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0.1 选题背景和意义。
本文以我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为选题背景,是一项具有时代前沿性的课题。本文突破了以前学者们强烈要求国家出台相关法令实行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的窠臼,首次在理论上探讨"软强制"模式的可能性与"软强制"保险运行的条件,为我国开展食品安全责任险提供了一种值得尝试的全新模式。本文以在我国发展食品安全软强制模式责任险的可行性为研究视角,系统研究由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传导而引发的保险风险防范以及发挥保险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本文研究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期关乎国民如何生存与发展的风险防范问题,同时也响应了保监会鼓励发展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号召。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提供商以及各级政府都承受着相当大的经济与舆论压力。保险是现代社会稳定的"镇海神针",它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稳定社会秩序、资金融通的作用,食品企业以及餐饮企业可以借助它来转移和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方面它有利于维护大众的健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消费者重拾对我国食品的信心以促进我国食品以及餐饮行业发展。
我国保险业经历了对外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初具实力,在各方面不断取得成就,但整体实力与发达保险市场仍然有相当差距,尤其是在一些新兴领域的保险业务发展不尽人意。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监会也颁布规定促进保险业发展,强制模式虽然有利于推动相关责任人投保,但是强制模式下保险人由于受到监管部门诸多制约。软强制模式下,保险监管机构放松对保险人日常监管使保险机构有更多的自由决策空间,促进保险业竞争,推动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发展以响应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保险的政策。
0.2 文献综述。
0.2.1 国外研究概况。
John M. Antle(1999)指出从社会学科研究的角度来看,实质上食品安全风险的量化是非常棘手的事,同时由于在研究中学者们很难掌握完全的信息,这一切都导致获得该领域风险数值分析十分困难。
Jean C. Buzby 和 Paul D. Frenzen(1999)通过对美国 294 个食物中毒案例的受害人维护权益的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当时美国的法律对鼓励食品生产以及经营者向大众提供更加健康的食物方面所起的作用在弱化。
Trail & Koenig(2009)研究了消费者支付愿望对衡量其消费支出的私人代价和社会代价时的有利之处,而且其研究成果表明调整法能够相对精确地描述消费者从风险监测中所取得收益。同时,他们研究了政府进行风控的代价和好处。
Jerry R.Skees 和 Aleta Botts 以及 Kimberly A. Zeuli1(2001)指出,投保保险能够促进食品提供者更加便利地实行召回,并且更加积极地执行风险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安排合理保险方案能够最终减少来自食物传播造成的疾病和死亡事件。
Johnson(1989)指出如果企不得不为其提供的食品造成的事故承担完全的民事法律责任,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激励,从而为广大的消费呈现比以往安全的食物,而企业自身的风控能力同样可以符合整体市场一般标准。
Johnson and Caswell (1991)在其合着论文中指出企业没有足够大的自生动力去消除安全事故,其原因是在一个违法成本不高的监管环境下主动减少事故时不符合其利益的。企业自生动力只会驱动其进行有限的风控,因为这会使企业减少支付与法律相关的成本支出,低成本支出可以帮助企业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Fred Gale(2008)以实地调研的方式发现公众以及企业在经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对食物提出了更严格心里标准,但是综合来看,公众和企业的对食品安全的实际有效需求仍然不够多。而且,公众不会希望自己须主动为更安全的食物付出多于正常情况下的经济利益。
Peter.Jost(1996)对分析了一直以来责任险供给缺乏的问题,他运用模型分析了强制模式能不能缓解或者破除责任险供给不充分问题,其在文章中表示企业不得不为其行为负责的情况下,强制模式在具体运行时可以做到合理降低风险。
Michael G. Faure (2006)以实证模型研究了当存在信息劣势你以及外部效应的情况时,强制模式是否能够完全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且,他指出一旦存在大量的道德风险以及供给没有完全满足消费者需求,强制模式不一定就发挥足够的有利于公众的作用。
Shavell(1984)研究了信息优势与监管在产品责任风险分散领域的相关性,他指出拥有足够完全的信息优势是监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关键因素,否则其政府行为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成本。
0.2.2 国内研究概况。
周频和徐晓红(2005)从我国当前的费率制定、合同条款订立及心里伤害赔偿等三方面对发展强制保险的障碍因素进行了总结。
王楠(2009)从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转移和社会管理工具的角度,分析被保险人的财务危机和财务风险发生的概率,运用生产者利益最大化模型分析在何种状况下企业会主动通过投保来分散经营风险。
卢阳春(2002)从信息理论的角度研究了在正常市场模型中信息对于交易双发的价值,他在论文中表示交易中存在通过信息优势获取超额收益的可能,这种单方的信息优势地位很可能会导致安全事件问题。
孙宏涛(2009)研究了强制模式和完全商业化模式下保险的差异化特征,前者较之于后者有多方面的差异,如投保意愿、经营业务总体获利的可能性和法规制度对合同条款的影响。
陈秉正、周海珍等(2009)研究了强制模式和效率之间可能隐藏的理论关系,他们以公众总体福利状况表示相关参与主体效率高低,通过模型的数理分析得出当交易单方拥有信息优势时可能存在市场失灵。
肖振宇和唐汇龙(2013)研究了强制模式是否能在当前环境和背景下顺畅运行。
分析和研究食品安全问题困境及其原因、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依据、运行机制设计和监管政策等,并且得出在当前状况下强制模式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唐金成和闭潇丽(2014)研究强制模式如何在现价段以科学有效的方式运行,通过比较研究其他类似保险的运行模式,指出了可能有效保证强制模式运行的措施。
陈敏(2009)以保险关系的各种利益相关者角度研究强制模式的优势。其在文章中指出我国现阶段属于风险高发期,消费者由于各种原因在与企业的斗争中占下风,强制模式是保证他们的利益不被侵犯的有效手段。
周海珍和陈秉正(2011)研究了单方信息优势和公众总体福利的关系,他们运用模型证实:风险分类对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率是十分有效的。
0.3 软强制概念的界定。
软强制保险的特征介于完全商业化的保险和完全强制保险之间,它兼有二者的部分特点,或者说它是在发达国家管制已经相当宽松的强制保险上再放松强制要求投保人投保的强制保险。软强制模式下,监管部门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在监管上有些方面有所放松,另一些方面有所加强。
从投保人角度来看,软强制模式下不再是政府以法律形式强迫要求食品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为简化文字下文简称"食安险"),食品企业有了较高的自主权。
相对于与交强险等完全强制的责任险,软强制保险不但给了食品安全企业更大的选择空间,也给了商业保险公司更多的自主权。在软强制的运营模式下,食品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何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可选择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以及选择何种保险产品。这样的模式给了食品企业更多的空间使其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战略来决定如何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真正做到尊重市场主体,给市场更多的决定权,促进食品企业的发展。但相对于完全商业化模式下的食安险,食品企业却受到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严厉的监管和强制风险信息披露机制的制约,使其有更大的意愿投保。
从保险人角度来看,软强制模式不强制设定统一费率、不要求保险公司零利润经营,给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保险企业可以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与其他普通责任险一样的商业保险来经营,商业化的经营自然对提升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利润有一定的帮助。保险公司自主决定费率,自主设计保险产品可以给各个保险公司更多的自由竞争的机会,使服务水平高、管理科学、有竞争力的保险企业脱颖而出,做大做强。竞争的引入不但有利于我国培养一批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企业,也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业在责任保险领域的整体实力。由于软强制模式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部分性质,相对商业化模式下,软强制模式又对保险人的经营资质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0.4 研究方法与内容。
0.4.1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的方法,通过综合运用保险、管理、政治、法律、经济等学科的理论对强制保险的内涵及其发展意义进行了理论分析。本文分析了以往各位学者在食安险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经济学一些基本规律的研究文献,重点研究食品安全以及强制保险等领域的资料,分析强制保险模式可能存在的问题,为探讨软强制模式责任保险提供许多有价值的线索。
对于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量化方面我采用了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责任风险的价值从理论上做出分析,探讨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大小。鉴于获取具体数据的难度以及我们作为理论研究的需求,在食品安全责任风险量化方面我只是给出了一个十分简单的数学等式,并没有具体探究我国食品企业的责任风险数值大小。
0.4.2 研究内容。
本文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首先,本文介绍了食品安全风险,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分类,并对我国食品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做出理论分析和数理量化。
接下来,本文分析了我国食安险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缓慢的原因,对我国食安险的发展做了全面的梳理。同时,我分析了部分学者提出的强制模式食安险可能存在的弊端,但也指出强制模式下食安险的一些可取之处,为提出软强制模式开辟了思路。
在文章的后半部分,我重点探讨了我国发展软强制模式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软强制模式的运行主体和特征。纵观全篇文章,主要围绕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软强制模式等概念展开,并且将三者有机结合到软强制模式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究之中。
0.5 研究创新与不足。
0.5.1 研究创新。
一、对目前我国食品以及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进行风险分类。
通过引入其他学者关于保险风险分类对保险公司市场效率影响的研究成果,将风险分类的方法结合到食安险领域,提出食品及餐饮行业风险分类方法与模式,对当前食品以及餐饮行业做出基本风险分类,为研究"软性"强制的食安险模式提供基础。风险分类实际上对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有很大帮助,而食品企业涉及的范围很广,对其进行分类实质上有利于保险人更好地识别风险类型,使保险人更加有针对性地应对不同类型的标的风险。
二、理论上首次提出"软强制"模式食安险。
当前国内绝大多数食品安全研究领域的学者都主张国家出台相关法令实行强制的食安险,但是交强险反映出来的问题就值得我们对完全由法令规定实行的弹性较小的强制保险保持警惕。从发展市场经济角度来说,政府不宜过多直接介入市场运行,从短期来看政府直接的强势介入可能对食品安全现状的改观有一定作用,但这样做不利于食品以及餐饮行业和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和有序竞争,政府应该保持服务市场的理念,只有市场失灵时才可适度介入。本文大胆挑战以前学者提出的强制保险模式,提出"软强制"食品安全保险这一概念,一方面突出体现了"软",强调通过市场环境以带有引导性方式鼓励相关企业投保食品责任险而非强制性要求食品及餐饮企业投保保险;另一方面正如"软强制"字面所表达的一样,"软强制"不是没有强制性的因素的,强制性因素主要体现在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严格执法上。
三、针对当前热点的食品安全问题从保险角度分析了对策。
时代在不断进步,我国管理食品安全的方式也应该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单纯行政处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食品安全的管理方式也必然要不断创新并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也是在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之下的最终趋势。发达经济体普遍采用市场手段应对食品安全(即才一个保险分散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政府只是起到提供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我国的食品企业以及餐饮企业也应该适应这种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
0.5.2 研究不足。
本文虽然提出了食品企业风险分类,以及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初级模型,但是鉴于取得具体数据的难度和数据准确性考量,我并没有出给我国食品企业责任风险一些经验值,这是经济学科研究上的一个不足之处。具体的数据有利于读者更加直观地理解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而一个基本的数学等式在这方面是有先天劣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