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指出:“建立就业(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生及其家长、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1]
2012 年、2013 年,作为第三方机构的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和麦可思研究院连续两年联合编写并发布了《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媒体报道来看,不仅报告的内容受到了称赞,而且报告主体的第三方身份也得到了政界、经济界和学术界各界人士的一致肯定。 可以说,高职教育质量的第三方评价受到了社会普遍的支持。这里并不打算对第三方评价再一次表示支持,而是就各界对第三方评价的支持本身进行追问,即高职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的必要性在哪? 或者说,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评价中,为什么必须引入第三方评价?
一、已有解释
在高职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必要性问题上,学者们提出了多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看法:第一,从传统的角度讲,实施第三方评价有助于减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负担。 在传统上,高职教育质量的评价主要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实施。政府部门工作任务的繁杂性和在评价工作中的非专业性,严重制约了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的持续性和科学性,阻碍了评价功能的发挥。 由第三方承担评价职责,可以解放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并更好地发挥评价的应有作用。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之为“减轻负担说”。
第二,从评价作用角度讲,实施第三方评价有助于引导高职院校明确并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有助于调动各方面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有助于增强高职教育的吸引力。 这种观点可称之为“评价作用说”。 首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2]
作为实施职业教育的主体,高职院校无疑要承担起这一职责。 但高职院校要圆满完成任务,就必须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趋势及其对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素质的要求,熟悉学生和家长对高职教育的期待。实施第三方评价,有助于评价内容的科学化、评价方法的专业化、评价过程的透明化、评价组织的社会化,更好地帮助职业院校准确把握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诉求,确定并坚持正确的办学目标。其次,在传统的第一方(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和第二方(学生)评价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评价,将更多力量引入了高职教育领域。特别是第三方评价突出了行业企业在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中的地位和功能,有助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再次,第三方评价的透明性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和职业院校的了解,第三方评价的专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威性则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和职业院校的信任。随着了解和信任的加深,高职教育的吸引力也将逐步得到提升。
第三,从评价本身来看,实施第三方评价能满足人们对评价公正性和科学性的期待。 因此,这一观点可称之为“科学公正说”。公正性和科学性是人们对评价活动的普遍要求。 实施第三方评价,有助于评价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实现。第三方评价的重要特点就是独立性,即作为评价主体的第三方在身份和财政上被认为是独立的,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没有隶属或利益关系。独立性使得作为评价主体的第三方能够超脱利益羁绊,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的评价,从而保证了评价结论的公正性。 在第三方评价中,第三方机构大多由专家和教授组成,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设计专业工具,采用科学方法开展评价,为评价活动的科学性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二、已有解释的反思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已有的解释看上去并不存在缺陷,相当有力。 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观点存在局限性。 “减轻负担说”和“评价作用说”这两种观点属于典型的外部解释, 其基本的逻辑是:第三方评价有现实的好处,所以要实施第三方评价。 这个逻辑存在明显缺陷:第一,如果实际情况变了,第三方评价的“现实好处”将不复存在,第三方评价因此也就没有必要了。 这意味着“减轻负担说”和“评价作用说”的说服力完全取决于外部情况,因此,这两种观点无法对第三方评价的必要性提供一个稳定的理由。 第二,这一逻辑没有考虑第三方评价可能带来的问题。 如果第三方评价在能够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问题,那么还应该实施第三方评价吗? 显然不能。 总之,“减轻负担说”和“评价作用说”不能很好地解释第三方评价的必要性。
与前两种观点不同,“科学公正说”则是从第三方评价的特点出发进行解释。这种解释看上去很有道理,但其实也存在问题。 首先,在评价的科学性上,其实不仅第三方评价可以做到,第一方和第二方也可以做到。 例如,许多高职院校都设有专门的高水平高职教育研究所, 这些研究所完全可以承担起对高职教育质量进行科学评价的任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 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作为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理由并不充分。 其次,在评价的公正性问题上, 人们通常认为, 第一方和第二方是当事双方,与评价对象有着直接的利益关联。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第一方和第二方往往都是根据自身利益开展评价活动。 换句话说,第一方和第二方很难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价。 正是基于这一看法, 人们才试图引入与第一方和第二方均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价, 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假设,即评价主体的独立性能够为评价的公正性提供充分的保证。
事实上, 第三方的独立性的确为评价公正性提供了一定的保证,但这个保证并不充分,因为在现实中,第三方仍然存在成为新的利益相关方的可能。如果第三方“非常不幸”地成为新的利益相关方,那么,第三方评价的公正性就无从谈起。 因此,以确保评价的公正性作为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理由同样不够充分。
综上所述, 人们对高职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必要性的解释,虽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并不充分。
主要表现为:已有的观点并不能说明,对于高职教育质量,为什么“必须”开展第三方评价? 出现这一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已有观点都是从“评价活动”本身而不是作为评价对象的“高职教育”的角度来进行阐述的。 因此, 我们有必要从转换角度, 从分析评价对象———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 来考虑高职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的必然性。在这方面,教育经济学对高职教育产品属性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三、作为信任型产品的高职教育
教育学界在论及教育产品的属性时,一般都援引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这一理论依据(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标准,将社会产品划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根据这种划分,教育经济学的学者们一般都认为,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而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但在经济学上,除上述分类之外, 还有另外一种分类。 尼尔森(Nelson P.,1970)根据消费者与厂商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即消费者在什么条件下能获得关于产品质量的充分信息, 将社会产品划分为搜寻型产品(search goods)和经验型产品(experience goods)。[3]
在日常的消费行为中, 消费者往往要货比三家,这种行为就是搜寻行为。如果产品质量是在搜寻过程中被消费者所把握, 那么这种产品就是搜寻型产品。由于搜寻行为发生在购买行为之前,因此,搜寻型产品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之前就能知晓其质量的产品,如衣服。 经验型产品则是指消费者只有在购买并使用该产品之后才能真正知道其质量的产品,如餐馆的菜肴。在这一分类的基础上,达尔比和卡米(Darby M. & Kami E.,1973)又增加了一种新的类型,即信任型产品(credence goods)。[4]
信任型产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并消费该产品后也难以把握其质量的产品,如耐用品的修理、医疗服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信任型产品的质量并不是无法判断,而是难以判断。 相对于经验型产品的质量只需要使用该产品就可以加以判定而言,信任型产品质量的评判需要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之后付出额外的成本和代价(如更多的知识或更长的时间等)。
那么,高职教育属于哪种产品呢?目前,学者们并未直接论及。但国外学者对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有所讨论。 范富格特和韦斯特黑登 (van Vught F.A. & Westerheijden D. F.,2010)认为 ,学 生在接受高等教育之前是无法判定其质量的。 因此,他们断定高等教育不是搜寻型产品,而是经验型产品或信任型产品,[5]这一观点是有道理的。 因为在大学中,不论是教学、科研,还是社会服务,都是实实在在的活动,在活动实际发生之前,其质量根本无法判断。
与此不同的是,迪普科恩和麻兹赖特(Depken C.A.& Mazonaite E.)认为 ,高等教育有很多消费者 ,对于不同的消费者而言,高等教育具有不同的产品属性。 在他们看来,由于大学生经历了高等教育的过程,他们因而能够判断高等教育质量的高低。因此,对于他们而言,高等教育是经验型产品。但是,如果学费是由第三方支付(如家长或政府),那么对于这些第三方而言,高等教育类似信任型产品,[6]这种观点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我们知道,搜寻型产品、经验型产品和信任型产品的分类是按照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对称程度来划分的,而家长或政府只是高等教育的付费者, 而不是消费者,这意味着对于他们而言,根本就没有所谓高等教育是哪一类产品的问题。 与前述观点不同, 汉斯曼(Hansmman H. B.,1980)明确 指出 :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教育所提供的都是复杂且细微的服务,不论是家长还是学生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评价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质量。[7]
在这个意义上来讲,高等教育无疑是一种信任型产品, 因为高等教育非常复杂,而且教育评价活动是一种专业活动,那些没有受过评价专业训练的人很难具有评价高职教育质量的能力。 弗兰克和斯科恩菲尔德(Franck E. P. &Schnfelder B.,2000)则指 出 ,要确认高等教育的质量需要消费者具备了解生活状况———这一状况是由于没有接受高等教育或接受了另外一种高等教育所致的能力,但是这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 同时,一个好的高等教育,其效果是在我们整个职业生涯过程, 甚至延续到退休之后逐渐显现出来的。
这意味着,消费者不可能在消费了高等教育产品之后就能确定其质量。因此,他们也认为,高等教育是信任型产品。[8]
这一看法最令人称道之处就在于看到了教育服务的效果具有滞后性这一特点。而这一特点足以表明, 要想正确地评价高等教育质量,即使不付出其他的代价, 至少要付出额外的时间成本。 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等教育是地地道道的信任型产品。
综上所述,第一,人们无法在接受高等教育之前就了解其质量,因此,高等教育不是搜寻型产品。
第二,由于高等教育的复杂性、教育评价的专业性和教育效果的滞后性,人们也无法在接受高等教育之后就能判断其质量。人们要想真正了解高等教育的质量, 需要能力上的支持和更长时间上的等待。
因此,高等教育也不是经验型产品。一句话,高等教育是信任型产品。 这意味着,作为高等教育其中一种类型的高职教育也是一种信任型产品。
四、高职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何以必要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高职教育是由职业教育机构向人们提供的商品。 作为一种商品,在其质量高低这一问题上,高职教育的提供者说了不算。但是,由于高职教育是一种信任型产品,因此,高职教育的消费者也很难在接受了高职教育服务之后就能对其质量做出恰当的评判。 在这样的条件下,只能有一种选择,即由高职教育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对其质量进行评价。
相对于前面的各种解释来讲,这种教育经济学的解释具有显着的优点。前文的分析表明:“减轻负担说”和“评价作用说”的合理性完全依赖于外部环境,一旦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其合理性就荡然无存。
不仅如此,这两种观点只考虑到第三方评价带来的好处,而没有充分估计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因此,“减轻负担说”和“评价作用说”不能为高职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的必要性提供一种具有 “必然性”的解释。 在“科学公正说”中,评价的科学性并不为第三方评价所独有,评价的公正性并不必然得到保证,至多可以说,相对于第一方和第二方评价而言,第三方评价实现评价公正性的概率更大。因此,“科学公正说”同样不能解释为什么在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中“必须”实施第三方评价。相对于已有的解释来讲, 教育经济学的解释则完美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第一,教育经济学解释的基本逻辑是:高职教育是一种信任型产品,所以应该由第三方对其质量进行评价。 在这种逻辑中,对第三方评价必要性的解释建立在且仅仅建立在高职教育产品属性的认识上,与高职教育和评价活动所处的外部环境没有任何关联。概括来说就是对高职教育质量实施第三方评价是高职教育的本质要求。 显然,这是一种内在的解释,也是一种必然性的解释。 第二,根据“科学公正说”, 第三方评价的必要性是建立在认为第三方会公正开展评价这一观点之上。 但现实告诉我们,第三方可能会成为新的利益相关方,这就对第三方会公正评价的认识产生了威胁,从而进一步动摇了第三方评价必要性的认识基础。而在教育经济学的解释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在这种解释中,第三方评价的必要性仅仅是因为高职教育产品是信任型产品, 与第三方是否独立公正没有任何关系,即使第三方可能不公正, 第三方评价还是有必要的,这就为第三方评价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比较稳固的解释。
参考文献:
[1]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教职成〔2011〕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