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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的法律实践与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1 共131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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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法律视角下安全生产市场推动机制探讨
【第一章】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善研究绪论
【第二章】安全生产市场推动力主要构成因素的理论分析
【第三章】 国外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的法律实践与借鉴
【第四章】我国安全生产市场推动机制法律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总结/参考文献】安全生产法律机制构建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3 国外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的立法律实践与借鉴
  
  3.1 美国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的立法与执法实践

  
  3.1.1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与监管改革
  
  美国对生产安全的规制经历了长达一个世纪的探索,经历了放松管制、强化管制两个时期。对政府监管和市场作用二者关系的充分认识也是基于这两个时期的监管经验。
  
  (1)以市场为中心的放松管制时期。受自由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理念的影响,1969 年之前美国的职业安全监管以信息服务为导向,在政治经济活动中充分尊重市场的主体作用,而政府只负责做好“守夜人”的角色,仅为市场提高必要的信息服务。美国 1910 年国会成立矿务局作为内政部的一个机构,该局的性质“信息服务机构”,它没有类似警察的执法权,只负责研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试图通过信息的传播,为矿工和矿山经营者提高煤矿安全水平。无论政府的行为是否是出于原则性的、满足政治需求的或是漫不经心的,联邦政府在首次涉足安全问题时着眼于通过信息的提供来改善市场中的生产安全,而不是依靠警方介入。
  
  这一时期美国的职业安全主要依赖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几乎不涉及政府的强制干预。在西方经济危机爆发后,市场失灵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和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相关激励措施,使这种纯粹依靠市场力量来提高矿山安全水平的模式暴露出诸多弊端。
  
  (2)强调监管的强化管制时期。20 世纪 30 年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大爆发后,美国罗斯福新政采用凯恩斯主义,放弃自由放任政策,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实行国家干预。美国职业安全规制理念也因此发生改变,从尊重市场自律转向关注强制执法,20 世纪下半叶美国进入以政府监管为导向的强制守法时期。1970年美国在联邦和州政府分别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作为为职业安全监管的核心机构,同时设置配套的司法监督机构即职业安全与健康审查委员会(OSHRC),负责审查和监督 OSHA 的执法工作;1977 年设置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MSHA)作为矿山安全监管的专门机构。在立法方面,美国国会颁布了《1970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以及两部关于矿山安全规制的法律《1969 联邦煤矿安全卫生法》、《1977 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同时授权 OSHA 制定相关的健康和安全标准。规则、标准、检查、处罚,几乎构成了这一时期执法活动的全部内容。
  
  这种高强度的政府监管模式最初在降低安全事故死亡率和挽回企业经济亏损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强制守法模式忽视了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最终,迫于经济压力和逐渐微弱的执法效果,联邦政府在实施了近 25 年之后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3.1.2 美国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的立法与执法实践
  
  20 世纪末,美国的安全生产开始回归以市场为基础的合作监管模式,这种回归其实是对市场作用的再认识。这一时期的立法和执法以确保尊重市场机制为目的,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力受到限制。
  
  (1)早期的市场推动。美国早期的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走向了两个极端:
  
  过度依赖市场和过度排斥市场。在 1970 年之前,美国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都坚持市场导向原则(Market-based Approach),政府除了颁布零星法令和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服务以外,没有设置任何专门的安全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而是交由市场力量去推动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市场推动力量的来源主要包括劳动工资的风险补偿金、保险费费率调节机制、事故赔偿成本、生产设备损失等市场因素。
  
  市场推动力量的形成需要真实透明的市场信息,因此,这一时期美国的职业安全主要依赖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几乎不涉及政府的强制干预。在西方经济危机爆发后,市场失灵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和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相关激励措施,使这种纯粹依靠市场力量来提高矿山安全水平的模式暴露出诸多弊端。而在1969 年到 20 世纪末的强制服从执法模式时期,政府一度忽视甚至否认市场在安全规制中的作用,政府导向一度取代了市场导向,工人的权利保护与企业的安全投入只是被动地遵从法律规则的机械指示。
  
  (2)新时期的市场推动。从 90 年代起美国政府开始淡化“警方介入”的强硬态度,逐步放松管制,致力于激发市场在生产安全中的推动作用。注重企业及工会对安全监管的参与与合作,OSHA 寻求在执法和教育与培训之间、在新标准制订和咨询服务之间、在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达到一种协调,促进企业自愿守法。美国学者开始研究如何吸纳和运用市场推动力量,并指导政府进行合作执(Cooperative Compliance)、协助守法(Compliance Assistance)等非强制性执法改革工作,为政府回归以市场为导向的规制模式提供理论基础。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的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鼓励商业保险和中介组织进入职业安全领域。
  
  虽然有学者质疑这种回归会把美国的工业安全拉回“早期时代”,但是社会进步所产生的风险偏好和责任划分以及先进的技术,使得在国家“早期时代”存在的开采条件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大规模的事故伤亡也已经成为历史。
  
  1984 年 OSHA 与美国劳工统计局(BLS)联合对外发布企业的职业安全信息,并将雇主上报信息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MSHA 也建立数据检索系统,为寻求就业或者转业的矿工提供决策信息,并在推广新技术时,通过网页、电子邮件等形式,免费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OSHA 在 1972 年建立的职业安全培训机构(OTI)起初只为联邦内部监察人员提供培训,到 90 年代开始面向社会提供培训,并将大量培训业务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工会的作用在这一时期也得到充分发挥,法律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工人就安全问题与雇主进行谈判并享有危险举报权,形成了政府-雇主-工会三方合作模式。
  
  在回归市场期间,美国的安全监管依靠成熟稳定的市场机制提供服务和激励,用积极引导取代强制遵守,市场的作用得到充分尊重和发挥,这种改革最终促使美国成为世界职业安全状况最好的国家之一。
  
  3.1.3 美国安全生产市场推动力的主要来源及法律保障
  
  美国市场推动力量的来源主要包括劳动工资的风险补偿金、保险费费率调节机制、事故赔偿成本、生产设备损失等市场因素。
  
  (1)劳动工资风险补偿金机制。风险补偿金是指一个人在风险大小不同,且了解风险和回报成正比的情况下,给予其较高报酬作为冒巨大风险的补偿。风险补偿金不同于劳动法中用于弥补解除劳动合同对工人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金。
  
  在美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平均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人不需要再冒风险去获得较高的报酬以维持生活,在择业时更倾向于选择安全的职业。再加上劳动人口的减少和自由职业者的增加,这迫使像采矿等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不得不采取措施挽留劳动力,因为工人一旦选择这类职业就意味着选择了风险。对此,美国的高风险行业已经逐渐形成了劳动工资风险补偿金机制。这一机制要求高风险行业必须支付工人额外的风险补偿金,风险系数越高的企业所要支付的风险补偿金也越高。企业作为经济人具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点,当所支付的风险补偿金高于为提高安全水平而添加设备所需要的投入时,企业便会主动提高安全水平以降低所要支付的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在提高美国矿山安全水平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最用。
  
  (2)工伤保险的市场推动。美国良好的职业安全水平得益于其保险制度的推动,这一制度主要有两个优势,一是实现了工伤保险商业化,二是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在美国除俄亥俄州和弗吉尼亚州等 6 个州实行州基金工伤保险外,其他各州保险交由私人保险公司运作。
  
  美国鼓励私人保险公司进入职业安全卫生领域,鼓励企业自我保险,在商业化保险中,由雇主缴纳保费,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私人保险公司作为经济组织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企业保险时会采取一切措施积极主动调查企业的安全水平以确定保险费率,定期向企业派遣风险调查员检查企业安全水平。由于私人保险公司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提高企业安全和健康水平上比政府的作用更加明显。美国工伤保险费率也分为三个层次,即手册费率(Manual Rates)、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私人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往往采取浮动费率机制,依据企业的安全水平和工伤事故发生率自主决定对企业的保险费率。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1995 年将工伤保险费率由最低费率制度改为竞争费率机制,在竞争费率机制下,保险商可以自己制定费率,并报工伤保险局备案,而政府保险部门没有权利制定费率。保险公司还会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以帮助其提高安全水平降低保险费率。
  
  (3)企业社会责任。20 世纪 90 年代全球掀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对美国企业的安全产生促进作用。最新的从法律层面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如人权,劳工保护,薪酬和公平就业,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以及越来越多的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构成成一个广泛的、综合性的“一揽子的要向社会负责任的行为”叫企业社会责任。
  
  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美国约有三分之二的大公司都设有专门的伦理主管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发生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所提出的质疑。
  
  美国要求公司发布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的类型主要有环境报告,社会报告,气候变化报告,碳报告,安全和健康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虽然美国并没有以法律形式强制规定企业的报告义务,但是出于获取社会认可、提升企业象形、传播企业文化的目的,美国企业愿意主动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目前非政府组织,劳工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等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事故成本。生产事故成本包括事故赔偿成本和生产设备损失,事故成本是刺激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最原始最直接的动力。MSHA 的负责人 DavidLauriski 指出美国矿山事故的平均成本损失是每件 10,000 美元至 30,000 美元。
  
  事故调查和报告中总结的导致伤害事故的成本包括,赔偿受伤和死亡工人的赔偿金,提供救援的费用,失去生产设备的损失,培训替代工人的费用,支付未受伤工人的加班费用以及因事故而产生的罚款费用。这些事故成本对矿山经营者形成强大的激励促使其承诺提高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3.2 英国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的立法与执法实践

  
  3.2.1 英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与监管改革
  
  英国是西方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工业安全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1802 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职业安全和卫生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又于 1833 年制定内容更加完善的《工厂法》,《工厂法》规定劳动安全,制订健康和福利规则,建立督察员制度,并确立了政府干预的原则。但是这一时期的立法零碎而分散,详细的立法带来守法和执法的双重困难。
  
  (1)一个大胆而深远的立法。1974 年英国罗本斯委员会发布报告,旨在改变英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监管模式,用规范性立法取代过去的详述性立法,改革的中心任务是最大限度减少伤害的风险,并建立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正确地认识、理解和管理风险。
  
  在罗本斯报告的指导下,英国 1974 年制定了一部统一的、适用于全体雇员的《健康和安全工作法案》(HSW 法案)来替代已有的法规。HSE 的第一任主席描述 HSW 法案为“一个大胆而深远的立法”,它是英国健康和安全规制的一个分水岭。新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 1974 年的罗本斯报告的建议,设定了广泛的目标,提出建立非规范性立法模式。新法以咨询和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和外部环境相称的、有针对性的,以风险管理为本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虽然英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已经和 40 年前大不相同,但 1974 年制定的立法和监管宗旨在英国今天仍然同样有效。
  
  (2)统一而广泛的监管系统。1974 年法案确立的新的监管框架汇集了决策者和监察部门零散的执法系统,建立一个统一的、广泛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HSW 法案 创建了健康和安全委员会(HSC)及其执行局(HSE)和对应的地方机构(LAS)作为英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新的法律和标准,开展研究,提供信息和建议。HSE 也负责提供建议及协助 HSC,此外,HSE 具有特定的责任,与其他国家交流安全和健康执法经验,以更好地执行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在 HSC 的领导下,英国的职业卫生发生了显着的转变,英国目前是世界上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最好的国家之一。2000 年,英国政府和 HSC 推出了“活化健康和安全”战略,特别强调改善新兴职业领域的安全卫生。HSC公布其 2010 年及以后的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战略目标,并阐明其愿景:使健康和安全作为一个文明社会的基石获得认可,使其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水平领先世界。
  
  3.2.2 英国职业安全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关系的执法实践
  
  在英国,受罗本斯立法模式的影响,合作执法模型也在强大的工会运动、高度管制的劳动力市场、大规模的就业、全职雇用以及监管机构资源充足的环境中逐渐发展起来。合作型执法模式重视社会力量在安全卫生中的管理作用,将政府监管责任分流到社会,市场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与市场合作执法理念的转变。HSC 认为合理的职业卫生监管目的是如何管理风险,而未必消除它们。从一开始,HSW 法案制定的监管模式就是一个合作伙伴关系,政府监管不可能是健康和安全的宇宙中心,他们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和界限,他们需要外部力量的共同作用。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转变以政府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建立更广泛的组织系统,与他人通力合作解决新出现的健康和安全问题。HSC 实施非规则性的执法,并获得执法和建议之间的适当平衡。 HSC 的现行执法政策强调:任何执法行动要和违规的严重程度相称,执法主要针对于那些产生最严重风险或危险的领域,执法要一致和透明。
  
  (2)扩大市场利益相关者参与。罗本斯报告承认雇主和雇员及其他有关各方参与和促进职业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性。HSW 法案的基本理念是所有有关的人员都应参与到减少职业危害中去。HSC 建立职工安全代表制度并建立了协商系统。1977 年安全代表和安全委员会规定其成立和任命的工会安全代表是健康和安全协商系统的基础之一。另一个实践基础是成立咨询委员会,以鼓励专业人士和社会行业机构参与并提供意见以减少职业危害。无论是咨询委员会还是安全代表制度都被英国视为增强与雇主和雇员之间合作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3)促进更广泛的社会参与。罗本斯的观点认为员工的参与在降低风险方面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下降的工会会员,兼职人数上升,机构和自我雇佣以及大量的中小企业意味着确保员工有效参与是至关重要的。在其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 2010 年战略上,HSC 再次强调工会安全代表的宝贵作用同时承诺促进提高工人参与能力。
  
  自 1974 年法案实施以来,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也逐步扩大了所有有关健康和安全的概念。与此同时,技术的发展已经直接增强公众、雇主和雇员参与的能力。HSC 不得扩大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改变雇员和雇主协商的传统参与途径,强调整个社会在健康与安全体系中的广泛参与。英国政府认识到 HSC、HSE 以及 LAS 不是全能的,并强调沟通的重要性,并重视其他力量对安全的贡献,这包括雇主,雇员,工会,保险机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政府部门,媒体,公众和行业协会。
  
  3.2.3 英国职业安全卫生市场推动力的主要来源及法律保障
  
  (1)劳动力市场的推动及保障。英国劳动力市场结构变化的主要特征是老龄化和自由职业者数量的增加。劳动力的老龄化是影响所有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英国,60 岁以上的人口在 2030 年预计将上升 50%,年纪较大的工人被要求延迟退休留在工作岗位继续为社会作贡献。在 1974 年到 2004 年 30 年期间英国雇佣员工总数从 2230 万增加到 2540 万,然而制造业雇佣从 772 万下降到1[33]
  
  此外,还有的大规模的上升的代理和契约工作,以及从欧盟内部和外部涌入的农民工。这些劳动力市场结构的变化为英国职业安全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迫使英国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应对这种改变,以确保市场的推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HSW 法案将保护对象扩展到自雇人士和兼职人员。HSC 执法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健康和生活领域,把重心转移到解决一些潜在健康和安全状况不佳的职业。HSC1996 年制定《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旨在保障工人的健康和福利待遇,针对自由职业者出台《个人防护设备法规》(PPE)规定自雇人员和兼职工人的安全义务。2002 年 HSC 和 HSE 为增强执法能力把部分工作职责转移给养老金部门(DWP),如保障工人受伤后重返工作、解决老年人离职后的肌肉骨骼疾病等。HSC2010 年及以后的政策方向是优先发展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部门,优先考虑健康和安全隐患、工作压力和肌肉骨骼疾病,以改善健康和安全管理工作。
  
  (2)信息服务的推动及保障。信息对称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一个成熟稳定的市场机制需要真实有效的信息反馈。公众对于安全信息的持续需求是英国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持良好水平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以及通信系统的发展,公众也要求政府在提供信息方面更加方便快捷。为确保市场信息的准确供应,HSW 法案规定 HSC 的特定职责:为政府部门、雇主、雇员和其他组织及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提供和传达权威的信息和建议一直是英国HSC 和 HSE 的一项重要工作。英国提供信息服务主要途径是 HSC 和 HSE 出版物和信息热线。出版物的范围包括执法实践和指导,自律系统的具体指导,咨询文件,研究素材,事故和事故报告以及国际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HSE 开发出了一系列新的出版物上旨在满足中小企业对特殊职业风险管理的需求。英国1996年 7 月推出安全资讯热线服务,最初只提供呼叫服务,在 2000 扩大至书面查询和 Web 查询以及匿名的电话查询。资讯专线还包括翻译服务,提供超过 100 种语言,以确保不断增长的非英语国家的劳动力平等享有健康和安全信息。85%的呼叫查询都来自中小企业的雇主和雇员,学生,工会代表和广大市民。HSC 特别强调培养健康和安全的呼叫处理程序以及沟通技巧。除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保障,HSE 还为确保权威信息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撑,如在 1977 年至 1978 年投入860 万英镑用于安全研究,到了 2004 年已经上升到每年 3400 万英镑。
  
  (3)其他市场推动力量主要有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高管的责任。英国工伤保险实行雇主强制保险制度,英国对于没有为雇员投保的雇主,每天罚款2500 英镑[36],英国的工伤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机制,即跟据企业的安全水平等级划定企业的保险费率,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企业主动提高安全水平以降低保费。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英国雇佣模式的变化要求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水平保障工作场所符合社会发展,针对老龄工人引入更加灵活的工作模式,或者使用人体工程学原理,重新设计工作和工作场所以确保健康和安全。
  
  自 1974 年以来,小企业的数量急剧增长,小型和中等大小的企业(SME)如今雇用了英国近 60%的劳动力,小企业在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提高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小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公众和政治压力反映在不断增强的执法行动中,如实施更高的罚款,甚至判处监禁。在回应对改善公司治理的要求时,特别是对于较大企业的责任,HSE 于 2002 年规定了董事对于健康和安全的指导责任,要求其指导并发布企业年度健康和安全报告报告,在 2002 年,共有 22 个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被 HSE 被起诉,其中 11 人被定罪。
  
  3.3 德国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的立法与执法实践(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 in the Safe Production ofGermany )
  
  德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由 16 个独立州组成,各州政府有被分为三个级别即区、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此外,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法律制度和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这是本文研究德国职业安全的主要原因。
  
  3.3.1 德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与监管
  
  (1)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倾向于制定详细和先进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德国关于职业安全与卫生的立法历史悠久,19世纪中叶,陆续制定《青年就业法》、《工作时间条例》、《国家保险法》。德国 1949 年《宪法》第 2 条将工作健康和安全纳入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奠定了德国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的基础。
  
  德国 1996 年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Arbeitsschutzgesetz)是目前主要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也是对欧盟旨在改善工人健康和安全工作的第 89/391 号框架指令的直接移植,被称为欧洲框架指令的姊妹法。
  
  该法强调了预防的重要性,法案全面普及各种规模的所有企业和公共部门所有员工,并详细介绍了雇主和雇员有关健康和安全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德国专门解决劳资纠纷的劳动法庭是德国五大法庭[40]之一,这为职业安全与健康提供了司法层面的保护。德国与欧盟在立法上密切合作,2005 年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批准欧盟宪法,到2010年德国已经批准了83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其中 74 个已经生效,德国所有的 OSH 法令都是为了是协调欧盟的指令。
  
  (2)以合作为主导的监管。德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管机构是依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组建的综合性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机构。监管机构主要是联邦劳工和社会事务部(BMAS)和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BAuA)。BMAS负责联邦一级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包括制定健康与安全法规和条例,BMAS 还负责监督欧盟指令在德国的实施。联邦卫生部和地方卫生局负责监督 BMAS 的健康和安全工作。BAuA 直属于 BMAS,其的主要职能是政策建议、研究、主权责任、促进发展、传递知识和沟通。
  
  BAuA 就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和技术的所有事宜向 BMAS 提供建议,并负责德国职业安全及健康展览会。在 BMAS 之下成立职业安全和健康咨询委员会(LASI),不同州之间的协调是通过共同立法,并通过他们共同的平台 LASI 来保障。
  
  在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在地方 BMSA指导下负责实施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采矿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管在德国历史上以来是和其他行业分开的,矿业监察由地方采矿监察部门和地方法定事故保险机构合作进行。
  
  3.3.2 德国职业安全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关系的立法与执法实践
  
  德国在职业安全和健康监管方面重视吸收社会力量,并采取积极的立法和执法措施与社会力量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德国的“双元化”监管模式是职业安全与健康合作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德国还推出联合战略,这种政府与市场合作的监管模式是德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成功秘诀。
  
  (1)“双元化”职业安全监管模式。德国为了在职业安全监管中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形成了“双元化”监管模式。所谓的“双元化”是指政府和保险机构共同负责监管,是合作型执法模式的代表。德国的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是一个完全由雇主提供资金的自律性的公共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机构,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和政府共同监管企业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德国的保险有社会事故保险机构和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两者的职责范围基本一致,性质上前者是联邦政府的组成部门,而后者是一个独立机构。
  
  历史的发展导致了德国职业安全监管模式的双元化,政府监管的权力来源是 1996 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而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的监管权力来源于《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法》。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的具体监管依据是由专家委员会制定并由 BMAS 批准的事故预防规定。政府的监管责任由 16 个州的劳动监察部门负责,法定意外伤害机构的监管职责由各地方分支负责,劳动监察部门和保险机构分支之间相互配合,并互相通报监察结果。
  
  如对不进行风险评估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最高可处以 25000€的?睿?ǘㄒ外伤害保险机构可以处以 10000€的睢[45]地方监察部门和意外伤害保险机构的检查和监督服务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所谓的德国“双元化”职业安全与卫生制度。
  
  (2)职业安全与健康联合战略(GDA)。为充分吸收社会治理力量和协调关键利益相关者,德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职业安全健康联合战略,该战略包括两个时期:第一阶段 2008-2010 年,第二阶段是 2013-2020 年,战略目标是降低职业事故、工作负荷导致的肌肉骨骼疾病以及皮肤疾病的发病率和严重程度。
  
  合作伙伴包括联邦 BMAS、地方政府及 OSH 机构以及在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机构(BAuA)中常设秘书处的意外伤害保险机构。
  
  合作伙伴负责决定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措施的规划、协调、执行和评估,并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协会、研究机构和负责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的大学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交换。职业安全和健康咨询委员会、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会议(NAK)、职业健康与安全论坛是该战略的重要补充。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会议是 GDA 的中央机构,负责规划、协调、评价和决策。职业安全和健康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所有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社会伙伴和科学家代表。NAK 成员包括联邦政府,各州和意外伤害保险机构以及社会合作伙伴,社会合作伙伴作为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目标的顾问参与 NAK 会议[48].GDA 合作伙伴和德国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是由职业健康与安全论坛负责,它的任务是为 NAK 提供建议。论坛的成员由社会合作伙伴、专业和行业协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基金、OSH 领域的网络机构和相应的学术世界的代表组成。职业安全和健康联合战略为的德国合作监管提供保障,为市场力量参与职业安全和健康治理提供的平台。
  
  3.3.3 德国职业安全卫生市场推动力量的主要来源及法律保障
  
  (1)保险市场。德国没有统一的国家卫生保健系统,医疗卫生是由多个自治机构和协会共同负责,如法定医疗保险协会(GKV),私人医疗保险协会(PKV),与 GKV 签订合同的医师,医院协会和其他协会。
  
  这些机构和协会为工业事故和职业病提供自己的医疗和保健设施,包括高度专业化和先进的事故诊疗所和医院。大多数健康保险公司提供范围广泛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信息,他们与签约公司合作或者自己独自开展促进健康项目和课程。在德国,各种公共和私人的医疗保险计划可供选择,没有能力购买法定医疗保险的公民可以由社会援助机构提供帮助。德国的意外伤害保险由专门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提供,机构性质是一个自主的公共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机构,由相同比例的雇主及雇员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推选负责人,所有企业都强制加入。
  
  保险机构根据风险等级,薪金的大小和事故的数量及严重程度进行加权确定企业的保险费率,并为企业提供奖金作为回扣以激励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法定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完全由用人单位强制性支付,对员工实行无条件覆盖,即使没有有效的雇佣合同,符合赔偿条件的也必须提供赔偿。意外伤害保险对工人的赔偿方式是强制性的,无过错的,现收现付的。法定医疗保险协会(GKV),私人医疗保险协会(PKV)和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之间密切合作,这种合作是基于德国《社会法典》第七编第 114 条第 1 款的明确规定,旨在制定干预措施和工作预防时常用的措施。德国由医疗保险公司进驻职业安全与卫生领域进行干预的安全规制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2)劳动力市场。在德国的劳动力市场统计的较为明显的变化趋势是失业青年的增加、劳动力老龄化和低技能的人增加。2007 年德国的劳动力按行业分布服务业 72.3%,工业 25.5%,剩下的是农业;德国的劳动力 10%以上是自雇人士,包括自由职业者和自雇人士与雇员,数在过去几十年显着增加;2009 年,德国的 367 万个企业,其中大约 90%为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雇佣了约 60%劳动力,而大型企业约 40%.
  
  劳动力从传统职业危害高发的工业领域向职业1大规模的中小型企业的出现要求德国政府提供更灵活便捷的职业安全卫生服务。
  
  由于 2008 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导致德国的失业率上升,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德国规定每周找不到 15 个小时以上工作的工人(每周全职或兼职超过 15 个小时视为充分就业),可以注册为失业者,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此外,德国社会行业协会在劳动力就业中起到了重要的最用。除了建筑行业和一些特定的服务行业,德国并没有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情况下由各行业领域的行业协会代表雇员和企业达成最低工资协议,这种最低工资协议覆盖了德国 70%的雇员。
  
  企业的安全和卫生水平是最低工资协议的依据之一,行业协会在代表雇员和企业商谈最低工资标准时会考虑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水平,并向卫生水平差的企业提出改善建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给德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水平带来巨大挑战,同时也形成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3)服务市场。德国重视私人医疗卫生服务,公民可以直接与医生签订私人医疗合同,初级医疗保健由全科医生提供,只有在怀孕或紧急情况下患者才需要到医院去。
  
  充足的医疗人力资源为德国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了保障,如 2008年德国有 319 697 名医生,其中 55.7%是全科医生,而 45.3%是医疗专家。
  
  全科医生和医疗专家中有一部分是职业医师,职业医师不同于在公共医疗系统与GKV 签订合同的医生,他们专门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医疗卫生服务,并且可以从事私人执业活动,在 1991 年到 1999 年期间,德国的职业医师数量从 2500 人增加到 4500 人,专业化职业医师需要五年的培养。
  
  职业医务助理(如护士,医疗秘书,技术医疗助理)专门为职业医疗提供辅助。此外,德国还存在大量的安全专业人员,他们和职业医师一起构成德国职业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德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就职业医师、安全工程师和其他职业健康及安全专家方面规定了雇主必须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义务,其中规定了不同规模的企业以及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提供职业医师和安全专家的最低年服务时间。按照欧盟相关立法和德国法律,雇主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有义务寻求职业健康和安全专家的意见,他们提供意见时是独立的。
  
  德国法律为保障工人充分获得安全卫生服务要求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ASA),ASA 是一个强制性的机构,有 20 名以上员工的企业必须建立,是由雇主或其代表,安全专家,本公司医生,安全代表,工作委员会的两名代表组成,并在必要时吸收外部职业安全与卫生专家。规模较大的公司通常配备多学科的内部工作人员,往往包括数个医生,安全工程师,心理学家,物理治疗师,医疗救护人员等,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从外面按小时承揽这些服务。外部服务提供商可以是私人机构或者职业安全和健康机构里的职业医师和安全工程师。
  
  3.4 国外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与市场推动立法和执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The Revelation about the Legal Practice of Foreign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Market Mechanism in the SafeProduction to China)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世界接轨成为各领域的趋势,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也不例外。西方国家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管模式对我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目前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还处于依靠政府的“一元化”阶段,监管依赖政府的强制执法。对市场推动的认识不足导致合作意识淡薄,各种市场推动因素还没有被充分利用。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机制对各行业的推动已经越来越明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政府有必要充分认识市场机制,激发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在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中吸收市场量力量,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3.4.1 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和市场推动的合作力量
  
  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德国,在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中都认识到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还必须要与市场进行合作。这几个国家在监管实践中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合作。美国在经历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的探索之后对市场的作用产生了新的认识,转变了强制执法模式,最终选择走合作执法道路。罗本斯报告对英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规制产生深远影响,是英国合作监管模式的起源。德国采取“双元化”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模式,实际上属于合作监管,职业安全与健康联合战略充分吸收社会力量为这种合作模式提供了平台和保障。
  
  政府监管和市场推动相结合是被工业发达的西方国家证实了的最有效的监管模式。我国也应转变监管理念,认识到政府监管的局限性,在监管中注重对方合作,从强制执法模式向主动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柔性执法模式转变。
  
  3.4.2 广泛吸收市场力量
  
  通过上文对美国、英国、德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西方国家在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领域重视吸收市场力量,并且这些国家的市场推动力量有很多相似之处。美国的市场推动力量主要来自劳动力市场、保险市场、企业社会责任等;英国主要来自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市场、保险市场及企业社会责任等;德国主要来自保险市场、劳动力市场、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等。市场在西方国家的职业安全水平提高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是与政府监管同等重要的一个因素。这些市场推动力量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也时普遍存在,但是并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没有被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3.4.3 完善市场推动力的法律保障
  
  要使市场推动力量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只有将这些推动因素归入立法和执法当中,才能确保其合理化和正当化。美国建立的劳动工资风险补偿金机制、保险费率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义务等;英国的 HSC 立法、HSE出版物和信息热线等;德国的职业安全立法、私人医疗保险协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等一系列制度都是对市场推动力量的法律保障。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法律的指引和保障,将职业安全与健康交给市场比纯粹依靠政府效果更加明显。这为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先进的立法和执法经验借鉴,当然,在借鉴过程中也要考虑在我国经济和法律制度中应用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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