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版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对策
纵观整个世界的版权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版权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的自我调整。此种变革的精神应当为版权事业起步较晚的我国所学习,从目前我国版权立法的现状来看,该如何完成自我裂变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拟提出建议如下:
第一节 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
国际上通行的国际法的适用方式无外乎三种: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和混合适用。目前,较为普遍采用的做法是间接适用,即国际条约需要通过修改国内法以使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内核的来适用,我国采取的就是这种通行的做法。但是,通过对我国版权法的阅读,我们会发现其与我国参与的伯尔尼公约有出入,具体情形上文已陈,此处不做复述。
对于此种问题的出现,作为母法的宪法难辞其咎,因为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并无宪法依据且有关适用方式在法律中的规定也不一致(具体法条规定不属本文论述对象,笔者不再展开),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伯尔尼公约适用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宪法中明确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以此来明确适用方式的根据,进而对版权法中的不同之处予以调整,保持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第二节 提升立法技术,建立相应补救机制
对于普遍采用成文法律的我国,其本身就存在成文法所固有的通病,对于其固有的僵硬性,应当通过不断地修改以提升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
针对上述的立法技术问题,笔者认为,最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就是在目前的版权法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明确的指出“其他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也适用本条之规定”.这样一来,就有了兜底性的条款,就可以将那些其他条款没有包括而实际上应当包括的、那些难以完全列举而又应当在列举范围之内的、目前预测不到而将来又极有可能发生的情形通过该兜底性条款网罗进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条文的完整性,才能在本身具有弊病的情况下作出相对合理的补救。
第三节 加快法律升级速度,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鉴于知识产权学科的相对独立性,其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比其他部门法反应更强烈,这就要求版权立法要与时俱进,同样,商标和专利立法更是如此。
由于受到信息网络技术、尖端科技以及现代化思维的快速发展变化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版权法的更新速度俨然落后于时代发展。版权立法的滞后使得一些高精尖技术在发展和使用上不能完全受到法律的规制,最终使得平衡版权权利与公众利益的设想被架空。这同时也是在警醒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当代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尤其是版权法,更是要紧跟前沿技术的发展节奏,使得法律更新的速度与社会裂变的速度大致一致。只有保持版权立法的前沿性和前瞻性,才能谈得上合理规制版权权利和平衡各方利益,如果连最基本的都囊括不了,那就彻底谈不上后续的规制和保障了。
第四节 对现行版权法进行量化,明细概念
现行版权法中类似“适当”、“时事性”、“不可避免”、“少量”、“合理范围内”等等模糊性概念大量存在,究竟如何进行规制,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问题,可能更多的是与思想观念有关。中国人在很多需要表明立场和态度的场合,往往作出中庸的选择。这种思想观念同样的被体现在了版权立法上,大量缺少量化考察标准的模糊性概念充斥其中,这不仅会造成版权执法的不统一,更会有某些“居心叵测”的版权使用者借此来逃脱法律的制裁。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上述这些模糊性概念进行量化,以明晰版 权执法的标准,比如:“适当”标准为不超过文章的 25%、合理使用的图书出版量不超 1000 册、发行范围限于某些区域、时事新闻的范围限定在 7天之内、明确科研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