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内涵和特征
数字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指,把网络或者跟网络相关的技术拿来当作中介,从而实施的某些行为,以此来侵犯商标权利人权益的做法。作为现阶段新的商标侵权模式,它跟以前的商标侵权模式相比拥有新的特征: 首先,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要侵害商标权有很多模式。因为网络是向全社会开放的,而商标标识的使用人不只是有商标的注册者,还包括其他跟此商标相关的商人。如果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的允许就使用他的商标就会产生矛盾,引发纠纷的产生。到目前就有因域名、网页链接、搜索引擎等商标实用形式导致的各种纠纷。
①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毫无疑问的,商标侵权的形式会越来越呈多元式发展。第二,商标侵权的方法增多,隐藏的更好,难以发现。比如在元标记中,放进别人的注册商标,不管从他的手段还是从他的商业目的来看,都是很隐蔽的。也因为如此,给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第三,侵权纠纷解决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些矛盾表现出许多计算机技术的特点,譬如元标记商标侵权是把商标埋藏在网页源代码里,链接商标侵权是用网络超文本链接为中介来侵害商标人权利,而域名是与 IP 地址相对应的地址。所以,矛盾的化解也需要计算机技术,也可以用计算机的程式来预防纠纷的产生。②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形式
( 一) 域名使用中的商标侵权
一个高质量的域名可以拥有多的访问量,并且节省了高昂的广告费用,所以一个好的域名是所有权人的一笔巨大的财产。但是,是域名在标识性,排他性,广告宣传能力和商标有相同的地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对现代的社会已经存在的权利体系却造成了严重影响。他无法避免地引起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下的商标权的矛盾。商标具有不同性,而域名拥有唯一的特性。商标的不同性是以商品相同或商品相似为前提提出的要求。但是不同的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根本不同的时候,他们各自把完全相同的商标拿去注册为注册商标也是可能合法的,而域名的唯一性则是非常绝对的,一旦一个域名获得了注册允许使用,那么在任何的情况下都不再可能有相同的域名被注册使用了。
( 二) 搜索引擎与商标侵权
搜索引擎商标的侵权就是,互联网络的管理人员把其商标埋藏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当中,虽然用户不能直接在这个网页中看到别人的商标,但当这个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来寻找别人的商标时候,这个网页就会被放在整个搜索网页的前面,所以他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也可以称作“隐形商标侵权”。在搜索引擎提供的关键词搜索服务中,客户购买了服务以后可以为自己的电子网站定义很多关键词,当其他人用这个搜索引擎寻找其中一个关键词的时候,在搜索的结果里( 包括网站检索和网页检索结果) 就能显示客户的电子网站。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搜索引擎导致的商标侵权和其他形式的网络商标侵权的认定相比来说更加困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侵权的手段更具有隐藏性,网络用户会不会因为对他想要访问的网页和实际登录的网页引起了误识,用户是不是可以根据这个进行正常判断,这个主观的状态是非常难确认的。
( 三) 网络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链接是互联网的精髓,网络上来源不一样的信息和材料都要用链接的技术进行有机整理,来增加网络用户的资源。在互联网上经常见的资源类型就是“http”,这是一种超文本传输协议,是在远程服务器与用户之间传输超文本信息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直接进行多媒体传播,使浏览器运转效率变高。一旦网络用户的自己的个人计算机和远程的计算机建立了连接,就可以发动程序在自己的计算机直接把远程的计算机信息获取过来。显而易见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链接,URL 是最重要的条件。这种技术的特征使网络上能够通过使用网页提供的物理地址的方法来跨越之前的网页而链接到另一个网页或网站变成可能的事情。涉及链接的人在原来的网页不被覆盖或者删除的情况下通过 URL放进设计链接文件的内容,把上网的人引向自己的页面,让用户错误的以为链接指向的就是商标的所有权人。这样一来就很容易侵害他人的商标权。
三、数字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 一) 网络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侵权行为,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③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数字网络电子商务活动时实施了侵害别人商标专有权利的行为。
无论是网络中对域名的抢前注册,还是故意错误引导消费者进入他的侵权链接,或还是为了让自己的网页有更多人点击进入,而去使用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来作为搜索引擎的元标记等,这些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责因为它们都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的权利。在判定一个违法行为能不能构成网络商标侵权的行为的时候,当事人必须是在“商业使用”的目的下来做这个事情。当类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个网页上使用同一个商标,人们很容易注意到,就很容易辨认出真伪。但是如果把商标用在域名、网络链接或搜索引擎元标记时,由于商标并不是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特别的服务,所以很难辨认是不是构成混淆。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下一步考核。拿域名侵权来说,如果域名最重要的部分跟之前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消费者们就会错误的认为使用这个域名的人跟这个商标的应然所有权人有一定的广联。就可以认为是混淆; 如果是链接侵权,消费者们以为他们登陆的网站就是商标所有权人的网站,其实只是侵权人利用别人的商标制作的提供类似商品的网站,故意误导消费者致使混淆。如果侵权人的网站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完全不一样,这时也要考虑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会不会致使消费者错误以为侵权人的网站与商标所有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联系。就搜索引擎侵权而言,是不是构成混淆完全在于消费者会不会以为他们要查询的商标,实际所在的网页和想要进入的网页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关联。如果隐蔽的使用别人的商标时直接告知或明显的暗示被查询的商标跟网页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联,那么网络用户们就很难辨认。
( 二) 网络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处理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时,侵权人的需要负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在数字网络大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主体,停止侵害他人网络商标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使用抢先在他人注册之前就注册的已经有影响力的商标、取消使用非法链接的他人的显著链接等行为。
2.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网络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范围更加广泛,驰名商标侵权更为严重,驰名商标的侵权后果不仅对商标所有人会造成物质上的损失,而且还会对商业信誉等非财产方面的损失。因此,法院在要求其赔偿损失的同时还会责令侵权行为人通过媒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从而恢复企业信誉等非财产的损失。
3. 赔偿损失。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的分布不集中,难以取得侵权人的具体的销售服务纪录,对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也是难以计算的; 另外,要准确无误的算出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失也是很苦难的,特别是计算商标权利人所拥有的声誉的损失也是非常困难的。在实际生活中,法院一贯愿意用能够补偿损失的最低限额,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在这个的基础上可依据侵权人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等来判定,并命令侵权人向商标权利人赔偿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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