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谈判中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原为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美国于2008 年参加谈判,并在随后提出扩大跨太平洋伙伴关系。 澳大利亚 、加拿大等国在美国的邀请下纷纷加入,美国借助已有协议开始全方位主导谈判,并将该协议更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截止 2015 年参与 TPP 谈判的国家已经达到 12 个,占全球贸易份额接近三分之一。
TPP 提出成员应当在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知识产权等领域给予相互优惠并加强合作。但是对于谈判内容成员国却一直采取高度保密的态度。 从现有披露的内容来看,TPP 试图在亚太地区建立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远超于现有的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1.TPP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TPP 仍处于谈判阶段,很多条款并未最终确定。 2013 年维基百科披露的 TPP 文本,第十章知识产权篇涉及总则、合作、商标、着作权及相关的权利、专利权、工业设计、执法和英特网服务提供商。 从议题内容则可以发现成员虽同意遵守 TRIPS,但各成员国更有意在 TPP 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设置一道比 TRIPS 及其他知识产权协定更加严格的保护屏障。
1.1 商标及地理标识。
TPP 提出降低商标注册条件。 相较于 TRIPS 在商标条件上较为谨慎的规定,TPP 草案提出任何成员国不得以商标必须是可见的为注册条件,也不可以以商标仅仅是气味或是声音而拒绝注册。
①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草案提出任何成员国不可以仅仅是因为不是驰名商标或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拒绝给予救济。并且 TPP 规定了认定商标是否为着名商标的底线,即任何成员不得要求商标信誉的延伸超过公众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可以看出 TPP 的标准已经违背了 TRIPS 明确规定的标准,即在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经促销该商标在该成员地域达到的公众知晓程度。
②其次为了特别强调对地理标志的保护,TPP 将地理标志归入商标法,提出地理标志与商标应当享受同等待遇,并且重新定义了地理标志的衡量标准。相较于 TRIPS 强调成员国有权拒绝或者撤销对公众欺骗其真实产地的地理标志,TPP 关注的方面则是是否会同商标混淆。
TPP 禁止给予会同商标混淆的地理标志注册,但允许成员国对来自真实产地之外的产品在一定条件下给予注册。
1.2 着作权及相关权利。
对着作权的强保护首先表现在延长着作权保护时间。作为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最低标准为作者有生之年加 50 年。 TPP 则提出将着作权保护期限延长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70 年。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TRIPS 并未设置反规避条款,ACTA 规定成员国应当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防止对有效技术措施的规避行为。 这种规避行为仅限于“明知或应知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规避有效技术措施”及“向公众营销规避有效技术的装置或服务”.④但 TPP 在条款中规定,这些规避有效技术的装置或服务扩大到只要可能或者促使了规避行为即违反了反规避条款的规定。
1.3 关于专利。
草案提出拓宽授予专利的范围:可以授予新的形式、用途或已知产品的使用方法。 即使这个发明不会增强已知产品的功效,只要达到了专利性的标准也可以被授予专利。 但 TRIPS 在条款中规定,成员国授予的发明必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步骤、产业中的可应用性。 TRIPS协议授予成员方必要的灵活性决定哪些类型的创新可受专利法保护。
而 TPP 草案希望消除这种灵活性,削弱成员方政府确定可授予专利性的能力。 对于 TRIPS 第 27 条规定成员国有权拒绝针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方法和微生物除外的动物或植物技术的专利授予,在 TPP 草案中则提出应当给予专利保护。
TPP 草案提出应当扩大医药专利中未披露数据的保护范围,同时将药品准入机制同专利保护结合起来。即成员国内的药品管理机关在未经专利人的同意下不得批准仿制药的注册。这些规定不仅推迟了仿制药进入市场的时间,也可能阻碍成员国利用 TRIPS 的强制许可。
2.TPP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
2.1 TPP 知识产权强保护趋势。
从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TPP 对知识产权采取的保护远比现今存在的国际产权保护规则要严苛许多。但 TPP 的现有成员国对也并非对草案表示绝对的赞成。 因为 TPP 一旦达成,同样意味着需要改变本国与协议中不同的法律规定,这对成员国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美国希望 TPP 可以对医药专利提供高标准的保护,但是 TPP 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这种保护对于本国的公共利益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这些严苛的知识产权条款在 TPP 后期的谈判可能会有一些改变。
可即便如此, 强保护趋势在 TPP 的知识产权规则中仍展示的淋漓尽致。 TPP 条款中的众多规则都与美国的知识产权法紧密挂钩。 这也反应了美国在主导 TPP 谈判中的立场, 即通过 TPP 谈判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2.2 TPP 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TPP 本质上是自由贸易区的有关协议。 在现有构成 WTO 支柱的三大协定中,GATT、GATS 均在自由贸易区的问题上给出了相关的例外规定。 但 TRIPS 却没有对自由贸易区进行例外规定,这意味着各种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内容将适用 TRIPS 中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因此 TPP 最终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内容可能得到扩大适用,中国无论是否加入 TPP 都将面临来自其知识产权规则的影响。
第一,短期内将对我国出口贸易较大负面影响。 我国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仍旧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败诉案例也屡见不鲜。 TPP 一旦达成,其成员国必然会更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来适应 TPP 的高标准, 而在 TPP 参加国中一半以上都属于APEC 成员国,更何况 TPP 成员国掌控了全球大约 40%的贸易量。 这些成员国一旦采用了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我国同这些国家进行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时,必然要考虑是否会违反高标准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短时间内对我国来说得不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第二,从国际战略意义讲,以美国主导的 TPP 谈判是对我国经济上的围堵。 从近些年来的 ACTA 到 TTIP 到现在的 TTP,这些自由贸易协定无疑体现了美国试图创建一个以自己为主导的自由贸易区联盟。TPP 设置的知识产权标准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扩大化实施让我国被动接受,也是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战略挤压。
第三,TPP 对我国知识产权规则将产生倒逼影响。 TPP 的知识产权规则一旦最终签署,由于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原则,TPP 设立的高标准的保护规则最终都会对我国产生影响。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很不完善, 众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很薄弱。 但今后我国同TPP 成员国签订国际协定, 就必然要考虑到这些国家的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我国也需要完善或修改本国法律来适应所签订的国际协定,这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有促进作用的。 同时我国的企业为了更好的同外国企业进行贸易,也会遵守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对保护我国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3.我国的应对策略。
现阶段为应对 TPP 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如下应对策略:
第一, 追踪并了解知识产权草案谈判的最新进展和各成员国意向。 TPP 谈判已经到了中后期阶段,成员国间达成的草案也在逐步公布中。 我们应当不断更新最新的谈判动向,并更具已知的谈判内容制定相应的预案。 TPP 一旦达成,相应的高标准的知识产权规则就会适用于我国同其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协定中。早一点做出应对策略也会降低我国面临的不利影响。
第二,我国可以加强同 TPP 成员国的交往,通过制定双边、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打破美国对我国的战略挤压。 在同这些成员国签订协定时,在知识产权规则的谈判中也应当注意维护本国利益。
第三,从已披露的 TPP 知识产权规则来看,虽然其内容被外界质疑标准过高,但并不能否认其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方面有一定的优越性。 我国可以借鉴 TPP 的部分内容,并结合本国国情和现有的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庭翰。美国推动美韩 FTA 与 TPP 的动因分析[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3,29(1):88-91.
[2]刘雪凤,高兴,刘鹏。《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4,(2):111-123.
[3]卢孔标,王守贞,丁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主要分歧与前景分析[J].东南亚研究,2012,(5):68-72.
[4]陈福利。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及几点思考[J].知识产权,2011,(6):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