具体来说,人的生命、身体部分、财产以及和财产相关的责任、利益等都属于商业投保的范围;第四,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在其经营过程中是以创造利益为发展目标的,同时在创造利益时要考虑最大程度的获取利润,确保投保人能够获取最大的经济福利。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在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强制执行的,它是由劳动者、企业、社区以及国家等多方进行资金的共同筹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退休、工伤致残、失业、死亡等各种原因造成投保人劳动能力丢失或者缺乏工作等各种情况时进行经济资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社会保险以保障劳动人民的基本温饱生活作为目的。

  第二,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广,包括我国所有的社会劳动者。

  第三,社会保险具有互助性,在其中某一个人遇到风险时,大家通力合作来帮助这个人渡过难关。

  第四,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它是有国家法律作为依据可基础的。

  第五,社会保险是一种福利行为,它是政府对群众的关怀的一种体现,在进行社会保险时,政府无法从中获取利益。

  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一)在实施方式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规定、强制性的保险措施,它是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有法律进行支撑和保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的那位,都必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拒绝不能避免,对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相关个人和单位,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必须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

  而商业保险则不同,它是一种商业活动,由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价值规律来进行经营,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保险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参加保险的双方都必须完全自愿,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绝对的选择自由权,能够选择承保单位、保险类型、保险金额以及保险有效时间。同时,《保险法》规定,在普通情况下,投保人能够变更或者解除自己的保险合同。通过以上我们可以发现,商业保险是一种完全自愿、没有强制性的商业行为,它的突出特点是具有“市场”色彩,其投保价格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

  因此,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之间形成了有效的互补关系,这种互补关系既能够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需要,又给予我国公民充分的选择自由权。

  (二)在服务对象上的互补性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社会保险只能够对少数居民进行覆盖,而对占据我国总人口80%以上的农业人口以及其他非国有企业职工则不属于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之内。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其改革范围较为狭窄,增加的覆盖人口数量仍然较少。

  而商业保险则完全不存在投保对象的问题,只要是具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具有参保的权利,它是一种完全自由的商业活动,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自己心仪的保险类型进行投保,从而实现对自身的保障。

  (三)两者发挥作用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主要是为了对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进行基本生活的保障,它实质上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我国的劳动者提供生存保障,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居民存在的贫富差距较大,个体之间的劳动能力以及家庭负担也不尽相同,因此居民的收入以及生活水平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在遭遇到事故时,个体的风险承担能力将会进一步扩大。如果这种风险承担能力之间的差异不能够被及时缓解,那么部分承担能力差的居民的生活质量会显著降低,这对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而通过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能够最大程度的缓解贫富差距,让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获取满足基本生活的资金。

  而商业保险则主要是为了投保人在遭受一定的损失时来进行资金补助弥补,最大程度的降低其损失。这种补偿作用并不为投保人的基本生活服务,而是一种投保方和保险方的金融活动。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一种非盈利性的保险活动,而商业保险则是一种为了追求利益而进行的保险活动。

  第二,二者的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的行使取决于双方有没有建立保险关系,只要建立了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对投保人办理社会保险,而商业保险则是一种自由的商业活动,它以合同来确定二者的契约关系。

  第三,二者的管理对象不同,有权利参与社会保险的人是劳动人员,只要在我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都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险,而商业保险则是面向全体公民的金融活动形式,只要被投保人自愿并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就有具有被保险的权利。

  第四,二者的管理体制不同,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而社会保险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

  参考文献

  [1]谢长青,张艺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商业保险:关系形成、目标构建与属性定位[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8(04).

  [2]董彩艳.刍议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演进与重构[J].人才资源开发,2017(14).

商业保险论文(优选8篇)
第一篇:商业保险企业与医疗机构融合的优势与策略 第二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探析
第三篇:中国商业健康险对社会保障支出的缓解实证分析 第四篇:个体购买商业保险的因素分析
第五篇:商业保险企业关系营销新体系构建 第六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探析
第七篇: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探究 第八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多视角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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