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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版权保护期制度延长的趋势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21 共36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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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版权保护期问题探究
【引言 第一章】版权法保护期制度设置的正当性
【第二章】 世界主要国家版权保护期制度延长的趋势
【第三章】版权保护期限延长的缘由
【第四章】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带来的影响
【第六章】对中国版权保护期限的启示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版权保护延长限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世界主要国家版权保护期制度的演变

  版权保护期制度的成文法规定最早见于 1709 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该法提出要对作者的专有权进行保护及限制,并创设了"最初期限+续展期限"的保护方式。此后,世界各国对版权保护期主要采取以下两种保护模式,一种是上文所提及的"最初期限+续展期限",即保护期限自作者创作完成之日或作品出版之日开始算起,再加上一个可续展的有限保护期限。第二种模式是"作者终生+死后固定期限",即保护期限从作者创作完成之日起算,再加上作者去世后的一个固定保护期限.《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 1948 年将作品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 50 年,自此,这一期限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版权保护的主流期限,我国对版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同样借鉴的是此条约的规定,但不少国家在此期限的基础上又不断延长。虽然版权保护期制度的设置是正当合理的,但是,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版权保护期的发展历程可能看出,这个有限的保护期是朝着越来越长的趋势演变的。

  (一)英国版权保护期制度的演变。

  英国是现代版权制度的诞生之地,1709 年的《安娜女王法》开创了版权保护期限的先河,该法规定对版权的保护期为 14 年,作者在期限届满仍在世的可续展 14 年,其对保护期的模式即上文提到的"最初期限+续展期限".《安娜法》是版权作者与出版商相互妥协的结果。该法由仅仅维护出版商利益到开始对作者权益进行考虑是学者所认为的该法的一大进步之处。

  英国在 1814 年颁布了《雕塑版权法》,该法规定将保护期限修改为作品发表后的 28 年或作者有生之年,最终的保护期限以 28 年或有生之年中较长者为准。此后,版权保护期在 1842年被再次延长,规定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 7 年,或保护期为作者发表作品后的 42 年,最终以两者中更长者为准。此时,英国版权法对保护期限采用了前文提及的第二种保护模式,即"作者终生+死后固定期限".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之一,1911 年英国在版权法中对于保护期限的规定大致沿袭了该条约的内容,规定了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0 年的保护期。

  英国在 1988 年颁布了现行《版权法》,该法将版权保护期由原来的作者终生加死后 50 年延长到 70年.

  (二)法国版权保护期制度的演变。

  《安娜女王法》对法国版权法所起的作用较大,法国于 1777 年曾颁布过 6项法令,对出版印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肯定作者有出版和销售本人作品的权利。

  法国第一个版权法即 1791 年《表演权法》规定,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 年,即法国一开始采用的是"作者终生+死后固定期限"的保护模式。但是法国在第一个版权法颁布的第二年即通过了另一项法令,该法令规定作者的戏剧作品应该得到保护,期限为从该作品出版之日起 10 年的固定期限,缩短了 1791年的作者终生加死后 5 年。1793 年法国通过了保护复制权的法令,又将保护期恢复到作者终生加死后 10 年。1810 年法国通过另一项法令,规定可以对其作品财产权终生享有权益的是作者本人及其妻子,在作者其他继承人中,只有作者子女在作者死后 20 年内享有其财产权,其余的都只享有作者死后 10 年的财产权保护期。此后,在 1844 年通过的法令中,规定了戏剧作品作者的遗孀及其子女对其表演权享有自该作者去世后 20 年的保护期。1854 年法令对已去世作者作品的保护期作出了规定,授予作者遗孀对作品财产权永久的保护期,以父母中后一方死亡的时间为准,该作者子女对其作品财产权则只享有 30 年的保护期限。

  法国在 1866 年 7 月通过法律,将版权或文艺作品所有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 50 年。

  1957 年 3 月,法国通过的有关《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所有权法》是其在版权方面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按照该法规定,作者专有权包括本人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权能,其中对第二项权能的保护没有期限限制,而对第一项权能的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 50 年。

  1994 年,法国最终跟随欧盟的步伐,将版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从 50 年再次延长 20 年,确定为从作者终生加死后 70 的保护期。

  (三)美国版权保护期制度的演变。

  1790 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该法沿袭了英国 1710 年《安娜女王法》

  的规定,采取的是"最初期限+续展期限"的二元制保护期模式,具体期限为从出版之日起保护 14 年,期限届满后如果该作者仍在世并有意续展的,则在申请通过后可另获得 14 年的保护期。美国在 1831 年通过版权法,规定保护期限为"最初期限(28 年)+续展期限(14 年)",该法将最初的保护期限延长到 28 年,因此对作品的保护期最长可达到 42 年。到 1909 年,美国有提案建议对保护期采取"作者终生+死后固定期限(50 年)"的方式,但遭到国会拒绝,所以此时美国采取的仍是最初保护期(28 年)加可续展 28 年,保护期最长则达到 56 年。

  但此时已有相反的声音表示应该效仿《伯尔尼公约》,将保护期修改为作者终生加去世后 50 年。

  20 世纪中叶,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带动了美国各项产业的腾飞,知识经济也凸显出其生机和创造力,到 1976 年,美国又颁布了《版权法》,该法对 1909年《版权法》作了很大幅度的修改,最终引入了第二种保护期限的模式,规定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去世后 50 年,该法对其生效前已有作品有溯及力,但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生效时间和不同类型的作品,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首先,除另有规定,作者在 197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创作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 50 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则为最后一个在世的作者终生加去世后 50 年。其次,如果作品早于 1978 年 1 月 1 日创作完成,但还没有出版或获得版权的,则保护期规定为自作品被出版之日起算 75 年,或者从作者创作作品之日起算 100年,最终保护期为二者中的较短者。再次,针对雇佣作品、假名作品或不具名作品,1976 年《版权法》规定其保护期为作品首次被出版之日起算 75 年,或者从作者创作作品之日起算 100 年,最终保护期以二者中的较短者为准。最后,该法还规定如果作品在 1978 年 1 月 1 日以前创作,但在此日之前并未进入公有领域或取得版权的,则其保护期可直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1998 年,美国通过了《版权保护延长法案》(简称"CTEA"),使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再次得到延长,根据该法,若作品是在 1978 年 1 月 1 日之后完成的,则可享有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 70 年的保护期;针对匿名作品或雇佣作品,其保护期延长为自作品被出版之日起算 95 年或者从作者创作作品之日起算 120 年;对其他仍在续展期内的作品,可享有自最初期限至 95 年的保护期。关于 CTEA 最大的争议是它的合宪性问题,美国 2003 年着名的版权案件"米老鼠"案争论的关键即 CTEA 延长保护期限的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国会将期限延长虽是不明智的,但并没有违宪。

  (四)日本版权保护期限制度的演变。

  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产生了翻译西洋书籍的高潮,在这种热潮的冲击下,日本国民意识中朦胧地产生了保护出版者、着作者利益的思想萌动。1869 年(明治二年),明治新政府颁布的《出版条例》规定:"出版图书者受官家之保护,享有专卖权",并规定这种"专卖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有生之年。

  1875 年(明治八年),明治政府对《出版条例》进行修订,明确规定这种"专卖权"叫作"版权",并将出版的"专卖权"确定为 30 年,至此,版权的概念被日本正式使用。1887 年(明治二十年),日本的版权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革,第一次单独颁布了有关版权保护的法规《版权条例》,将《出版条例》中属于版权保护的内容独立出来了,且将过去的"特别许可"的方式改为"登记"的方式,将版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 年,或者登记后 35 年止。

  1899 年(明治三十二年),日本通过了旧《版权法》,该法对日本版权制度作出了巨大修改,日本近代版权保护制度由此确立。制定旧《版权法》的直接动因是为加入《伯尔尼公约》,该法规定版权保护期限原则上为作者终生加去世后 30 年,旧《版权法》规定版权保护无需再进行登记,无需办理手续,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该法颁布不久,日本便加入了《伯尔尼公约》。1962 年,(昭和三十七年),日本将保护期限延长到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 33 年;1965 年该保护期又被延长至作者终生加去世后 35 年;1969 年保护期限被再次延长到作者终生加死后 38 年。从 1962 年日本便开始着手对旧《版权法》进行修订,到 1970 年(昭和四十五年),日本通过了现行《版权法》。为与《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期限相一致,现行《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限确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 50 年。

  据新华网 2013 年 7 月的一篇报道"日本演唱版权保护期牵制中国",在该篇报道中,日方有关方面称,正当日本加入对 TPP的谈判之时,其决意将版权保护期自作品所有权人去世后 50 年增加至 70 年,日本延长此期限旨在与美国协作,以此在谈判中掌握主动权。此外,日本迎合美国把保护期延长至 70 年,其重要原因还在于对积极参与 TPP 谈判并对中国形成牵制。

  由此可见,日本版权保护期有向 70 年延长的趋势,并且日本还希望通过对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牵制中国,从而影响中国也向 70 年保护期的热潮涌进,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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