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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对社会公有作品的保护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5-07 共2575字
论文摘要

  一、著作权法中针对公有领域的范畴划定
  
  著作权法中所提到的公有领域受制于著作权法的调整,并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法之外没有实际社会意义的著作理所当然也就不属于公有领域。著作权法以尊重知识产权为根本出发点,以调整著作者、衔接人以及作品使用着之间产生的使用关系以及法律关系为根本任务。著作权法中的共有领域必须以实质性的作品为载体,思想意识领域的知识则不包含在内。社会中的历法、公式、社会新闻等由于缺乏载体,因此它们不属于公有领域,自然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笔者通过对著作权法的深入探讨与分析对公有领域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从学术领域而言,公有领域的界定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第一,著作者或者作品权利人放弃作品著作权;第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满;第三,著作权法保护之外领域的作品。

  二、针对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作品的保护
  
  1、著作权法对共有领域的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文献显示,著作者享有著作财产权以及著作人生权,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中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保护期限后,法律将不予保护,而著作人生权则不受限制。

  当著作财产权法律保护过期后,作品从真正意义上进入公有领域,并不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大众皆可自由获取的资源。虽然作品财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但是作者对作品的精神权仍接受法律保护,这种保护具有一定的长久性与继承性,即使作品的作者逝世,这种精神保护仍然存在,并有起继承人合法继承。当著作者主动宣布放弃著作人身权,并发表相关声明告知大众,那么作品的精神权利进入公有领域,社会大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善意利用。

  公共领域的作品是作者精神财富象征,并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见,即使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作者的人身权利仍村子,并在法律保护的范畴。如何使用者非法利用作者的精神权,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律条文对非法使用者进行惩罚。

  2、其他法律保护
  (1)商标法对公共领域的保护。法律对注册商标有保护效力,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会受到法律制裁。注册商标进入公共领域后,起以让受法律保护,在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允许下,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都属于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商标法对公民自由获取公有领域资源有一定的限制,当作品被注册商标后,其开始隶属于公共领域,但是对其保护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则迥乎不同。从本质上而言,商标法的法律保护集中体现在注册商标上。

  (2)反对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我国在1993年正式颁布了有关于反对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相关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条的相关的规定中,是这样定义的,凡是经营者违反了本规定,违反了相关的合法的经营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于法律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对于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带来的盲目性的经济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样的经济制度,在全球化的经济条件下对于经济的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盲目性、滞后性等负面的影响,盲目的竞争,不正当的竞争,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正是解决了在当前经济情况下的经济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不正当竞争法应用到信息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知识产权中的智力成果的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社》是国际工业产权的中的重要的公约,该条约就明确的规定:各国成员都要保护自己国家在内的知识产权,并对不正当的竞争做出了严格的界定。现在现行的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年)的《巴黎公约》第10条第二款把不正当竞争规定为“所有违反工商业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这个简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判断:

  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是一个竞争行为;竞争行为是违背“诚实惯例”.这个简单的定义的意思表明了不正当的竞争虽然在市场的竞争中存在,但是是不合理的,是违反道德与诚实的一种竞争行为,在赋予知识产权的意义上,在各种作品中所有的内容,包括名称、装潢、包装都有自身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都有被法律保护的权利,一旦有其他的经营者使用其中的内容都算是侵犯了其中的著作权即知识产权。在动画作品上,一个著作的知识产权包括他的宣传、上市、内容都有被保护的权利,一旦违背,就是不正当的竞争。

  (3)物权法的保护。在一些国家,对一些珍贵的事物、珍贵的画像、珍贵的美术作品的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在美国,人们尤其重视物权法的保护,尤其是在博物馆中,对于拍照的游客要给予严重的惩罚,不仅是在这些建筑物与珍贵的物件上,在摄影方面也尤其给予重视与保护。进一步来说,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监控范围之内,传统的民法理论已经不能解释现在人们的行为,新颁布的物权法更具权威性,更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人通过摄影获得作品资源的手段,从法律角度而言并没有侵害到作品所有权,也没有对作品的完整性以及作者所有权造成影响。权利人单方面保护自身权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对自身作品的侵害,并作出致歉声明,那物权法将是其有力的法律保护支柱。在德国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德国法院对所有权的保护范畴以及保护程度较高,对社会成员私自获取公共资源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共有领域是社会成员集体的智慧结晶,其可以为社会成员所共同使用。但是,这种自由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公共领域的作品从本质上而言只是起著作财产权进入公共领域,起精神权利仍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所享有。如果作者没有宣布放弃作品的精神权利,那么作品会长期受到法律保护。可见,虽然著作权法公共领域是人们大众智慧的结晶,但是在资源获取方面仍然要以法律为准绳,以此才能保证社会成员对公共领域作品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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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胡开忠.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J].法学,2008(08)。
  [5]冯晓青.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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