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使得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多姿多彩,一个民族是否能够发展壮大,受其创造力水平高低很大程度的影响。对应发明、创造者权益应当得以保护,如此方可产生良性循环,促进全面民族发展进步。如此是给予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况且全人类进步应当要设立一种规矩和法则,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来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有效激励发明创造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做贡献。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世界发展需求,亦是我国自身发展需求。
自世界角度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指的是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起向世界给出的郑重承诺,倘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信誉度,世界范围内的企业便不会选择中国市场进行投资,不在中国市场开展经济活动。
要知道,创建一个全球性品牌往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知名品牌高价位反映着品牌的价值,我国要想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潮流中,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就务必要对对应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适应利用。倘若我国能够形成大批量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便能够向其他国家使用者收取相应的专利使用费,就好比若我国拥有像百事可乐、肯德基这样类似的全球知名品牌,同样能借助商标特许,获取品牌使用费,借助特许经营手段,将中式快餐覆盖全球范围,不仅能够强化国家形象,还能够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当然,倘若盲目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一定程度上会对知识传播构成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和便于公众用于创造成果相互始终在探索平衡点,就好比针对专利法制定了权利穷竭等相关制度,针对着作权制定了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相关制度。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一系列保护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大势所趋,并通过我国的努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收获了一定的发展成效,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应当要考虑其局限,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不可盲目地对先进发达国家号召进行响应,强调高水平、高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应当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情况,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制定一方面符合国际社会最低指标,一方面满足切身实际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强化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求社会各界一并付出努力。自文化教育而言,受长时间保有的“知识共享”“、技术公有”思想影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采取无偿使用他人科研成果、技术发明的做法,一直到市场经济代替计划经济起始,知识、技术作为有价值的商品、资本才不断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接受。
三、专利法的完善。
全面专利法领域在时代发展新形势下,要与时俱进,大力进行改革创新,运用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不断完善着作权法。如何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可以从以下相关策略着手:
(一)借鉴国外做法。实现专利法的更加详尽、全面,强化专利立法的可操作性,尤其是专利保护层面的充分规范,特别在专利保护流程环节应当加大力度。在诸多先进发达国家专利法中,均对专利保护程度规定予以了十分深刻的关注。在此部分我国有着极大的完善与发展空间。倘若国外一些成功的做法符合我国发展实情,则我国可对这些做法予以借鉴;针对一些精神实质能够借鉴,则我国可进行一定的形式转换,为我专利法完善所用。由于先进发达国家经历了长时间的摸索,因此我们对其成功经验采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方式,完全不必条条款款重新着手专研,如此还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终究在知识产权行业,就专利而言,相对来说共性、规律性的内容还是占据很大份额的,大可进行共享。某种意义上而言,专利领域中民族的同样属于世界的,同时世界的同样属于名族的,这也正是为何专利领域的国际条约发展快速、各个国家迅速获得共识的一项原因。
(二)协调各法律关系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实现它们内在的全面协调,凸显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并促进专利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立法、修正过程中,要强化交流互动,自司法实践、发展实情角度出发,进行科学规范的规定、修正,防止发生自相矛盾的局面。各个部门在立法修正期间要杜绝不交流、单纯考虑自身部门角度等现象出现,这是由于不管是立法还是修正,牵涉的必定不是某一特定部门的工作,而属于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得到部门相互的协作。经对部门各自行动的有效统一,有效消除自相矛盾的规定。
(三)明确权利归属关系相关报道指出,我国一些城市诸多非职务发明人受一系列原因影响,即便花费了大量的经济投入用于对自身专利进行申请、维持,然而依旧难以从自身发明专利中获利。为了充分体现专利法对创新行为活动的激励功效,应当对与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归属关系进行深入明确。
我国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定:“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相较于国外,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相互比例仍旧存在一定失衡情况。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属于解决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比例失衡情况的一条有效途径。
四、着作法的完善。
长时间以来,着作的撰写在我国文化积淀、传承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作者的权利更应当得到极力的保护。为了更有效地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知识经济新形势进行适应,满足现如今社会各式各样着作使用方式的需求,以及作者合法权益的强化,不管是从国际层面,还是我国层面,均使着作权获取了极大程度的重视。与此同时,长时间以来我国对着作权法做出了很多次的修正,但依旧存在一些不足及问题,也造成了诸多关于着作权的纠纷。全面着作法领域在时代发展新形势下,要与时俱进,大力进行改革创新,运用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不断完善着作权法。完善着作权法可以从以下相关策略着手:
(一)明确着作权法的范围。相关情况下,法律内容在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受一定阻力制约而在撰写期间采用部分相对模糊的语句或字词,尤其是类似着作该类精神、文化层次的内容,要予以完善更是难上加难。鉴于此,应对将我国着作权法视作准绳,同时确立着作权法明确的范围,不管是着作的类型、体裁方面,还是着作牵扯的领域、内容方面,如此便能够在相应程度上促进着作权法得以有效使用。
(二)加强对作者的权利保护。出台着作权法的最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对作者合法利益予以维护、保护,然而某种意义上而言,作者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充分的确保,更有甚者会通过找出着作权法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利用,从而进一步对作者利益进行损害。鉴于此,我国着作权法应当强化对作者身份认证明确规定力度,尊重原创作者,同时明确标明对应作者的名字及作品来源等。
(三)规范网络着作权的内容。信息技术急速发展,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资源创建了诸多渠道,就以互联网来说,网络不但能够刊载诸多的着作,还具备十分便捷的着作分享、下载功能,然而这些特征造成的着作广泛传播,极大程度地加大了网络着作审核、监督管理的难度。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当对我国着作权法中关于网络着作权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予以完善补充,加大惩戒力度;此外,还应当强化对违反网络着作权的执法力度。
五、结束语。
总之,发明创造使得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多姿多彩,一个民族是否能够发展壮大受其创造力水平很大程度的影响。对应发明、创造者权益应当得以保护,如此方可产生良性循环,促进全面民族发展进步。为了实现新时期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与发展的有效性,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专研研究、总结经验,全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明确认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完善专利法“借鉴国外做法”、“协调各法律关系”、“明确权利归属关系”等,完善着作权法“明确着作权法的范围”、“加强对作者的权利保护”“、规范网络着作权的内容”等,积极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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