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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类型及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2-10 共3054字
论文摘要

  迄今为止,我国博物馆总数达到约 3600 个左右.国有博物馆 3000多所,民办大约 600 个.我国文物系统博物馆登记的藏品达 3000 余万件套.201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07 年之前的法律更对博物馆文物实物的保护规定的较为详尽.而近几年,因博物馆引发的相关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国家博物馆、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上海博物馆也屡屡卷入相关纠纷中.

  一、博物馆行业是否受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 一) 博物馆性质与知识产权性质的冲突性理解

  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常设性机构,它把收集、保存和研究有关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当作自己的基本职责,以便展出,公诸于众,提供学习,教育和欣赏的机会.①基此,博物馆带有公共性、公益性和开放性.而知识产权性质之私权性,更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垄断性.貌似两者性质似乎颇具冲突性,但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虽其终极目标为了促进信息共享,但前提首先要保证智力成果人对自己权利的垄断性使用来激发起创作或创造的热情; 博物馆知识产品方面的垄断性保护也从根本上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馆藏文化、传播知识达到真正的知识共享,我以为这两者看似矛盾,实则殊途同归.故而对博物馆所产生的文化产品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

  ( 二) 因博物馆而产生的知识产品能否得到知识产权保护

  1. 博物馆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保护法律依据

  在国际上,对于博物馆知识产权进行立法的已经较为普遍.WIPO于 1967 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着作权( 版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和"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007 年其正式发布《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指出,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域名和工业设计 5 种.由此可见博物馆业内所存在的知识产权是多种多样的,其受到法律保护也是不言而喻的.

  2. 博物馆内文物本身是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于文物是否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有论述.何为文物? 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墓葬、建筑和碑刻; 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以及生活用品; 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史料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 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笔者以为,文物本身并不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文物相当一部分是实物,物权法或相关法律已经保护,如归国家所有,而关于手稿和历史资料部分,在着作财产权方面基本是没有保护的余地了.一般的教材中将知识产权客体分为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这些智力成果分别体现为发明创造、作品、商业秘密、数据库.) 统称为知识产品.而文物即使曾经有独创性、创造性、也因为时间而灰飞烟灭了.故而现在提到的文物知识产权保护更多的是关于文物的衍生产品的法律保护.

  二、博物馆行业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类型以及笔者的分析

  就我国近年来体现的博物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笔者认为对于博物馆知识产权方面的侵害主要体现在版权方面、商标方面、外观设计和网络域名方面.

  ( 一) 博物馆知识产权版权方面的侵害

  1. 博物馆衍生文化产品的版权保护---以 2001 年故宫博物馆诉中国商业出版社案为例

    博物馆文衍生化产品主要指的是博物馆对自身资源进行开发研究,生产出来以满足公众及自身需求和欲望的物体或无形载体.包括博物馆出版物,藏品数据库,学术研究成果,藏品多媒体资料等等.1999 年,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中国宋元瓷器图录》两书,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故宫博物院版权所有的图片 790 张.且标出"参考价".2001 年,故宫博物院诉之法院,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方中国商业出版社在《光明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 65 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此案是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的首例着作权侵权案.②笔者以为,这类版权之争,比如对于博物馆出版物,藏品数据库,学术研究成果,藏品多媒体资料这些文化产品,其是否受到版权保护的根本还是在于是否是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方面.( 本案中收录的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因为大多数摄影作品大多数是职务作品-当然具体视情况而定,故而故宫博物馆对其享有着作权) ; 再如很多人都认为博物馆人员因为拥有藏品进行登记造册整理,毫无独创性可言,其实在很多博物人员参与整理史实行为时法律上规定的整理作品的创作行为,毫无疑问的享有着作权.

  2. 临摹复制古书画的着作权问题? ---即仿"仿真作品"侵权问题---以 2008 年故宫博物院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的着作权侵权案

    这里博物馆的知识产权纠纷体现在博物馆为了保存版本等目的仿真复制古书画等文物被他人临摹是否侵权的问题.2001 年,故宫博物院开始对馆藏的 100 幅精品古书画进行仿真印制,故宫博物院和和合作公司将仿真画送到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扫描成电子版.之后,"天禄阁"公司在扫描时保存了图片,并经打印后在市场上廉价销售,故宫博物馆以侵犯仿真古书画的着作权为由将"天禄阁"公司推上被告席,提出 7 万余元的赔偿要求.③我国《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于博物馆或许可单位之外的书画、工艺品等私人的纯复制字画行为是禁止的.但对于能否临摹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仿真作品是临摹原作品,实际上是复制原作品,是没有独创性的.因此,仿真作品是不能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这类案件中博物馆的着作权诉诉讼理由是值得商榷的,至多也是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

  ( 二) 博物馆知识产权商标方面的保护问题

  由于博物馆、文物的知名度令很多企业将博物馆内珍贵文物的造型、博物馆遗址( 周口店遗址标志) 、建筑的名称作商标注册的现象也数不胜数,如 2009 年,国家博物馆收藏的"击鼓说唱俑"形象被四川一家民企注册为商标.

  珍贵文物的造型是否能够被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虽没有明确说明文物的造型、文物名称和建筑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第 10条的第 8 项有一兜底性条款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使用,所谓其他不良影响应当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笔者认为博物馆以外的主体将此造型、文物名称、建筑的名称等注册为商标的,可以以此为法律依据驳回申请、或宣告无效.这些带有历史痕迹、文化传承的文物的造型、建筑( 如故宫建筑) 不应归属于某个具体的企业或个人,其适格主体只能是博物馆.如有个人或企业将博物馆相关商标注册的,则以商标与在先权利( 名称权) 冲突为由,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解决此类案件.除此之外,在博物馆行业域名保护问题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如2010 金沙遗址博物馆域名案纠纷,再次不做赘述.

  三、结语

  对于博物馆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必须建立博物馆商标、产品、藏品登记注册管理机制.由各收藏单位将其藏品在统一的平台上予以登记注册; 其次,通过着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法律对博物馆衍生的文化产品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尽量降低他人捷足先登,搭便车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最后,对于很多专家和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专门《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或类似法律,对此笔者以为就上述发生在博物馆行业内的知识产权其所涉及到的问题基本上现行的法律都能够解决,一部专门的保护博物馆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没有制定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来小鹏,杨美琳. 中国博物馆[J]. 博物馆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2012( 4) .

  [2]中国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 博物馆法规文件选编[M]. 北京: 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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