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早已与网络密不可分。一方面,网络的便捷性与全面性极大地满足了现代人对效率、对快速获得海量的信息的渴求。另一方面,网络的负面效应却也在显现,它使得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对著作权的保护陷入了一种矛盾与困境之中。现如今,网络著作权最为集中和突出的矛盾在于各类技术服务提供者( ISP) 与著作人之间的权责之争。其中又以“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最为受到讨论与关注。“避风港原则”滥用便是指避风港条约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错误的引用,用来掩盖自己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近,搜狐公司诉今日头条案是有关“避风港原则”滥用的代表性案例。对该案例的探讨,有助于厘清这一类型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思路,更有助于停止对“避风港原则”的误读与误用。
一、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介绍
2014 年 6 月,搜狐公司宣布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今日头条) 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1100 万元。目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诉讼。
搜狐方面表示,今日头条的侵权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以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将内容转换成 XML( 扩展标记语言,用于记录电子数据) 存放于自己服务器上,用户浏览新闻时,将 XML 内容通过 APP( 手机软件) 渲染成新闻页面呈现给用户; 第二种则是更为隐蔽的“深度链接”形式。用APP 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
而今日头条方面的抗辩理由可概括为: 只要搜狐给我方发来通知,我就可根据搜狐所通知的指定方式断开链接,那我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今日头条的抗辩就相当于说以案情适用“避风港原则”,自己就可以免责。
“避风港原则”作为缺乏归责条款而独立存在的免责条款,并非我国的立法传统,而多存在于美国等英美法系的立法中。想要厘清“避风港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立法原意与正确体现,首先就必须了解该原则在美国诞生的设立背景与含义,方才能对“避风港原则”在本案中的效力有正确的分析与认识。
二、“避风港原则”的设立背景
作为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美国,其在版权制度方面,与大多数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不同,主要以成文法为主。而“避风港原则”正是产生于美国成文法对于 ISP 归责态度的转变之中。
1995 年美国白皮书中的规则将法律之天平过分倾向于版权人权益保护,而对 ISP 课以了过重的责任,这直接导致了体现白皮书规则理念的法律修正案被以限制 ISP 版权侵权责任为基础的 ISP 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所取代。
以《1997 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 TheOn - Line Copyright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 of 1997) 和《数字著作权澄清及科技教育法案》( Dig-ital Copyright Charification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Act of 1997)为蓝本,美国于 1998 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Act,简称 DMCA) 中第 512 条首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该原则的出台不仅对 1997 年的两部法案中的归责条件进行了整理和规范,同时也为 ISP 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公平和公开的环境,为他们指明了发展的行为方向。
可以说,DMCA 的存在从本质上回避了 ISP 的行为是构成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这一理论争议,同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们提供了免责的途径。DMCA 使得版权法又再一次回归到鼓励文化大繁荣,而非过度保护版权人利益的立法本意。时至今日,得到广泛关注的“避风港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所效法,中国在网络版权制度方面亦不例外。
三、“避风港原则”的含义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时,当 ISP( 网络服务提供商) 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比如对侵权内容进行编辑、筛选等行为。如果 ISP 收到来自著作权人的侵权通知后,则负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将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 ISP 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 ISP 将不承担侵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